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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確保險公司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要求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經緯10月25日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5日發佈關於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要求。

  通知提到,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資金長期鎖定用於養老保障目的,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年齡應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年滿60週歲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且不低於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

  (四)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於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的規定。

  通知指出,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採取賬户式管理,可以採取包括躉交、期交、靈活交費在內的多種保費交納方式。產品設計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保險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建立持續獎勵機制,引導消費者長期積累和領取養老金。

  通知還指出,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監管總局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保險條款和費率統一實行備案管理。保險公司除提交規定的備案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情況説明。

  通知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加強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監管,對於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將採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