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大幅降低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門檻

6月18日,商務部網站刊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共計29條。同時,商務部還配發相關説明,表示《意見稿》大幅降低投資門檻,增加投資方式。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7月19日。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com.gov.cn)進入“徵求意見”,點擊“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4.傳真:010-65197322。

5.信函: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郵編100731。

請在電子郵件主題、傳真首頁和信封上註明“《戰投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商務部:大幅降低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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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頁為《意見稿》及相關説明: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

(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  令)

第一條  為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外國自然人)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並在一定時期內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以下簡稱戰略投資)。

第三條  戰略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及中國的司法和仲裁管轄;

(三)開展中長期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礙公平競爭,不得排除、限制競爭;

(五)外國投資者不得對涉及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外國投資者對涉及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外國自然人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

(二)外國投資者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 其中,外國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外國投資者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成立未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計;外國投資者為外國自然人的,還應在近3年內未受境內外刑事處罰。

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有資產總額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但其全資投資者(指全資擁有前述主體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外國自然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的,可以依據本辦法進行戰略投資;同時,該全資投資者對該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資行為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

第五條  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外國投資者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境外公司合法設立並且註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戰略投資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實施的,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

(二)外國投資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並依法可轉讓,或外國投資者合法增發股份;

(三)符合《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相關手續;

(四)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及國務院、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在中國註冊登記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

戰略投資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實施的,由外國投資者聘請中介機構就該戰略投資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上市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就該戰略投資是否涉及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作盡職調查;戰略投資通過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由外國投資者聘請中介機構同時就該戰略投資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條件,是否涉及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作盡職調查。

中介機構應出具報告,就前述內容逐項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外國投資者通過虛假陳述等方式違規實施戰略投資的,在其採取措施滿足相應條件前及滿足相應條件後12個月內,對所涉股份不得轉讓。

《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對股份限售期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涉及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達到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標準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

第十條  戰略投資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實施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定向發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向外國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披露本次戰略投資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外國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四)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履行申報核准或註冊程序,取得核准或註冊;

(五)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發行後,外國投資者或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第十一條  戰略投資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並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有關內部程序;

(二)轉讓方與外國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三)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户手續;

(四)外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完成協議轉讓後,外國投資者或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第十二條  戰略投資通過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者預定收購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並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外國投資者依法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

(二)外國投資者、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國投資者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股份轉讓結算、過户登記手續;

(四)外國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完成要約收購後,外國投資者或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構成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編制的權益變動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其摘要中應披露該戰略投資是否涉及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涉及證券登記結算有關事項,應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外國投資者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交身份證明、中介機構報告等材料;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交已完成《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手續的證明材料。無法提交前述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機構報告認為戰略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外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外國投資者申請為其開立證券賬户。  

第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轉讓通過戰略投資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滿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

(二)在限售期滿前,因外國投資者死亡或喪失法人資格、司法扣劃等原因需轉讓上述股份的,在遵守《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除戰略投資和上述情形外,外國投資者不得以其因戰略投資開立的證券賬户進行證券買賣。

第十六條  在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完成戰略投資後,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或外方控股、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上市公司或外國投資者應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第十七條  戰略投資涉及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並已按期完成的,全資投資者轉讓該外國投資者應符合限售期相關規定,新的受讓方仍應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承擔該全資投資者及該外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涉及外匯管理有關事項,應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外匯登記和註銷、賬户開立和註銷、結售匯和跨境收支等手續。

第十九條  戰略投資涉及上市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二十條  戰略投資涉及税收事宜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接受税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應按照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金融機構進行戰略投資的,還應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並對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於未按規定報送投資信息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辦法,但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滬倫通等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對上市公司投資;

(三)外國投資者通過所投資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

(四)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外國自然人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或通過股權激勵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實施戰略投資,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為深入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國務院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的有關政策措施,拓寬利用外資渠道,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我們會同國資委、税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證監會、外匯局等5部門對《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05年第28號令,以下簡稱《戰投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現説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05年12月,為積極穩妥開放資本市場,有序引導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佈了《戰投辦法》,對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等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戰投辦法》在實踐中也遇到了不少問題,有必要對現行規則進行修訂完善。一是投資門檻較高。例如,禁止外國自然人進行戰略投資;要求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不低於10%;對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要求高;設定了36個月的持股鎖定期。二是投資方式較少。僅規定了定向發行和協議轉讓兩種方式,對要約收購等方式未作出明確規定,且不允許外國投資者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權作為支付對價。三是管理體制與現行改革不銜接。《外商投資法》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審批或備案,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戰投辦法》對此未作出銜接性規定。

為解決上述問題,鼓勵外資併購投資,我們一直積極推動修訂完善《戰投辦法》,曾於2018年7月就修訂方案公開徵求意見。修訂過程中,《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於2019年先後發佈,我國外商投資管理制度出現了較大變革。為保障《戰投辦法》與新法銜接順暢,我們對修訂方案再次做了相應調整。

二、主要修訂內容

《戰投辦法》修訂草案共29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一是明確戰略投資的定義,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要約收購等法定方式取得並在一定時期內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屬於《戰投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應符合辦法規定的投資原則和要求(草案第二條)。其中,外國投資者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上市公司鎖價發行的,還應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要求。二是明確不適用《戰投辦法》的情形: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2.外國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滬倫通等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對上市公司投資;3.外國投資者通過所投資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4.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外國自然人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或通過股權激勵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大幅降低投資門檻。一是明確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自然人,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自然人實施戰略投資(草案第一條)。二是降低對非控股股東的外國投資者或其全資投資者的資產總額要求,從擁有1億美元資產或管理5億美元資產的要求,分別降至5000萬美元和3億美元(草案第四條)。三是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3年調整為12個月,《證券法》及其相關規定對鎖定期有更長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草案第七條)。四是取消外國投資者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將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明確以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預定收購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的5%(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證券法》及其相關規定對投資者持股比例或預定持股比例有更高要求的,應滿足其要求。

(三)增加投資方式。一是將要約收購方式納入適用範圍,明確相關辦理程序,允許外國投資者以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草案第二條、第十二條)。二是放寬跨境換股條件,以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或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其持有或者增發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草案第五條)。三是落實國發﹝2018﹞ 19號文件精神,明確外國投資者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實施戰略投資可參照適用(草案第二十七條)。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創新監管方式。一是與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相銜接,將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作為實施戰略投資的程序性要求,明確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對於未按規定報送投資信息的外國投資者及上市公司將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取消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的事前審批和備案(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二是加強自律管理,要求外國投資者、上市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就戰略投資是否符合《戰投辦法》規定出具專業意見,對於符合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對於不盡責的中介機構,證監會將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草案第六條、第二十五條)。三是發揮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作用,規定外國投資者、上市公司應在權益變動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相關文件中就戰略投資是否符合《戰投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草案第十三條)。

此外,草案還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税收、公司登記、外匯管理、反壟斷審查、國家安全審查、境外投資管理和金融機構管理等制度相銜接,明確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應符合相關要求(草案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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