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6月24日電 *ST富控(原富控互動)24日晚間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證監會擬對*ST富控及多名責任人給予警告及罰款,並擬對公司實控人顏靜剛等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證監會查明,富控互動涉嫌違法的事實包括: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財務報表少計負債,存在虛假記載;在定期報告中虛增利潤總額,導致相關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或有負債,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證監會認為,顏靜剛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策劃、領導並實施了富控互動全部涉案違法事項。
呂彥東作為時任財務總監,根據顏靜剛的安排,組織、策劃富控互動違規擔保違法事項,組織、參與富控互動賬外借款違法事項,是上述違法行為的重要組織者和參與者。
朱建舟作為時任董事長,部分參與了富控互動虛增利潤及違規擔保違法事項。對於富控互動其他違法行為,未能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及時揭發、制止富控互動的違法行為,嚴重怠於履行職責。
王曉強作為時任董事長、總經理,部分參與了富控互動未披露關聯交易及虛減負債違法事項。對於富控互動其他違法行為,未能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及時揭發、制止富控互動的違法行為,嚴重怠於履行職責。
劉琳作為時任監事,同時擔任富控互動資金部經理,並在離任監事後擔任中技集團計劃結算總監,負責部分顏靜剛控制公司的銀行賬户及顏靜剛控制的銀行賬户之間的資金劃轉,部分參與了富控互動虛增利潤違法事項。
姜毅作為時任財務總監,職責上應全面負責富控互動財務工作,在知悉富控互動可能存在違規擔保、未披露關聯交易等違法事項時,未能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及時揭發、制止富控互動的違法行為,嚴重怠於履行職責。
蔡文明、胡蕊、王世皓、楊建興、潘槿瑜作為時任董事、張均洪、徐柳菁、林飛作為時任監事,戴爾君、蘇行嘉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在富控互動相關定期報告中保證所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證據表明上述人員勤勉盡責地履行了相關職責。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顏靜剛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王曉強、朱建舟、呂彥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劉琳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姜毅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戴爾君、胡蕊、張均洪、徐柳菁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對蘇行嘉、潘槿瑜、楊建興、蔡文明、林飛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王世皓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顏靜剛作為富控互動實際控制人,組織、策劃、領導並實施了富控互動全部涉案違法事項,是最主要的決策者,直接導致富控互動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情節特別嚴重,證監會擬決定:對顏靜剛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呂彥東作為時任財務總監、根據顏靜剛的安排,組織、策劃富控互動違規擔保違法事項,組織、參與富控互動賬外借款違法事項,是該違法行為的重要組織者和參與者,情節嚴重,證監會擬決定:對呂彥東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朱建舟作為時任董事長,部分參與了富控互動虛增利潤及違規擔保違法事項;對於富控互動其他違法行為,其作為董事長未能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及時揭發、制止,嚴重怠於履行職責,情節嚴重,證監會擬決定:對朱建舟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王曉強作為時任董事長、總經理,部分參與了富控互動未披露關聯交易及虛減負債違法事項;對於富控互動其他違法行為,其作為董事長、總經理未能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及時揭發、制止,嚴重怠於履行職責,情節嚴重,證監會擬決定:對王曉強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