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侯裕盛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有新調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在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為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目標上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構建更加系統完備、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出了動員令。這份重磅意見指出,要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推進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
為充分發揮法治保民生、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功能,營造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加快完善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國家發改委出台了貫徹意見。
從新公佈的意見來看,兩部門在引導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方面將有哪些新舉措?其中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引發關注。
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於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有效規範民間借貸,引導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最高法先後出台多個文件,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對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實踐中,有的觀點認為這個利率標準太高,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近年來,也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過這個問題。
“對於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問題,我們正在抓緊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於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鄭學林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司法解釋修訂總的原則是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另外,民法典擴大了擔保合同的範疇,為非典型擔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是擔保觀念上的巨大進步。
對此,最高法明確,在服務企業融資方面要依法認定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這對於促進商事交易健康發展,擴大企業融資擔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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