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愛凌”商標被註冊 律師:惡意搶注不受保護
“谷愛凌”商標被註冊 律師:惡意搶注不受保護
知識產權局:搶注公眾人物姓名屬於惡意註冊
2月8日,中國選手谷愛凌在北京冬奧會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決賽中奪得冠軍,受到極大關注。隨後有網友發現,與全紅嬋的名字被搶注如出一轍,“谷愛凌”三個字早在2019年6月10日就被註冊成商標。有知識產權方面的業內人士表示,針對“傍名牌”“蹭熱點”等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如果認定為惡意註冊,則會通過法律方式進行處理,目前不會懲罰申請人,但可能會懲罰代理機構。
發現
“谷愛凌”商標
申請信息達29條
企查查App顯示,“谷愛凌”商標申請信息達29條。其中,自然人張某於2019年6月10日申請的11個“谷愛凌”商標已完成註冊,國際分類涉及教育教育娛樂、廣告銷售、燈具空調等。其餘多個公司及自然人申請的“谷愛凌”商標,顯示為“註冊申請中”或“商標無效”。
有網友發文稱,2019年6月6日谷愛凌宣佈將出徵2022年北京冬季奧運會,4天后其姓名就被陸續搶注多項商標,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性與投機心理較為明顯。同時“谷愛凌”三個字在漢語裏並沒有特定的含義,申請人與被註冊商標不具有關聯性,有理由懷疑是傍名牌和搶注商標。
規定
搶注公眾人物姓名
屬於惡意註冊
據知識產權局官網發佈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重點問題解答的內容,我國《商標法》法律條文中,沒有關於“惡意”的定義,打擊商標惡意註冊相關規定散見在《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多個條款中。但一般認為,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按照所侵犯利益劃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即“傍名牌”“蹭熱點”以及搶注公眾人物姓名等以損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譽、民事權利與合法權益為核心特徵的商標註冊申請行為;另一類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即“批量申請”“圈佔資源”等以擾亂或衝擊商標註冊與管理秩序為核心特徵的商標註冊申請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一步規定了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等其他應予以保護的在先權利。
北京潤捷智誠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合夥人宋林清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註冊商標,並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法不予保護。按照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由於2019年時,谷愛凌還只在滑雪運動領域比較知名,可能存在商標審查員並不瞭解這一情況,因此獲得申請註冊成功。但現在,有人想再註冊“谷愛凌”商標一定會被駁回。宋林清解釋説,對於“谷愛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註冊了商標,會根據提起無效的程序,根據無效的方式進行宣告無效。
針對申請人是否會被處罰的問題,宋林清解釋説,目前的商標法對於個人註冊沒有涉及處罰的措施,但是對代理機構會進行處罰。根據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可以處罰相關的代理機構。
行動
去年打擊48.2萬件
惡意商標註冊申請
我國一直致力於嚴厲打擊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21年3月起,集中開展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嚴厲打擊7類圖謀不當利益、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惡意搶注情形,其中一類即為“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
2021年8月19日,針對“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被多方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事件,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關於依法駁回“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商標註冊申請的通告》,“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相關商標註冊申請被依法駁回。
2022年1月12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2021年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統計數據發佈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司長張志成表示,全年累計打擊惡意商標註冊申請48.2萬件,同時去年還快速駁回搶注“長津湖”“全紅嬋”等商標註冊申請1111件,依職權主動宣告註冊商標無效1635件,向地方轉交涉嫌重大不良影響及惡意商標註冊案件線索1062條。在全社會營造了嚴厲打擊商標惡意註冊的高壓態勢。
張志成表示,國家知識產權局還加大對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惡意搶注行為的打擊力度。組織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立案查處了24起涉及搶注奧林匹克運動會熱詞商標的商標代理案件,作出行政處罰13件。針對2家代理重大惡意搶注案件違法情節嚴重的商標代理機構,直接作出行政處罰,停止其商標代理業務。約談治理13家平台型商標代理機構,引導其建立完善商標惡意搶注的篩查機制,防範代理商標惡意搶注等違法違規行為。
文/記者 藺麗爽 統籌/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