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在“實戰”中日臻成熟

  安 寧

  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承銷機制在實踐中正逐步走向成熟。作為註冊制改革架構的“三項市場化安排”之一,“建立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承銷機制”的主要內容是對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等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進行詢價、定價、配售,真正實現由市場供求決定價格。

  當前,科創板、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均已建立了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承銷機制,基本實現了建立初衷,良好地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定價權交給市場,有效提高了市場成熟度。

  但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部分網下投資者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因此,監管層通過不斷完善新股發行承銷配售等相關制度規則,優化報價流程,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動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有效發揮作用。

  例如,8月6日,證監會就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部分條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同步完善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及監管制度,持續優化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

  《特別規定》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 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兼顧發行承銷過程的公平與效率。這是對新股發行承銷機制的進一步優化與完善,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市場化改革思路。

  註冊制改革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構建起發行承銷行為的市場化約束機制,建立規範、理性的價格形成機制,避免非理性的價格擾動和不規範的報價、申購行為。因此,在註冊制改革過程中,對新股發行承銷行為機制的不斷優化是改革過程中的必然要求,隨着註冊制改革深入推進,不斷優化的發行承銷機制將為下一步全市場發行與承銷制度改革鋪平道路。

  在此過程中,市場各方主體要各盡其責。詢價機構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規範參與新股報價;承銷商認真履職盡責,審慎合理定價,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價格發現和資源配置能力,促進市場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發行承銷過程的監管,加大對發行承銷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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