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3年後,《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下稱《規定》)迎來了第三次修改。
5月22日,證監會發布了對《規定》相關條款進行修改的徵求意見稿,此次對《規定》進行了12條修改,修改後內容共 35 條,分為總則、評價指標、評價方法、 類別劃分、組織實施、分類結果使用、附則等七章,以及《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
證監會表示,此次修改的總體思路是,維持現行以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主的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體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對相關評價 指標進行優化,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首先,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完善對證券公司及其人員被採取處罰處分措施的扣分規則,明確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調降分類級別的依據,全面強化風險管理能力 評價指標和標準,使分類評價結果更加準確反映證券公司的合規風控狀況。優化資本充足等評價指標,引導證券公司強化資本約束,提高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切實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其次,進一步強化專業服務能力導向。適應證券行業發展狀況,從營業收入、證券經紀、投資銀行、資產管理、 財富管理、信息技術投入等方面,優化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 引導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促進證券行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具體來看,此次修改內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維持現行以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主的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體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對相關評價指標進行優化,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二是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圍繞使分類評價結果更加準確反映證券公司的合規風控狀況,完善對證券公司及其人員被採取處罰處分措施的扣分規則,明確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調降分類級別的依據,全面梳理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和標準。優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分項,引導證券公司強化資本約束,提高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切實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三是進一步強化專業服務能力導向。適應行業發展狀況,從營業收入、證券經紀、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客户服務及交易、財富管理、信息技術投入等方面,優化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既反映證券公司的綜合實力,又反映其專項業務能力,引導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同時也引導證券行業差異化發展。
分類監管制度是證券行業一項基礎性監管制度。2009年5月,中國證監會出台《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確立了分類評價指標體系,並於2010年5月、2017年7月進行了兩次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中明確了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包括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 合規管理、全面風險管理、客户權益保護、信息技術管理、 信息披露等 6 個方面。
本次重點對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全面風險管理評價指標與標準進行細化和完善。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方面,補充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從業人員管理、 廉潔從業管理、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機制、投資銀行業務內部 控制等評價指標與標準。全面風險管理方面,補充完善自營 投資、股票質押、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重點業務風險管控,以及境外子公司風險管控、債券回購經紀業務結算風險管控、聲譽風險管理等的評價指標與標準。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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