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8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於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號)顯示,經查明,2017年起至2018年9月30日,湖南千山製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千山藥機”,股票名稱“千山退”,300216.SZ,已退市)因經營出現一系列問題、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立案稽查、面臨重大債務危機、持續經營出現困難等原因,就債務重組展開了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洽談,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副總經理沈某清等人蔘與了該事項的商洽會談、協議簽署等工作。
2018年10月8日,千山藥機發布了公告,公司股票於2018年10月8日開市起停牌。2018年10月9日,千山藥機發布“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簽署《綜合服務意向協議》公告”,稱擬聘請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作為重組的綜合服務顧問,為千山藥機化解債務危機提供一攬子綜合服務。同日,公司股票復牌。千山藥機股價復牌後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
綜上,湖南證監局判定,千山藥機聘請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為化解債務危機提供一攬子綜合服務的信息,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起點不晚於2018年7月19日,終點為2018年10月8日。沈某清為該內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當事人唐文波基於業務聯繫認識沈某清,在上述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唐文波與沈某清共電話聯繫44次,其中,2018年8月電話聯繫17次,2018年9月電話聯繫27次。唐文波利用其表姐夫陳某及本人證券賬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主要交易千山藥機一隻股票。其中,利用陳某賬户於2018年9月13日買入22.80萬股,成交金額97.81萬元;2018年9月14日買入35.34萬股,成交金額144.69萬元;2018年10月11日賣出58.14萬股,成交金額303.23萬元。經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獲利60.33萬元。利用其本人賬户自2018年9月4日開始,累計買入424.93萬股,成交金額1724.08萬元;自2018年9月7日開始,累計賣出233.64萬股,成交金額1018.04萬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結束後,2018年10月11日,唐文波賣出190萬股千山藥機,僅剩餘1.29萬股。經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獲利301.91萬元。綜上,唐文波控制“陳某”“唐文波”證券賬户內幕交易“千山藥機”股票合計獲利362.24萬元。
湖南證監局認為,唐文波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唐文波沒收違法所得362.24萬元,並處以1086.73萬元罰款,罰沒合計1448.98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千山藥機成立於2002年10月24日,註冊資本3.61億元,於2011年5月11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3月31日,劉祥華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980.80萬股,持股比例13.78%。
公司於2020年9月15日發佈的《關於整理期結束及摘牌暨後續有關事項安排的公告》顯示,公司股票於2020年8月5日進入退市整理期,截止2020年9月15日已滿三十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結束。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將在2020年9月16號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摘牌。
公司於2018年10月9日發佈的《關於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簽署《綜合服務意向協議》的公告》顯示,公司因爆發債務危機導致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為化解本次債務危機,擬聘請中國長城資產湖南分公司作為重組的綜合服務顧問,為公司化解債務危機提供一攬子綜合服務,協助化解債務危機,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並實現轉型升級發展,包括但不限於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盈利模式重組、經營管理重組等。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號(唐文波)
當事人:唐文波,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唐文波內幕交易湖南千山製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山藥機)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唐文波要求,我局於2020年9月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唐文波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唐文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7年起,千山藥機的經營出現一系列問題,2018年千山藥機更是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立案稽查,千山藥機面臨重大債務危機,持續經營出現困難。
2018年3月初,千山藥機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就千山藥機債務重組進行會談,雙方表達了合作意向,2018年3月6日,雙方就千山藥機債務危機項目有關信息保密事宜簽訂了保密協議,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副總經理沈某清在保密協議用印審批單上簽字。
2018年6月7日,千山藥機2017年年報披露。2018年7月中旬,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就千山藥機項目開始進行預評估,預評估開始時間不晚於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2日得出預評估結論。之後,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開展了一系列實質性推進工作,經辦人員向沈某清彙報了千山藥機事宜。
2018年9月25日,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對實質性重組解決千山藥機債務危機項目進行立項,沈某清等人在審批程序上簽字。
2018年9月30日,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跟千山藥機召開會議,並簽署了《綜合服務意向協議》,沈某清參加了會議。
2018年10月8日,千山藥機發布了公告,公司股票於2018年10月8日開市起停牌。
2018年10月9日,千山藥機發布“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簽署《綜合服務意向協議》公告”,稱擬聘請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作為重組的綜合服務顧問,為千山藥機化解債務危機提供一攬子綜合服務。同日,公司股票復牌。千山藥機股價復牌後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
綜上所述,千山藥機聘請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為化解債務危機提供一攬子綜合服務的信息,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起點不晚於2018年7月19日,終點為2018年10月8日。沈某清為該內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二、唐文波控制“唐文波”“陳某”證券賬户內幕交易“千山藥機”的情況
(一)唐文波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沈普青存在聯絡
唐文波基於業務聯繫認識沈某清,在上述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唐文波與沈某清共電話聯繫44次,其中,2018年8月電話聯繫17次,2018年9月電話聯繫27次。
(二)唐文波控制“陳某”賬户交易“千山藥機”
陳某於2018年9月5日開立證券賬户,唐文波系陳某的表姐夫,為賬户的實際控制人。在2018年8月15日至9月10日期間,陳某三方存管銀行收到唐文波轉入的資金共計240萬元。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賬户主要交易“千山藥機”一隻股票,具體情況如下:2018年9月13日買入228,000股,成交金額978,120元;2018年9月14日買入353,400股,成交金額1,446,886.92元;2018年10月11日賣出581,400股,成交金額3,032,329元。經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獲利603,307.43元。
(三)唐文波利用“唐文波”賬户交易“千山藥機”
唐文波於2009年1月22日開立普通賬户,於2011年8月2日開立融資融券資金賬户,兩個賬户的實際控制人為唐文波。唐文波購買千山藥機股票的資金主要是700萬的項目合作資金和融資融券賬户的資金。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唐文波普通賬户僅交易“千山藥機”一隻股票,交易頻繁,自2018年9月4日開始,累計買入4,249,300股,成交金額17,240,757.96元;自2018年9月7日開始,累計賣出2,336,400股,成交金額10,180,385.62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結束後,2018年10月11日,唐文波賣出1,900,000股千山藥機,僅剩餘12,900股。經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獲利3,019,135.51元。
綜上,唐文波控制“陳某”“唐文波”證券賬户內幕交易“千山藥機”股票合計獲利3,622,442.94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商登記資料、當事人詢問筆錄、證券賬户資料、銀行賬户資料、通訊記錄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上述千山藥機聘請長城資管湖南分公司為化解債務危機提供一攬子綜合服務的信息屬於法定內幕消息,唐文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唐文波在調查以及聽證階段提出申辯意見如下:第一,當事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清聯繫具有合理性,從未獲知千山藥機內幕信息;第二,當事人交易“千山藥機”股票的行為完全符合其選股邏輯和交易邏輯,與內幕交易行為明顯不相符。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唐文波與沈某清共電話聯繫44次,頻繁聯繫。
第二,唐文波交易“千山藥機”股票行為異常特徵明顯,其買入千山藥機股票沒有正當的理由或者正當的信息來源。首先,唐文波控制的陳某證券賬户於2018年9月5日開立,2018年8月15日至9月10日,唐文波向陳某銀行賬户轉入240萬元資金,集中買入千山藥機股票,交易股票單一。陳某證券賬户的開户時間,資金轉入時間,股票買入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其次,唐文波證券賬户在2018年9月4日至9月28日期間,頻繁交易千山藥機,短時間內持倉呈倍數增長。截至2018年9月28日收盤,合計持有“千山藥機”市值佔唐文波及陳某證券賬户資產的66.57%。充分表明唐文波對千山藥機的買入意圖堅決,確定性極高,且轉入資金、買入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
綜上,我局對唐文波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唐文波沒收違法所得3,622,442.94元,並處以10,867,328.82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證監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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