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員馬伊琍發佈聲明,為其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及違法犯罪而致歉。聲明中,馬伊琍方坦承,“之前雖對品牌進行了核查,但前期篩查仍不夠長期、全面、細緻,存在工作疏漏。”
致歉信發得及時,但從輿論反應來看,網友們並不買賬。
這家名為“茶芝蘭”的奶茶店曾經風光一時,招商顧問信誓旦旦地表示,“每家店(每天)的營業數據都沒有低於1萬的”。而明星代言人的站台以及門店熱鬧的排隊景象,確實打動了不少投資者。
到頭來,店面場景被證造假,詐騙團伙捲款跑路,作為代言人的馬伊琍自然難辭其咎。
有受害者氣憤表示:自己是看到馬伊琍代言,相信她才會去開店。如今這紙致歉信想必難以平息投資者的怒氣,而代言人要承擔多少責任,還要等待相關部門的調查。
無獨有偶,最近還有另一個網紅產品“小仙燉”燕窩也曝出虛假宣傳醜聞。根據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罰單來看,即食燕窩原料、幹燕窩含量、商品產地、食品添加劑等10項指標均與真實情況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張柏芝、李冰冰、張雨綺、景甜、歐陽娜娜、唐藝昕等一眾女明星都曾為這款燕窩的宣傳出力,章子怡、陳數更是身兼投資人和代言人兩職。目前,這些人均未發聲,似有“冷處理”之勢。
明星代言產品“翻車”屢見不鮮。從後續來看,雖説道歉於事無補,但能出面道歉的也是少數,大多數明星都選擇默默扛過新聞“熱搜期”。從情理上講,有權利就有義務,代言明星不僅拿着不菲的代言費,也在利用自身影響力為產品擔保。一旦產品被曝出問題,代言人理應為錯誤致歉擔責。
可為啥一些明星賺錢時毫不手軟,一旦出事就當“鴕鳥”?
一定程度上,還是法律的模糊讓其鑽了空子。相關法律規定的代言人一定要擔責的情況,大致包括自己沒有使用過相關商品或接受過相關服務;代言的產品關係到人的生命健康;明知或應知自己代言的是虛假廣告等。
對應案例來看,燕窩一類產品本身的營養價值就存在爭議,又如何界定其關不關係人的生命健康呢?而“明知或者應知”等前提條件涉及行為人的主觀思維,此類情節的證據又如何查證到位?於是,就出現了一個矛盾:代言人關涉其中,且對消費者影響不小,但又難以釐清其法律責任,很容易在商品或服務“翻車”後全身而退。
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明顯更加嚴格。比如,美國提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意思就是明星們必須是其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和上法院出庭作證説謊一樣要受罰。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屬於偽劣產品,代言人會成為眾矢之的,不僅需要公開致歉,而且會在很長時間內得不到工作。
相比之下,我國對明星可謂相當“寬容”了。是否應當提高代言的責任成本,值得相關部門思考。還要看到,如今各類新產品新服務層出不窮,而隨着營銷手段的豐富,明星也不僅以代言人一種身份參與其中,“首席體驗官”“潮流合夥人”等頭銜頻頻出現。
業內人士稱,這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產物,一大目的就是規避代言的追責問題。可見,法律不僅要補上短板、明晰權責,還要適應變化,但我們的期望很簡單——明星代言不能只拿錢不擔責,要愛惜自己的羽毛,更要守住賺錢的底線。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評論員 夏天
監製:童曙泉
編輯: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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