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4月30日在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證監會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28條,對輔導目的、輔導驗收內容、輔導驗收方式、輔導驗收程序、加強科技監管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高莉強調,輔導驗收是對保薦機構輔導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進行評價,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判斷。因此,輔導驗收不是企業上市的審核程序。
突出三大原則
高莉介紹,輔導制度是《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一直以來,保薦機構的輔導工作對於提高擬上市企業規範運作水平,促進擬上市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樹立誠信、自律及法制意識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徵求意見稿在總結各派出機構多年實踐基礎上,突出體現以下原則。
一是統一規範。系統梳理各派出機構的制度和實踐,充分吸收經市場檢驗的成熟做法,對輔導目的、輔導期、驗收方式、驗收期限等輔導制度主要安排進行了規定,實現規則適用的統一、協調,減少自由裁量空間。
二是明確定位。輔導工作主要是促進擬上市企業提高規範性,促使相關人員樹立正確理念、熟悉規則及相關情況。輔導驗收是對保薦機構輔導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進行評價,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判斷。因此,輔導驗收不是企業上市的審核程序。
三是高效便民。在細化統一的基礎上,簡化輔導驗收標準、減少不必要程序、明確各環節時限,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管效能,使市場各方對輔導監管工作形成合理預期。
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
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徵求意見稿明確輔導工作應當促進輔導對象具備成為上市公眾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督促輔導對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全面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輔導驗收應當對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成效作出評價,但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明確五方面輔導驗收內容
徵求意見稿充分吸收各派出機構共性做法,並對輔導驗收內容進行統一。輔導驗收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如下五方面。
一是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
二是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範的情況;
三是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樹立參與資本市場必備的敬畏市場、誠實守信、嚴格自律、遵守法制、回報社會意識情況;
四是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相關人員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後果情況;
五是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輔導機構完成輔導工作,且已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內核程序,可以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輔導驗收文件:
(一)輔導情況報告,包括重點輔導工作開展情況、輔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改進情況等;
(二)輔導機構內核會議記錄(或會議決議)及關注事項説明;
(三)輔導對象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經內核會議審定的招股説明書;
(四)輔導工作相關底稿;
(五)輔導機構根據輔導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提交律師、會計師等出具的初步意見及需要的其他材料。
明確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
派出機構輔導驗收應當採取審閲輔導驗收文件、現場走訪、約談有關人員、審閲書面材料檢查、組織輔導對象的相關人員參加證券市場知識測試或抽查工作保薦工作底稿等相結合的方式。
關於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方面,一是明確輔導備案及輔導驗收的起算時點及啓動條件;二是規定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三是明確派出機構輔導驗收工作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四是明確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12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此外,根據徵求意見稿,科技監管方面,派出機構應當利用輔導監管系統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實現輔導材料提交、輔導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電子化,並向社會公開輔導及輔導監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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