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抗醫藥收土地補償信披不及時 董事長彭欣等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6日訊 11月23日,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郭琴、彭欣、田立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2018年1月24日,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魯抗醫藥”,600789.SH)與濟寧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濟寧市國土局”)簽訂了《濟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合同》,濟寧市國土局擬收回魯抗醫藥北廠區兩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政府儲備土地,補償費用合計為4.84億元,佔公司2017年末經審計淨資產24.72%。對於該重大事件,魯抗醫藥未及時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2月26日方才召開董事會進行審議並披露。

  魯抗醫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郭琴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彭欣作為公司總經理、田立新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三人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魯抗醫藥及郭琴、彭欣、田立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魯抗醫藥位於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德源路88號,成立於1966年,是國有控股大型綜合性醫藥企業。1997年2月26日,公司在上交所主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0789)。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東為華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1.12%。魯抗醫藥共有權屬企業13家,其中全資子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6家、參股公司2家。青海大地公司為中藏藥生產基地,泰司為非青非頭類製劑生產基地;齊河生物農藥公司為生物農藥生產基地。

  郭琴於2013年9月18日至2018年5月15日任魯抗醫藥董事長。郭琴,女,1958年9月生,畢業於山東醫科大學藥學專業。1982年到新華製藥廠工作,歷任製劑車間副主任、製劑科副科長、質監處副處長、處長兼國家醫藥局山東藥品質量檢測站副站長、站長、企管處處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郭琴於2006年3月任山東新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兼任山東新華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6年9月起兼任華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7月至今任華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3年9月至2018年5月兼任公司董事長。

  彭欣於2015年1月21日至今任魯抗醫藥總經理,2018年5月16日至今任魯抗醫藥董事長。彭欣,男,1972年3月生,1994年8月參加工作,管理科學與工程碩士,高級工程師。歷任公司發酵工段長,子公司副經理、事業部研發中心主任、生技處副經理、QA部經理、子公司經理。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任事業部副總經理兼研發中心主任、常務副總經理,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任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事業部總經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任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1月起任公司總經理,2018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長。

  田立於2003年7月30日至今任魯抗醫藥董事會秘書。田立新,男,1967年7月生,本科學歷,山東經濟管理幹部學院畢業,經濟師。2001年至今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2018年2月27日,魯抗醫藥披露《魯抗醫藥關於政府收儲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告》顯示,濟寧市國土局擬收回公司北廠區兩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政府儲備土地。根據本次土地收儲的《濟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合同》,濟寧市國土局收回北廠區兩宗地塊的補償費用合計人民幣4.84億元,包括但不限於土地使用權補償費,附着二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費,因收儲而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市政府對企業實施“退城”的獎勵等。2018年2月26日,公司第八屆董亊會第事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二政府收儲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議案》,同意北廠區兩宗土地由政府收儲。本次土地收儲對公司而言不構成關聯交易,亦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公司本次土地收儲可豁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郭琴、彭欣、田立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62號

  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郭琴、彭欣、田立新:

  2018年1月24日,你公司與濟寧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簽訂了《濟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合同》,濟寧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擬收回你公司北廠區兩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政府儲備土地,補償費用合計為48397萬元,佔公司2017年末經審計淨資產24.72%。對於該重大事件,你公司未及時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2月26日方才召開董事會進行審議並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郭琴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彭欣作為公司總經理、田立新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郭琴、彭欣、田立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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