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債券」地方財政如何通過庫款墊付擬發政府債券資金?
為做好通過庫款墊付擬發政府債券資金工作,解決地方急需資金問題,促進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根據相關文件通知精神,各地區目前在具體操作中通常遵循以下內容:
一、庫款保障。省、市、縣級財政部門當期庫款餘額超過本級財政一個半月庫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可利用庫款墊付擬發政府債券資金,用於債券發行之前的資金週轉。財政部門在收到債券發行額度後,及時對庫款收支情況進行分析測算,結合存量到期債務和債券額度等情況,合理確定可墊付的庫款規模和庫款使用時間。
二、制定計劃。地方各級財政國庫部門、債務管理部門結合庫款測算和債務規模,制定工作計劃。其中明確計劃動用的庫款規模、相關到期債務明細情況、庫款墊付和回補時間。
三、簽訂協議。建立庫款墊付協議機制,財政部門、債權人、債務人、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簽訂協議,明確債券債務關係,防止出現法律糾紛。
四、庫款墊付。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協議確定的收款人(債權人)準確信息,以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組織做好庫款墊付工作。
五、庫款回補。地方各級財政國庫部門加強庫款監測,適時提出回補庫款需求。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做好債券發行工作,並及時將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收入轉貸下級財政部門,確保資金及時回補國庫。嚴禁墊付資金長期掛賬。
六、賬務核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庫款進行墊付時,借記”暫付款“,貸記”國庫存款“科目。地方財政部門將債務收入或債務轉貸收入用於置換存量到期債務的,資金回庫後,借記”國庫存款“,貸記”債務收入“或”債務轉貸收入“科目;同時借記”債務還本支出—置換存量到期債務“,貸記”暫付款“科目;將新增專項債券的債務收入或債務轉貸收入用於安排本級政府項目支出等實際預算支出的,資金回補國庫後,借記”國庫存款“,貸記”債務收入“或”債務轉貸收入“科目;同時借記“基金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七、管理監督。建立備案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於每月規定日期前,及時將本地區上月庫款墊付和資金回補等情況向財政部(國庫司)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