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部負責人詐騙客户超5000萬元,被判無期!
原標題:營業部負責人詐騙客户超5000萬元,被判無期!東莞證券承擔70%過錯責任
前有母公司原董事長行賄被抓,後有地方營業部負責人詐騙投資者超半億,東莞證券IPO前途再蒙陰影。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日前,東莞證券一營業部負責人假借公司名義騙取投資者投資者超5000萬元,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但一審法院判定該營業部只承擔50%的過錯,趙姓投資者對此不服提起上訴,最終判決營業部承擔70%的過錯責任。
3年詐騙5000萬
判決書顯示,經查明,被告人於雷在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利用其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證券營業部(下稱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負責人的身份,騙取投資人的信任,假借東莞證券的名義,與多名投資人簽訂基金合同或者承諾協議,並將投資人的投資款轉賬到其指定的公司或者個人賬户,用於償還個人欠款及個人賭博揮霍。
2016年3月10日,東莞證券要求各個分支機構銷售泰誠資本王朝系列8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給了大連營業部大約50份的空白合同。由於2016年6月理財產品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通過,之後進入6個月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內不能申購贖回,也不能發展新客户,故大連營業部暫存了40餘份空白合同。
為償還對外債務,於某私自用公司剩餘的空白合同和30多個客户簽訂泰誠資本王朝系列8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客户款項沒有轉賬到公司指定的賬户,而是根據其要求存入茂生公司和其個人賬户。於雷曾私刻大連營業部的公章,以此來取得客户的信任。
2017年12月23日,於雷主動到沙河口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經查明,其累計騙取投資人投資款5194萬元,案發前已返還340.49萬元,實際騙得4853.51萬元。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法院認為,於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於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最終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審改判券商承擔70%過錯
對於被告人的詐騙行為,一審法院裁定於雷予以退賠,但在具體賠償比例上,部分投資者對法院判決提出異議並上訴。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認為,2019年4月大連證監局曾對涉事營業部採取監管處罰,認定其存在內部管理疏漏的問題,尤其是於雷的犯罪行為存續時間長達三年之久,涉事營業部及東莞證券對此均未察覺,存在嚴重用人失察、對營業部負責人監管不力的責任,顯屬存在過錯。
對投資者趙某而言,其正是基於對正規證券公司的信任以及於雷的身份而購買所謂的理財產品最終造成損失,顯然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及東莞證券具有更大的過錯,而該過錯與趙某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趙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但該過錯明顯小於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的過錯。
最終,二審法院改判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承擔70%的過錯責任,東莞證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關於趙某主張的利息損失,因涉案合同已被認定無效,故其損失應以其實際受到的損失,即本金損失為限。
母公司涉嫌行賄 IPO之路坎坷
從上述問題不難發現,東莞證券在內控方面確實存在問題。除大連證監局外,今年4月8日,廣東證監局亦對東莞證券開出罰單。
公告顯示,廣東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東莞證券主要股東錦龍股份及其關聯方東莞市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質押所持公司股權,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違反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東莞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圖片來源:廣東證監局
梳理發現,在此之前的2015年6月,東莞證券向深交所提交IPO申請並獲受理,但短短2年後,2017年錦龍股份原董事長、原法定代表人楊志茂因涉嫌單位行賄被起訴,此後東莞證券主動申請中止上市審查,至今尚未重啓。
根據錦龍股份2019年年報,東莞證券為錦龍股份參股40%子公司,報告期內實現營業收入20.86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6.24億元,其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增長36.35%,淨利潤較上年同期更是大幅增長228.29%。
在年報中,錦龍股份還表示,公司將積極推進東莞證券的IPO工作,使東莞證券的資本實力更雄厚、業務結構更合理、品牌知名度更高、盈利能力更強。
不過考慮到此前行賄案影響,疊加此次地方營業部負責人詐騙案,東莞證券IPO之路前途如何尚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