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ST瑞德被認定五大違規事實 投資維權正當時

由 豆更生 發佈於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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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餘暉律師,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7月17日,因存在虛增利潤、隱瞞關聯方佔用資金及關聯交易等多項違法行為,ST瑞德(維權)(600666)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1號),公司被處以60萬元罰款,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左洪波被處以90萬元罰款,同時被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奧瑞德維權入口)

證監會查明,ST瑞德2016年半年報至2018年三季報期間共10份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虛增當期利潤總額最高15626.73萬元、最低1816.97萬元;披露的2017年度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佔用公司資金髮生額和期初期末餘額均為0,與事實不符存在重大遺漏;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對外擔保及訴訟、關聯方資金佔用及關聯交易的情況;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的情況。

《證券法》第85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餘暉律師認為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間買入奧瑞德股票且2018年6月1日收盤仍持有該股投資者,均可提起索賠訴訟。滿足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積極聯繫餘暉律師團隊登記索賠。

此類案件一般採取風險收費的方式,在股民獲得賠償後再按比例支付律師費,律師前期僅收取基礎的辦案費用,訴訟費則由股民墊付,在案件判決生效後,由法院根據輸贏的情況按比例退回。

投資者索賠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書;(2)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户信息單;(3)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及對賬單原件(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至今)。如兼有普通賬户及融資融券賬户的,或如有多賬户的,皆應提供,並予以註明。如交易次數頻繁,請提供Excel表並電郵;(4)自我估計的投資損失差額;(5)包含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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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