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召開,會議指出,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是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升資本市場功能的重要安排。要着眼於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推進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礎性制度改革,堅持創業板和其他板塊錯位發展,找準各自定位,辦出各自特色,推動形成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的適度競爭格局。
證監會副主席李超介紹,此次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改革,堅持“一條主線,三個統籌”,“一條主線”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實性,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三個統籌”包括了,一是統籌推進創業板改革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堅持創業板和其他板塊的策略發展,形成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的適度競爭格局;二是統籌推進註冊制與其他基礎制度建設,實施一攬子改革措施,健全配套制度;三是統籌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包容存量改革,穩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預期,平穩實施改革。
本輪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強化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註冊制理念;改革涉及四方面制度安排;新上市企業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之後漲跌幅限制從目前的10%調整為20%。
創業板改革強化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註冊制理念
本輪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在首發註冊辦法總體沿襲了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借鑑吸收了科創板試點註冊製成功的一些做法。
一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精簡優化發行條件,增強制度的包容性,強化市場主體的責任,加大法律的管理工作,在發揮條件審核註冊程序、發行承銷、信息披露、原則要求、監管處罰等方面給予科創的和試點工作要求規定基本是一致的,要求對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一些補充。
二是明確創業板的板塊定位,支持創新創造類企業,鼓勵新舊產業融合,體現與科創版的差異化發展。
三是深入貫徹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註冊制理念,建立符合創業板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細化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法定職責,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的標準。
創業板註冊程序和科創板有三方面不同
本輪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改革,在試點註冊制的安排方面,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大體與科創板一致,註冊程序分為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註冊兩個環節,通過問答的方式來督促企業提高信披質量。同科創板相比,創業板註冊制有三方面不同,一是建立滬深交易所審核工作協調機制,保持審核標準尺度一致,避免形成搶資源情況;二是明確在審企業銜接安排,確保向註冊制過渡;三是再融資和併購重組涉及公開發行的同步實施註冊制。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改革涉及四方面制度安排
證監會副主席李超表示,本輪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改革涉及四方面制度安排,一是板塊的改革安排。優化發行上市條件,由深交所制定具體條件,支持紅籌結構等企業上市,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尊重存量投資者交易習慣,存量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基本保持不變,要求充分揭示風險,對增量投資者進行風險相匹配的適當性要求。
二是制度方面的安排,和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制度安排相一致,註冊程序分為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註冊兩個環節。
三是完善基礎制度。構建市場化的發行承銷制度,建立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制度,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加強實際監管,構建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全面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四是配套改革的制度安排。在改革推進過程中,證監會將會同有關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包括認真貫徹新證券法的要求,繼續推動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推動刑法的修改,會同司法機關出台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繼續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不再強制保薦機構全面跟投 僅強制跟投四類“特殊”企業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趨同於科創板,但在保薦機構強制跟投一事上,創業板則有差異化安排。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對其保薦的所有項目進行強制跟投,而是僅對未盈利,紅籌架構,特殊投票權以及高價發行的四類公司採取強制性跟投。科創板強制跟投制度在推出後引發了投行的爭議,而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此舉顯然是進一步優化了保薦機構跟投制度。
新上市企業上市五日後漲跌幅限制調整為20%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後,新上市企業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之後漲跌幅限制從目前的10%調整為20%。
證監會和深交所隨後將出台相應規則,向市場徵求意見。 (綜合自證券時報、央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