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體育場連續舉辦了
四場周杰倫演唱會。
演唱會期間,
不僅場內氣氛火爆,
“場外版”演唱會也如火如荼上演,
許多沒有搶到票的歌迷奔赴現場,
聚在體育場外大合唱。
住在附近的居民沒有門票,
卻天然有張“陽台票”。
從網上傳出的畫面中顯示,
上海體育場四周
多個居民小區陽台站着聽眾,
這也讓一些人動起了
買賣“陽台票”的腦筋。
有網友在社交平台上發佈
尋租陽台的帖子,
有的開價300元一張,
也有的只要160元。
網友曬圖證實,
自己接待了6位歌迷,
共進賬1800元。
對於“出租陽台”的現象,
不少網友認為此舉
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一旦發生意外,
個人要承擔責任。
由於一票難求,
大量粉絲難以入場觀看,
一些博主瞄準粉絲心理,
在演唱會現場用手機進行了直播。
博主們在迅速“收割”
大波粉絲和流量的同時,
也引發了侵犯著作權等方面的問題。
部分網友表示,
此舉遊走在法律邊緣,
甚至已經侵犯了著作權。
也有網友認為,
全程舉起手機拍攝的行為,
無形中給鄰座觀眾們造成麻煩。
另外,
演唱會入場期間,
一些“黃牛”謊稱
可以每人2600元的價格
將觀眾帶入場內,
而其做法非常簡單粗暴,
竟是不顧檢票人員勸阻,
將觀眾從閘機口強行推入。
警方對此加大了查處打擊力度,
截至目前,
已行政拘留4人。
那麼,
300元賣“陽台票”看周杰倫演唱會,合法嗎?
有哪些法律風險?
“黃牛”強推觀眾闖演唱會檢票閘機,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邊看周杰倫演唱會
邊利用個人賬號進行直播,
侵權嗎?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律師帶來的專業解讀。
300元賣“陽台票”看周杰倫演唱會,合法嗎?有哪些法律風險?
首先,出租陽台的業主(或者租住人)和租陽台位的歌迷之間達成了一個民事合同,民事活動通常以自願為原則,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法律自不干預。但是,民事合同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比如出租陽台給其他人看演唱會,要看是否有違反小區物業管理秩序、違反網絡信息傳播權的情形,如果有,該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還應提醒出租人的是,如果歌迷在自家陽台上出現了人身傷害(比如攀爬欄杆摔傷)、給他人造成傷害(高空拋物)等,除其自身要承擔法律責任外,作為有償提供場地的出租人也會因為違反了安保義務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違反了物業管理規定,隨意允許未經登記的外來人員進入小區,因此給其他小區居民造成損失的(比如發生盜竊等事件),出租人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黃牛”強推觀眾闖演唱會檢票閘機,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強行進入場內的,或者擾亂大型羣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黃牛”的行為從民事合同角度講,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欺詐的情形,屬於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從行政法律角度講,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應予處罰。從刑事法律角度講,如果其隱瞞真相騙取錢款金額較大,也可構成詐騙罪。
邊看周杰倫演唱會邊利用個人賬號進行直播,侵權嗎?
利用個人賬號拍攝並對外發布演唱會現場視頻,存在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由此可見,在什麼時間、什麼範圍內傳播其作品,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未經表演者同意,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等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利用個人賬號錄製演唱會情況並進行傳播獲利,並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涉嫌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