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華南公司被問責:債券承銷把關不嚴 上月剛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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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證券華南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原因是中信證券華南公司在債券承銷過程中存在盡調工作不充分問題。
據悉,中信證券和興業銀行上個月因為中標承銷費率遠低於市場正常水平而受到中國銀行(維權)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警告。
業內人士指出,債券市場主承銷商的職責非常關鍵。比起傳統意義上的“投行”業務,債券承銷雖然單筆業務利潤相對較低,但債券融資規模更大且日益發展,總體業務規模遠大於股權融資項目,中介機構應當發揮好在資本市場上的“守門人”的職責和作用。
債券承銷過程盡調不充分收到警示函
據廣東證監局6月8日發佈的警示函,中信證券華南公司在擔任“13莒鴻潤”債承銷商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不充分問題,反映中信證券華南公司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華南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中信證券華南公司應在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內部問責情況。
公開資料顯示,中信證券華南公司是中信證券的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為53.6億元。中信證券華南公司前身是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988年設立,是全國最早成立的證券公司之一。2020年1月,中信證券華南公司併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證券、興業銀行曾因低價競爭被警告
中信證券和興業銀行上個月因為中標承銷費率遠低於市場正常水平而受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的警告。
交易商協會5月15日公告,中信證券、興業銀行在部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招標過程中,中標承銷費率遠低於市場正常水平,預計承銷費收入明顯低於兩家機構核算的業務開展平均成本。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對市場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此前,交易商協會曾針對承銷費率過低問題,對相關主承銷商啓動自律調查。
4月27日,海南股權交易中心發佈公告顯示,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公開選聘發行中期票據主承銷商,最終確定中選單位為中信證券和興業銀行。承銷費率為0.03‰。十萬分之三的承銷費率,意味着每做一億元的債券承銷,兩家合共只收3000元。
中介機構須加強內部監管
業內人士指出,比起傳統意義上的“投行”業務,債券承銷雖然單筆業務利潤相對較低,但債券融資規模更大且日益發展,總體業務規模遠大於股權融資項目。因而,中介機構須加強內部監管,做好資本市場的“看門人”。
交易商協會曾表示,債券市場主承銷商的職責非常關鍵。主承銷商為爭取市場份額,重視短期利益,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承攬中不當低價競爭,影響執業質量,致使本來高執業門檻、高技術含量、高標準規範的債券承銷業務低端化、廉價化、形式化,最終不僅會犧牲發行人、投資者的利益,還將損害市場穩健運行的根基。
一位券商人士對中證君表示,監管部門可通過加大處罰,向中介機構清晰傳達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將嚴厲處罰,從而倒逼中介機構提高自律水平,建立中介機構自我約束機制。
該券商人士指出,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行業分類管理和規範,推動中介機構由傳統鬆散型管理向現代平台化、協同管理轉型,夯實中介機構發展基礎;同時引導中介機構強化內控,更好地服務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