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4日訊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召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工作會議。2020年第四季度末,納入會議審議的178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6.3%,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4.3%。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被評為A類,71家保險公司被評為B類,3家保險公司被評為C類,3家保險公司被評為D類。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第三季度末,98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被評為A類,73家保險公司被評為B類,5家保險公司被評為C類,1家保險公司被評為D類。而2020年第四季度末,被評為D類的公司增至3家。
2021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修訂併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該《管理規定》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後的《管理規定》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繫的指標。
具體而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於B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