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福建省愛迪爾珠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愛迪爾珠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愛迪爾”,002740.SZ)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盤珠寶首飾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大盤珠寶”)董事蘇建明及其配偶郎嬌翀與深圳市特發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簡稱“特發貸款公司”)簽署借款合同,特發貸款公司向蘇建明、郎嬌翀提供70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10個月。
同日,大盤珠寶與特發貸款公司簽署擔保函,向特發貸款公司與蘇建明、郎嬌翀的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擔保金額700萬元(佔愛迪爾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0.48%)。本次擔保事項,愛迪爾未經公司董事會審議並及時對外披露,直至2020年5月22日才披露擔保事項,對外擔保披露不及時。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違規擔保事項尚餘54.80萬元本金未償還,違規擔保事項尚未解除。
2018年4月17日,蘇華清與陳建德簽署借款協議,陳建德向蘇華清提供50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1年。2019年9月24日,蘇華清與陳建德簽署還款承諾書,約定延長借款期限,大盤珠寶為蘇華清的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擔保金額500萬元(佔愛迪爾2018年經審計淨資產的0.34%)。本次擔保事項,愛迪爾未經公司董事會審議並及時對外披露,直至2020年7月4日才披露擔保事項,對外擔保披露不及時。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違規擔保事項尚餘500萬元未償還,違規擔保事項尚未解除。
上述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決定對愛迪爾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要嚴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規,加強公司內部控制,採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規範運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三、要根據公司規定開展內部問責,促進有關人員勤勉盡責。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愛迪爾於2015年1月22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李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蘇日明、狄愛玲,持股比例14.28%,5.85%。大盤珠寶成立於2006年06月09日,註冊資本8000萬元,蘇建明為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大股東為愛迪爾,持股比例51.00%。蘇日明與蘇建明為堂兄弟關係。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福建省愛迪爾珠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福建省愛迪爾珠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違規擔保情況:
2018年11月19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盤珠寶首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盤珠寶)董事蘇建明及其配偶郎嬌翀與深圳市特發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發貸款公司)簽署借款合同,特發貸款公司向蘇建明、郎嬌翀提供70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10個月。同日,大盤珠寶與特發貸款公司簽署擔保函,向特發貸款公司與蘇建明、郎嬌翀的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擔保金額700萬元(佔你公司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0.48%)。本次擔保事項,你公司未經公司董事會審議並及時對外披露,直至2020年5月22日才披露擔保事項,對外擔保披露不及時。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違規擔保事項尚餘54.80萬元本金未償還,違規擔保事項尚未解除。
2018年4月17日,蘇華清與陳建德簽署借款協議,陳建德向蘇華清提供50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1年。2019年9月24日,蘇華清與陳建德簽署還款承諾書,約定延長借款期限,大盤珠寶為蘇華清的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擔保金額500萬元(佔你公司2018年經審計淨資產的0.34%)。本次擔保事項,你公司未經公司董事會審議並及時對外披露,直至2020年7月4日才披露擔保事項,對外擔保披露不及時。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違規擔保事項尚餘500萬元未償還,違規擔保事項尚未解除。
你公司上述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嚴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規,加強公司內部控制,採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規範運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三是要根據公司規定開展內部問責,促進有關人員勤勉盡責。
你公司應在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並抄送深圳證券交易所。整改報告應當包括整改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