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融資租賃費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嗎?
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能否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我企業2017年購買的一台20萬元的設備,能否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我企業12月份購買的單價500萬以下的固定資產,能否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答覆:不可以。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税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税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參考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參考三: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8〕54號)規定: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