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 李海顏)2月15日,銀保監會印發了《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明確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非現場監管工作。
所謂的非現場監管是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通過收集融資租賃公司相關報表數據、經營管理情況和其他內外部資料等信息,對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和分析處理,及時作出經營評價和風險預警,並採取相應措施的監管過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提到,據統計,截至2021年9月末,納入監管名單、非正常經營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的融資租賃公司分別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類處置工作已階段性完成,具備了開展非現場監管的基礎條件。
《規程》明確,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其非現場監管工作由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予以配合。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合併計算。建立分支機構、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註冊地監管協作機制,共享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特殊項目公司(SPV)監管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而《規程》對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規程》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非現場監管職責分工及統計要求,主要是基於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存量現狀,並不體現融資租賃公司跨省開展業務的監管導向。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立法進程和有關要求,制定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相關業務和監管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