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代表人訴訟制度保護投資者大有可為 獐子島會否成第一案

由 谷太枝 發佈於 財經

自2014年獐子島的“扇貝跑了”之後,又上演了“扇貝餓死”、“扇貝死亡”等一系列鬧劇。事實説明,鬧劇背後必有妖,證監會的調查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6月24日,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獲悉,上市公司獐子島被證監會處以頂格處罰,董事長、總裁吳厚剛被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早在證監會對獐子島正式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書》之後,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維權就已提上議事日程。事實上,在證監會出具《事先告知書》後,已有多家律師事務所提前開始了維權投資者的登記工作。

從以往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投資者維權案例看,由於選擇的律師事務所不同,投資者維權呈現出單打獨鬥的特點,如此也不易形成合力,難以產生最佳的維權效果。而且,出於維權難方面的考量,即使是像上市公司欺詐發行這樣的維權案例,也常常會出現利益受損投資者無法實現全覆蓋,以及投資者補償金額無法實現全覆蓋的現象。客觀上講,這既不利於投資者的維權,也無法提高違規成本,以及在市場上產生警示作用。

在境外市場中,集體訴訟制度往往成為其投資者維權最重要的工具。在大幅提高違規成本的同時,也能對違規者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多年來,打造“中國版”集體訴訟制度的呼聲不絕於耳。而隨着新版《證券法》推出代表人訴訟機制,以及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試行)》(下稱《代表人訴訟規定》),標誌着“中國版”集體訴訟制度已經成型。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同一類型且當事方人數眾多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有相同訴訟請求的投資者,可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代表人訴訟規定》則對如何登記、代表人推選、維權成功後執行款處理等問題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強,有利於提升維權效率。

毫無疑問,代表人訴訟機制能夠規避以往投資者維權時所產生的諸如訴訟案件原告訴訟主體較多、法院工作量大、訴訟時間較長,且維權成本高,而訴訟效率低等一系列問題。最重要的特點在於破解了維權難,又大幅提高了違規成本。

在目前投資者維權方式中,除了以個體名義提起訴訟外,還包括中證投服中心的證券支持訴訟,以及多元調解機制,但相對而言,代表人訴訟既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維權利器,又是打擊市場違規行為的強力武器。因此,代表人訴訟機制作為“中國版”的集體訴訟制度,有必要在今後投資者的維權行動中大力推廣。

事實上,除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賠償外,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規違法行為,同樣有必要推行代表人訴訟機制。比如像上市公司頻現的利益輸送行為,必然會損害到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代表人訴訟機制推出後,應當發揮其作用。當然,這也有待於最高法等部門對於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真正實現有利益損害必有維權,有維權必有代表人訴訟的局面,以對市場上的違規違法行為形成一種高壓的態勢。

日前,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代表人訴訟民事賠償今年會樹立幾個典型案例,並會形成良好的市場示範與震懾效應。

大智慧投資者索賠案件作為國內證券訴訟第一案,據大智慧今年4月30日披露的一季報顯示,此案大智慧實際需賠付約3.4億元。另據方正證券2019年年報披露,截至本財務報告報出日,公司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實際需賠償超7500萬元。

個人以為,相對於在此前機制下的大智慧與方正證券民事賠償的金額,獐子島的投資者有望發起代表人訴訟,獐子島付出的代價將比大智慧與方正證券高昂得多,並將在市場上產生強烈的震撼,A股市場投資者維權也將迎來全新的格局。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