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家族信託發展潛力巨大 制度安排亟待完善

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蘭爍

股權家族信託發展潛力巨大 制度安排亟待完善

近年,家族信託業務的不斷髮展,家族企業對信託資產多樣化、信託功能複雜化的需求愈發增多。各類家族信託展業機構獲得了更多創新機會,股權家族信託正在成為最具發展空間的業務品種。

在3月26日舉辦的黃埔金融峯會暨“影響力·中國”時代峯會2021上,富萬代家族辦公室創始人羅麗雯表示,近年港股及美股的上市公司中,將家族信託搭建在股權架構中已成為一種趨勢。家族信託不僅是財富傳承的工具,也越來越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6年到2018年,港股上市公司中設有信託架構的比例由12.2%攀升到了30%,而美股上市公司相應的比例從16.67%激增到40%。”羅麗雯透露稱,“這意味着,如今的上市公司已不是普通的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架構,信託作用非常大。”

港股上市公司已允許同股不同權的情況存在,主要經營者雖然控制公司的營運權,但為了保障個人和家族權益,不少企業家都會選擇成立離岸信託,以代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並委託信託公司作信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對本人及家族成員作出利益安排。

“股權信託設置的核心目的是為企業長治久安和合理税籌做貢獻,這也是民營企業家的剛需。”羅麗雯指出。

股權信託獲青睞

“國內來看,超高淨值家庭門檻是淨資產過億。目前,超高淨值家庭中大約75%為企業主,15%是炒房者,還有10%是職業股民。”羅麗雯在會上透露。

羅麗雯認為,企業主佔比越高,反映到上市公司層面便是股權、資產的管理問題。當前,在港股及美股的上市公司中,於股權結構中設有信託架構的情況近年一直處急劇增長態勢。

時代週報記者瞭解到,目前在境內股權家族信託實踐中,可行的持股架構設計大致包括四種:以股權設立信託-信託直接持股、以資金設立信託-信託直接持股、以資金設立信託-信託通過控股公司間接持股和以資金設立信託-信託通過SPV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持股。

股權信託的原理便是委託人以股權本身作為信託財產,設立家族信託,並由信託直接持股。

羅麗雯認為,股權家族信託的落地符合企業主的現實需求,未來將迎來廣闊的發展前景。“近年來,信託業在國內取得了長足發展,過去是簡單資金信託。現在是多方位、多層面的資產管理。”羅麗雯表示:“股權家族信託設置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服務於企業的長遠、穩定發展。”

從財富傳承的需求以及家族傳承規劃的角度來看,設立股權信託有利於資產隔離、實現財富傳承、逐步有效分配財產、保護家族控制權等。而對於上市公司大股東而言,結合境外家族信託的安排,可以保全公司順利運營,完善家族財富傳承機制。

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除上述作用外,設立上市前公司股份信託也有利於市場融資,對税務規劃、置產保護規劃及CRS申報交換數據也帶來諸多便利。

制度安排亟待完善

現階段來看,在境內架設股權家族信託存在一些限制,包括交易過户時的高額税費、企業上市審查時面對的“三類股東”問題、家族企業治理及公司管理權問題,以及受託人聲譽風險等,這些因素對於股權家族信託的實踐構成了一定困難。

時代週報記者瞭解到,目前國內的信託登記制度尚有不完善之處,在實際操作中,無法在信託財產初始登記的時候將股權登記為信託資產,且大部分地區也無法將沒有實體的信託主體登記為公司股東。

鑑於此,信託公司在實踐過程中便會以自身名義來受讓委託人轉讓的股權,將受託人直接登記為該公司的股東,然後由受託人在信託財產登記系統中來確認股權的權屬。

不過,時代週報記者注意到,這種做法也存在一定弊端,若不進行信託登記,只通過股東名冊變更進行轉讓,那麼即使在信託成立生效的情況下,也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主要是公司的債權人。

如直接交付股權給受託人設立家族信託,還存在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人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這個税目檢查個人所得税。換言之,如定價過低,税務部門可能會進行核定徵收,按公司的淨資產或者是其他方法認定,進行合理徵收。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655 字。

轉載請註明: 股權家族信託發展潛力巨大 制度安排亟待完善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