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

五大方面23條要求,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的核心內容。

南都記者獲悉,為進一步規範典當行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壓實監管責任,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典當行業規範發展,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該份《通知》。

據披露,下一步,待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相關條例施行後,銀保監會將就典當行監管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做好與條例的銜接,進一步完善典當行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監管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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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0億總資產的行業

近年來,典當行業發展總體平穩,業務繼續保持小額、短期特色。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截至去年末,全國共有典當企業8397家,註冊資本1722.6億元,資產總額1602.7億元,典當餘額992.86億元。

去年1至12月,全行業實現典當總額2860億元,累計開展業務179萬筆,平均單筆業務金額16.6萬元,平均當期33天,最短當期1天。

“2018年職責轉隸以來,銀保監會積極推進規制建設工作。目前已基本起草完成典當行監管辦法,擬在上位法出台後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為適應現階段典當行業發展、監管體制與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問題導向、急用先行”原則,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通知》。”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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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監管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是堅守功能定位。引導典當行迴歸典當本源,專注細分領域,培育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優勢,滿足小微企業、居民個人短期、應急融資需求,發揮對金融體系“拾遺補缺”的作用。二是嚴守風險底線。要求典當行依法合規經營、嚴守行為底線,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善准入管理,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堅持簡政放權。優化典當行審批服務,削減不必要的審批,減輕年審負擔,方便當票領取,優化典當行業營商環境。

據披露,《通知》從以下五個方面提出監管要求,指導各地加強典當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促進典當行業規範發展。一是增強服務意識,完善准入管理。從做好證照銜接、審慎穩妥准入、完善准入管理、規範人員管理、優化審批服務、共享許可信息六方面提出要求。二是依法合規經營,穩健有序發展。要求典當行依法合規經營、迴歸典當本源、改進收當服務、合理確定息費、依法處置絕當、嚴守行為底線。三是壓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督管理。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壓實各方責任、實施分類監管、加強日常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四是整頓行業秩序,實現減量增質。從細化認定標準、加強信息公示入手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五是實施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從減輕企業負擔、方便當票領取、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融資支持、發揮協會作用等方面促進典當行業健康發展。而《通知》的制定,主要遵循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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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置絕當

值得關注的是,在絕當物處理問題上,《通知》不再區分絕當物估價金額大小要求,統一要求典當行對絕當物採取協議折價或協議拍賣、變賣的處理方式,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多退少補”。即拍賣、變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變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户,不足部分應當繼續向當户追償。主要原因是《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明確禁止流押、流質,現行《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損溢自負的規定與《物權法》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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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綜合費用新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對利息和綜合費用有新的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利息方面,適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通知》規定典當當金利率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浮動範圍執行,不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綜合費用方面,要求典當行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向當户收取綜合費用,且不得超過現行《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費率上限。

同時,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通知》鼓勵典當行改進服務,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綜合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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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失聯”“空殼”企業處置力度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從細化認定標準、加強信息公示角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加大“失聯”“空殼”企業處置力度。通過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加大向社會公示力度、採取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措施等方式,引導“失聯”“空殼”企業主動退出,實現減量增質,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典當行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壓實監管責任,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典當行業規範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服務效率,完善准入管理

(一)做好證照銜接。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告知辦理登記註冊的典當行需要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典當經營許可證》,並書面承諾在取得許可證前不從事典當業務活動。對於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申請或者申請未被批准的典當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勸導其變更名稱、業務範圍或者註銷;對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會公示。

(二)審慎穩妥准入。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嚴格把關、明確責任、公開透明、公正廉潔原則,審慎穩妥開展《典當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變更等工作,把好市場準入關。對新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的典當行,要持續跟蹤半年以上,監督是否存在抽逃註冊資本、違規違法經營等情況。

(三)完善准入管理。支持社會信譽良好、經營管理規範、資本實力雄厚、財務狀況穩健、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市場主體設立典當行、開展典當業務。即日起,不再對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設置前置條件;鼓勵已設立的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增強抵禦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四)規範人員管理。典當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記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個人責任;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被有關部門聯合懲戒。

(五)優化審批服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典當經營許可證》發放、變更工作中增強服務意識,寓管於服,優化改進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因地制宜實施“一窗受理”,切實減輕申請人負擔。

(六)共享許可信息。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放、變更、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典當行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

二、依法合規經營,穩健有序發展

(七)依法合規經營。典當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堅決抵制“套路貸”、“砍頭息”、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迴歸典當本源。典當行應當迴歸民品典當業務本源,逐步壓縮房地產典當業務比重,專注細分領域,提升鑑定評估能力,培育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優勢。

(九)改進收當服務。收當時典當行應當核對當户的有效身份證件、查驗當物並予以登記,要求當户提供當物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當户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應當作出書面説明,對當物的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

(十)合理確定息費。典當當金利率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浮動範圍執行,當金利息不得預扣。典當行應當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向當户收取綜合費用,且不得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費率上限。鼓勵典當行改進服務,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綜合融資成本。

(十一)依法處置絕當。典當行應當採用協議折價或者協議拍賣、變賣的方式及時處理絕當物,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拍賣、變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變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户,不足部分應當繼續向當户追償。

(十二)嚴守行為底線。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集資、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對外投資;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或渠道融資;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壓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督管理

(十三)壓實各方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典當行實施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委託地市級、縣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年審等部分監管工作。同時,建立專職監管員制度,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對象數量相匹配。

(十四)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典當行的經營規模、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信用狀況、風險狀況等,對典當行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十五)加強日常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對典當行的非現場監管。典當行應當按要求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年度審計報告等資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説明。

(十六)加大處罰力度。典當行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四、整頓行業秩序,實現減量增質

(十七)細化認定標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認定為“失聯”企業:無法取得聯繫;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認定為“空殼”企業:近6個月未開展收當、續當、贖當、絕當物處置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税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税收優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十八)加強信息公示。對“失聯”或者“空殼”企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加大向社會公示力度、採取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措施等方式,引導其主動退出典當行業。

五、實施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

(十九)減輕企業負擔。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每年選取1/3的典當行進行年審,三年內實現年審全覆蓋,減輕典當行年審負擔。同時,年審期限延長為6個月,起止時間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

(二十)方便當票領取。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本着“安全、便民”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做好當票發放工作,方便典當行當票領取。

(二十一)出台扶持政策。鼓勵各地出台風險補償、獎勵、貼息等政策,扶持典當行業發展,引導典當行更好為中小微企業、居民個人提供融資服務。

(二十二)提供融資支持。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與依法合規經營的典當行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三)發揮協會作用。地方典當行業協會要積極發揮作用,加大對典當行業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提升社會認知度;引導企業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持續提升從業人員合規意識、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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