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控增量風險,穩妥化解存量風險,提升行業規範發展水平,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9月11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截至 2020 年 7月底,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45 萬家,備案私募基金超過 8.8 萬隻,管理基金規模 14.96 萬億元。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私募基金在支持創業創新、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私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包括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異地經營、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剛性兑付、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甚至出現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和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證監會認為有必要重申和明確私募基金監管的底線要求,讓私募行業真正迴歸本源,實現優勝劣汰,促進行業規範可持續發展。
針對上述問題,徵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六部分內容:
(一)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範圍和業務
在名稱上,徵求意見稿要求管理人統一名稱規範,應當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樣。
在業務範圍上,徵求意見稿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資管理主業,圍繞私募基金管理開展資金募集、投資管理、顧問服務等業務,不得管理未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當設於同一省級、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
(二)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如實披露其出資結構,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環出資等行為,不得隱瞞關聯關係或者將關聯關係非關聯化。
同一主體實際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説明設置多個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制度。
(三)確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
徵求意見稿堅守私募基金“非公開”本質,進一步細化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包括違反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資金,通過互聯網、微信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誇大宣傳、虛假宣傳,設立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的分支機構以及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等。
(四)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
徵求意見稿着力引導私募基金迴歸投資本質,重申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
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 1 年以下借款、擔保除外。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於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保總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財產總額的 20%,多次借款、擔保的金額應當合併計算。
此外,私募基金嚴禁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及國家禁止或限制投資的項目等。
(五)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範要求
徵求意見稿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規範開展關聯交易,嚴禁基金財產混同、資金池運作、自融、侵佔或挪用基金財產、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不公平對待基金財產和投資者等違法違規情形。私募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其他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也不得從事前述行為或者為前述行為提供便利。
(六)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徵求意見稿對違反規定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綜合運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種手段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為穩妥起見,徵求意見稿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徵求意見稿要求的,作出相應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