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元醫藥子公司違法產劣藥罰10萬 罰前20天上市募17億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日訊 近日,信用中國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皖藥監藥處罰﹝2022﹞8-1號)顯示,福元藥業有限公司(“福元藥業”)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罰款10萬元,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7月18日。
根據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抽檢不符合規定產品核查函》(藥監綜便函〔2022〕66號)和《國家藥品抽檢不符合規定產品核查函》(藥監綜便函〔2022〕71號),告知在2022年國家藥品抽檢中,被抽檢的福元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阿達帕林凝膠(每支裝15克,批號:211202),經黑龍江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結果為【檢查】項中PH值不符合規定。(報告編號:HL2022YJ00499、HL2022YJ0065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之規定,上述藥品依法認定為劣藥。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劣藥阿達帕林凝膠(每支裝15克,批號:211202)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定。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三十二條第(一)、(五)項規定,對福元藥業有限公司:1、沒收違法所得23446.80元;2、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阿達帕林凝膠貨值金額一倍的罰款計100000.00元(貨值金額為45684.00元,不足十萬元,按十萬元計算)。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圓捌角(¥123446.80)。
官網顯示,福元藥業有限公司位於安徽省宣城,2018年8月成為北京福元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外用軟膏劑、乳膏劑、酊劑、外用溶液、片劑、顆粒劑等十餘個劑型三十多個品種的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包括開塞露、哈西奈德溶液、紅黴素軟膏等。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福元藥業有限公司為北京福元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福元醫藥”,601089.SH)全資子公司。福元醫藥2022年6月20日披露的《福元醫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顯示,福元藥業有限公司簡稱“安徽福元”,為公司之全資子公司。
福元醫藥於2022年6月30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當日收報21.05元,漲幅43.98%。
福元醫藥本次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1.20億股,發行價格為14.62元/股,保薦機構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陶李、趙潤璋。福元醫藥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為17.54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淨額為16.36億元。
福元醫藥於2022年6月20日披露的招股説明書顯示,公司擬募集資金16.36億元,分別用於高精尖藥品產業化建設項目(一期)、創新藥及仿製藥研發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福元醫藥本次發行費用總額(不含税)為1.18億元。其中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保薦及承銷費用8690.57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