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未獲肖像權人同意,隨意拍攝傳播他人親密照或構成侵權

  日前,兩張關於一名中年男子與一名年輕女子在公開場合擁抱親吻的照片在社交媒體上流傳,有網友自稱通過搜狗的人臉搜索匹配功能,識別出這名男子疑為廣西一大學學院領導馮某,並將兩者圖片進行比對,加以傳播。

  針對此事,9月24日晚,馮某所就職的院校回應澎湃新聞表示,校方已跟馮某本人核實,馮某予以否認,圖片並非他本人。25日,崇左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相關工作人員也告訴澎湃新聞,馮某已在24日就網絡上的摟抱親吻異性傳言向該派出所報案。

  這件事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9月25日,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王莉律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對於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在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進行了突破性的立法規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再次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由此看來,被視為“製作”的攝影、攝像、雕塑、繪畫等方式進行肖像製作應當首先獲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王莉分析,此次事件中,網友A在沒有獲得圖片中肖像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在公共場合擁抱親吻的人員進行拍攝,並將圖片發佈、傳播的行為,因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而其他傳播者是否負有責任?王莉表示,其他網友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網友A的侵權圖片進行傳播,或者將廣西一大學學院領導馮某的工作照片與網友A的圖片進行對比、再次傳播,因其使用均不具有《民法典》合理使用的情形,也同樣構成了對權利人肖像權的非法侵犯。

  王莉表示,因為肖像權屬於民事權利,並且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禁止性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侵犯肖像權的法律後果,因此肖像權人對於被侵權的行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可以起訴侵權人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但在實踐中,因肖像權人個體的弱小和能力的侷限,以及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導致肖像權人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困難重重。”王莉介紹,立法者也考慮到了維權者的現實困難,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留了一個立法缺口,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可以預見不久的將來,立法部門或會啓動該款的立法,從而可以通過懲罰性賠償、高額的賠償風險,對社會提出侵權警示,從而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權行為發生、氾濫。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中,網友通過搜狗的人臉搜索來進行圖片匹配的操作手法也引發熱議。澎湃新聞通過搜狗圖片的人臉搜索頁面操作發現,當上傳一張人臉圖片時,就可以搜到外貌外觀相似的圖片。

  針對這款人臉搜索產品的原理、精確度、主要用途等相關問題,9月25日上午,澎湃新聞聯繫上了搜狗方面,對方表示需要經過內部溝通再作出回應。截至發稿,澎湃新聞尚未收到搜狗的回覆。

  “技術是中立的,擁有技術不必然違法,但是使用該技術行為不當有可能違法。”王莉分析,因為使用該技術要抓取圖片,進行肖像分析,是對肖像權的侵害。另一個層面,肖像也一定程度上屬於公民個人信息,搜狗或者網友如果非法抓取、非法提供肖像等公民信息,情節嚴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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