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書涵 李雨晨
網上流傳着這樣一句話,“10年前你錯過炒房,5年前你錯過炒比特幣,難道你現在還要錯過炒鞋嗎?”然而,“炒鞋”真的可以輕鬆賺錢甚至致富嗎?
“潮鞋”玩家小李在某以二手鞋交易為主的潮流商品鑑別交易平台上,以4999元的價格搶到了一雙發售價為999元的明星聯名款限量運動鞋。在這類平台上,二手鞋的交易價格往往遠高於發售價,而且價格波動非常劇烈,也就是俗稱的“炒鞋”。按照平台規則,賣家應該在小李付款後36小時內將商品寄到平台進行查驗。但36小時後,賣家並沒有發貨,平台在發貨時效屆滿後關閉了訂單,並將價款退還給了小李,同時給付小李賣家預交的保證金119元。小李認為賣家沒有按約定寄出運動鞋,違反了合同義務,導致其不能轉賣獲利,造成了可得利益損失,平台也沒有盡到保護用户權益的責任,因此小李將賣家和平台起訴至法院,要求對他不能再次轉賣的可得利益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小李主張因賣家沒有發貨導致其不能轉賣該運動鞋產生的損失屬於他的可得利益損失。按照法律規定,可得利益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的“炒鞋”交易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首先,在“炒鞋”平台上,買家買鞋的目的可能是為了轉賣獲利,也可能是出於對商品的喜愛自穿,合同訂立時賣家無法預見小李購買運動鞋的目的是為了轉賣,也無法預見小李因轉賣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其次,“炒鞋”交易模式本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存在不確定性。在小李選擇的交易模式中,買家下單後,賣家需要把商品寄到平台進行查驗,查驗通過後才會寄給買家。“炒鞋”平台中交易的運動鞋基本都屬於二手商品,即使品牌、貨號、配色、碼數相同,但每件商品的情況都可能存在差異,存在不同的瑕疵甚至是質量問題。因此,即使賣家寄出了運動鞋,也存在運動鞋沒有通過查驗,小李無法收到運動鞋的可能性。小李在“炒鞋”平台有過多次買賣記錄,對商品不必然通過查驗以及不必然能夠轉賣獲利應當有一定的預期,屬於小李自身應當承擔的交易風險。最後,運動鞋在“炒鞋”平台的交易價格遠遠偏離了商品在正常供需影響下價格圍繞價值波動的合理範圍,偏離了運動鞋作為消費品的屬性,“炒鞋”平台的價格不能作為小李確定可得利益損失的依據。法院認為,賣家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小李的可得利益損失,小李所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也不具有確定性,也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其可得利益損失的金額,法院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另外,此案中雖然雙方均無法證明交易發生時所依據的平台協議版本,但通過小李的交易記錄能夠看出,小李在此平台上多次進行買賣交易,對相關的交易規則如賣家不能發貨應承擔的責任應當非常清楚,小李已經收到全額退款、運費,並獲得了119元的補償款,其也未證明還有其他損失,故119元的補償款應能夠彌補賣家違約給小李造成的損失,賣家和平台無需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互聯網新業態不斷更新迭代,部分網絡購物平台升級或創新服務以及交易模式,以潮流單品尤其是運動鞋為切入點,助推甚至“炒作”潮流文化。此類平台與傳統網購相比,增加了“鑑別服務”,“先鑑別,後發貨”的交易流程吸引了大量用户。但是,平台使用的“全新正品”“全新二手商品”等宣傳用語模糊了“新品”和“二手商品”的差異,容易使用户對平台中交易的商品品質產生誤解。此外,“炒鞋”平台上特定款運動鞋的實際成交價格往往遠高於其發售價格,且短期內價格波動劇烈,不排除大幅漲跌的背後存在限量發售“飢餓營銷”、暗中操盤線上交易等惡意炒作的因素,亦極有可能被利用而引發金融風險,最終導致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特定款運動鞋被賦予的潮流文化吸引了大量的年輕人,甚至是在校學生,他們更難以承受價格泡沫帶來的風險。歸根結底,“潮鞋”雖熱,但應始終保持消費理性,堅定“鞋穿不炒”,讓潮流文化迴歸文化本身,讓互聯網產業模式創新循法而行。
(作者劉書涵系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李雨晨系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