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排隊去買董高監責任險!4月以來已有64家,ST亞邦稱“為降低運營風險”

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高文珣

上市公司“董監高責任險”突然大賣!

5月12日,ST亞邦(603188)披露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公告,公司擬為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購買責任保險,保費支出每年不超過50萬元 ,賠償限額為1億元,保險期限一年。

時代財經統計,今年A股已有92家上市公司披露購買“董監高責任險”,其中4月以後披露的達64家。

對應的信息是,2021年3月,廣東證監局給予廣東榕泰(600589.SH)及15名個人合計1500萬元的處罰,這是新《證券法》實施後按新規開出的第一張罰單。其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被罰330萬元,相當於11年的工資。

可見廣東榕泰的這份“罰單”,對市場的威懾力有多大。

“但責任險不是萬能的。”5月12日,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告訴時代財經,上市公司購買的“董監高責任險”只能保障工作疏忽、失誤等過失行為,相關人員的故意、蓄意行為,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停產風險

ST亞邦的公告顯示,公司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利益、降低公司運營風險,同時促進公司管理層充分行使權利、履行職責。”

該公司監事會與獨董都認為購買責任險,“有利於保障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權益,促進相關責任人員更好的履行職責。”

不過,時代財經注意到,ST亞邦並沒有披露“董監高責任險”的具體保險範圍。

5月13日上午,時代財經記者撥打了ST亞邦證券部的電話,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由證券事務代表回覆,但後者電話始終處於忙音狀態。

ST亞邦為董監高購買責任險,或與其過去的業績以及停產事項有關。

財務數據顯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一季度,ST亞邦的淨利潤分別是-1.99億元、-6.12億元和-0.94億元,連年虧損導致ST亞邦的退市風險加大。

而業績虧損的原因來自於停產,時代財經瞭解到,ST亞邦主要產能集中於連雲港化工園區,受連雲港化工園區停產影響,ST亞邦2020年開工率嚴重不足,產、銷量下降,長期停產對該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ST亞邦的停產發生在2019年5月,彼時公告顯示,“為進一步積極響應政府環保及安全生產號召,同時結合自身安全隱患大排查需要,提升安全環保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綠色健康發展。經公司研究決定,公司連雲港分公司、子公司江蘇華爾化工有限公司、連雲港亞邦制酸有限公司即日起全面停產,進行安全隱患大排查及整改工作。”

同年8月3日,ST亞邦稱,公司所在連雲港化工園內8家子、分公司繼續停產進行安全環保提升整改工作。

原本預計停產三個月,誰曾想一停就是兩年。

2021年5月11日,ST亞邦復產公告稱,公司子公司華爾化工根據連雲港市政府部門的復產批覆要求,完成了復產前的安全、環保、消防等各方面的準備工作,正式投料生產。“截止目前,公司下屬正常生產的企業包括連雲港分公司、華爾化工、連雲港亞邦供熱有限公司、連雲港市賽科廢料處置有限公司、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其他停產企業也將根據政府要求,積極履行復產審批手續,爭取早日復產。”

由此可見,停產或許是其為董監高購買責任險的一個誘因,將來一旦涉及經營不善、甚至退市帶來的訴訟風險,投保的責任險可以起到一個對沖的作用。

只是個“定心丸”?

“董監高責任險”是舶來品,一位獨立保險經紀人告訴時代財經,主要起源於美國,2002年才在內地市場推出,但是購買者寥寥無幾,即使有購買的,也多是銀行、央企等大型機構,原來很少有民企上市公司購買。

2002年1月證監會簽發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這是國內監管機構首度允許上市公司給董事購買責任險。

相關信息顯示,“董監高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期限內,投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因其非故意不當行為而遭受賠償請求所引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購買效果,上海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向時代財經表示,目前還沒看到董監高責任險的理賠案例,因此,這個險種究竟幫助有多大,還不是很清楚。“感覺像是雞肋,如果真的被監管機構處罰了,保險公司肯定是不賠付的。如果因工作疏忽造成的責任,那麼,如何界定是工作疏忽呢?”

不過,他也認為,“董監高責任險”在對沖上市公司管理風險及董監高人員執業風險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事實上,2020年前,上市公司實際購買者寥寥無幾,“即使這幾年有公司在買,不過是公司給高管團隊吃個‘定心丸’。”上述董秘稱。

時代財經獲得的一份“董監高責任險投保單”顯示,任何公司在投保之前,保險公司明確要求“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的前任、現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曾經被提起過賠償請求”。

上述獨立保險經紀人強調,“責任險不是萬能的,我們在工作中碰到過一些案例,有些公司以為買了這個保險就萬事大吉,以後被處罰就可以保證賠付了,實際上並非如此。一般情況下,對於罰款或懲罰性賠償,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董登新告訴時代財經,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完善、內部風險防範不能全部寄希望於“董監高責任險”,“還是應該從源頭抓起,上市公司應該做好自己的內部監管和公司治理。”

今年或超200家

相較國內,在歐美國家,董監高責任險的投保率普遍超過了90%,在一些經營風險指數較高的行業,如科技、生化科技類和金融類公司,投保率接近100%。

Wind信息顯示,A股公司大幅度購買“董監高責任險”是在2020年之後。

在此之前,2018年僅有8家上市公司發佈了購買信息,2019年為19家。但到了2020年,購買“董監高責任險”達到115家。

截至5月12日,今年A股上市公司已有92家披露了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公告,其中民企上市公司的購買力度越來越大。

時代財經統計,今年以來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A股上市公司80%是民企。例如,此前出現董事長被毒事件的遊族網絡(002174.SZ),4月末披露購買“董監高責任險”公告,計劃每年保費不超過90萬元,賠償限額在5000萬元以內。

當然,央企也不甘落後,中國船舶(600150.SH)也在4月末披露了購買計劃。

浙江一家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告訴時代財經,“董監高責任險”的突然火熱,主要是因為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信息顯示,新修訂的《證券法》於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規定“針對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頂格處罰由6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已經發行證券頂格處罰由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的5%提高到100%;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頂格處罰由3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針對虛假陳述,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頂格處罰由6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頂格處罰由3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今年3月,廣東證監局給予廣東榕泰及15名個人合計1500萬元的處罰,其中個人為1200萬元,這是新《證券法》實施後按照新規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該案件中涉個人覆蓋廣東榕泰的董監高全體成員。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被罰330萬元,相當於11年的工資;財務總監被罰160萬元,相當於9.7年工資。

Wind數據顯示,在今年92家擬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上市公司中,有64家是4月以後購買的,可見廣東榕泰的這份“罰單”,對市場的威懾力有多大。

上述浙江上市公司副總稱,按照2021年目前的披露信息推算,今年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上市公司有可能會突破2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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