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財務朋友們,關於彌補往年虧損的各種情況,你分的清嗎?
税法規定企業經營期間發生了虧損,允許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税所得在税前進行彌補。一般情況下,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但是針對一些具體的企業虧損情形,税前彌補方法也有所不同。快來了解下吧!
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最長延長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税〔2018〕76號)
特別提醒: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二、搬遷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政策依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税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40號)
三、改制重組企業:符合規定條件虧損的由改制後企業彌補。
企業合併時,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經備案,被合併企業合併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税納税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年限,可由合併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企業特殊重組分立中,被分立企業已分立資產相對應的納税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一納税年度可彌補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
四、籌辦期企業:籌辦費用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
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98號)
五、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號)
來源: 上海税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