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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民眾排長隊求旁聽三星“太子”李在鎔行賄案一審庭審[組圖]

由 公羊淑軍 發佈於 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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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上午,首爾市民排長隊申請李在鎔行賄案庭審旁聽券。

  22日上午,首爾市民排長隊申請李在鎔行賄案庭審旁聽券。

  韓國民眾排長隊求旁聽李在鎔行賄案一審庭審。

  韓國民眾排長隊求旁聽李在鎔行賄案一審庭審。

  韓國民眾排長隊求旁聽李在鎔行賄案一審庭審。

  人民網8月22日訊 韓國法院將於25日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行賄前總統朴槿惠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據韓聯社報道,當地時間8月22日上午,大批首爾市民排長隊求旁聽“世紀審判”。

  8月7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舉行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及4名三星集團前高管行賄案一審宣判前的最後一次庭審。韓國檢方建議法院對李在鎔判處有期徒刑12年,對其他幾名三星前高管分別判處7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

  韓國檢方指控李在鎔為促成合並順利接班三星經營權,涉嫌向前總統朴槿惠及其親信崔順實行賄,行賄金額高達433億韓元(摺合人民幣約2.49億元)。李在鎔方面稱,沒有證據證明李在鎔向朴槿惠進行過不正當請託,所以應被判無罪。但檢方表示,根據相關人士的證言和間接證據,就足以證明李在鎔的受賄嫌疑。

  據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日消息,25日下午2時30分(韓國時間)將對包括李在鎔在內的三星集團5名高管作出一審判決。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阿拉爾用户74xxxx412”:旁聽?


  英國藥企葛蘭素史克中國區將裁掉部分員工。 劉行喆 澎湃資料

  英國藥企葛蘭素史克(GSK)在中國的一舉一動都頗受關注。

  3月7日,GSK中國在發給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的聲明中確認,中國區將裁掉部分員工。

  該聲明稱,根據合規調查結果,對違背了GSK公司價值和行為準則的員工進行了懲處,公司對違規行為零容忍,無論違規情況涉及的金額大小,對有清晰證據表明違規的,GSK必須採取相應的懲處措施,包括終止勞動合同。

  彭博社援引知情人士的話稱,GSK將開除中國區的大約110名員工,所針對的是“有明確證據”顯示其犯有過錯的員工。

  根據GSK的説法,被裁員工的違規情況都不是最近發生的,而是在2013年上半年之前。之所以發現違規,是因為公司加強了對內部報銷流程和其他各項合規舉措的監督力度,並聘請獨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外部諮詢機構,對中國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

  作為全球知名的跨國企業,GSK這一年多來在中國被聚焦,其自2013年開始,深陷在華行賄和違規銷售案件之中。

  當年6月,GSK中國多位高管被警方帶走。根據此後警方的偵查結果,中國區原總裁、英國人馬克鋭指示下屬,對醫院醫生、醫療保健組織,以及其他人員大規模行賄,從而為GSK中國業務創造了數十億元人民幣的收入。該案件於2014年9月宣判,多名中國區原高管鋃鐺入獄,GSK被判處罰金30億元人民幣。

  GSK中國隨即道歉,並承諾全面整改運營中存在的問題,降低藥品價格。

  這些整改結果已經可以“數據化”。根據GSK最新發布的年報,2014年,對中國業務僱員的紀律處分記錄共計652起;而2013年僅48起。GSK稱,2014年,全球總計有3947名僱員遭到紀律處分。

  GSK的銷售人員,眼下的日子可不好過。

  2013年12月,GSK改變銷售策略,不再對銷售代表設置個人銷售目標,而是根據銷售代表的技術知識、患者治療效果,以及全球業績,來計算報酬。與此同時,該公司將終止向醫療工作者提供財政支持。

  這裏提一句,GSK在中國已有過裁員行為,同樣是因為“合規性”。一名GSK中國前員工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GSK中國案發後,一線的醫藥代表的郵件、報銷單據等材料被嚴格審查,在合規性上出現問題或有較大疑點的員工被清退,2014年3月有過一次集中清退,從基層代表到區域經理都有涉及。

  2014年上半年被普遍報道的消息是,GSK方面裁員時相當強硬,對於被裁員工的獎金進行扣罰,對於不合規的花費不予報銷。此類舉動引發了這些員工的抗議,甚至訴訟。

  根據GSK年報,2013年、2014年,分別有375人、373人因為違規被解僱,或者主動離開;但其沒有説明具體來自於那個國家的子公司。

  一名外資企業醫藥代表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由於GSK在中國營銷方式的變革,醫藥代表不和銷售目標掛鈎,所以其醫藥代表出現過剩的情況。

  比如,今年1月,多家媒體曾報道,GSK內部視頻會議通報過一次裁員行為,而GSK本身未承認此事。據澎湃新聞了解,當時是因為GSK中國決定將涉及泌尿類產品營銷進行外包,相關團隊富裕數十人,由於該公司對這些員工的安排和員工的意願產生分歧,遂流出該消息。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火龍果”:拭目以待中國司法作為!!!

  網友“索子牛河”:丟侏保帥

  網友“七零後”:能説這是卸磨殺驢嗎?

  網友“滄海橫流”:幾次外企行賄被處罰,都沒聽説處理受賄的!

  網友“gubude”:中國有不賄賂醫院的藥企嗎?

  網友“希望的田野”:入鄉隨俗吧

  網友“myransauer”:外企現在沒早期那麼牛了,看看蘋果這個大牛現在也是服軟了。市場的力量造英雄。

  網友“1620659110”:丟車保帥,看清了吧

  網友“1713336857”:卸磨殺驢

  網友“陝西公民”:不賄賂醫生了,價格能下來嗎?

  (1970-01-01)


  李鴻章(1823-1901)是中國近代史上備受爭議的人物。一方面,李鴻章在處理外事活動過程中對西方有所瞭解,思想較為開放,與思想僵化的保守派不同,是清政府內部的改革派;但另一方面,李鴻章似乎對個人道德要求不夠嚴格,手腳並不乾淨,屢有受賄指控,飽受政敵攻擊。尤其是李鴻章在與俄國的外事活動中,被指接受賄賂,出賣國家利益,這是極其嚴重的指控,學者對李鴻章是否接受俄國賄賂看法不一。

  李鴻章 資料圖

  李鴻章被控接受俄國賄賂的事情有兩起:一是1896年李鴻章代表大清帝國與沙皇俄國在簽署《中俄密約》(即中俄《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時,接受俄方300萬盧布的賄賂;二是1898年李鴻章在和俄方交涉旅大租地時,接受過俄方另一筆50萬盧布(或50萬兩銀子)的賄賂。這兩個指控屬實嗎?

  李鴻章接受俄國300萬盧布賄賂是否屬實?

  關於第一個指控,事情起因是:

  1894年(光緒二十年)7月25日,中日甲午戰爭爆發。1895年4月17日,中日簽訂《馬關條約》,戰爭結束。根據《馬關條約》,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日本佔領遼東半島,將威脅西伯利亞大鐵路和俄國的遠東戰略,嚴重損害其在遠東的利益,故俄國聯合德、法兩國進行干涉,最終迫使日本放棄佔領遼東,是為“三國干涉還遼”。

  中國以3000萬兩白銀贖回遼東半島,保住了領土,對俄國產生好感,以李鴻章為代表的一批人,誤認為這是“以夷制夷”戰略(李鴻章一直主張“以俄製日”,清廷也有“聯俄製日”外交戰略)的成功,對俄國包藏禍心估計不足。俄國此時正準備修築西伯利亞大鐵路中連通符拉迪沃斯託克的路段(1894年,鐵路已修到外貝加爾地區),根據勘探,如果經過中國境內,可以縮短540公里,節省大量資金,同時,還可以在經濟等方面對中國東北實施最大程度的影響,戰略意義重大。但修路經過中國東北(修成後,中國境內的這段鐵路歷史上被稱為“中東鐵路”,也稱“東清鐵路”、“中長鐵路”),涉及中國主權,需要獲得清政府的認可,為此需要展開外交談判,而中方的開出的條件至關重要。清政府本來決定自己修築鐵路,再與俄國鐵路相接,俄方則於1895年11月要求借地築路,中方拒絕。

  除了築路問題,還有借款問題需要雙方談判。《馬關條約》規定中國“賠償”日本白銀2億兩,加上贖遼費3000萬兩,共為2.3億兩白銀。第1期交8000萬兩,第2期交5000萬兩,6個月為1期,餘款3年內付清。第一期賠款應於1895年10月17日支付。當時清政府每年財政收入不過8000餘萬兩,無力承擔鉅額賠款,於是希望列強允許清政府按從價税5%的比例提高關税,但遭到在對華貿易中遙遙領先的英國的拒絕,因此清廷只能通過舉借外債支付。

  此事馬上引起列強間關於貸款權的激烈爭奪。清政府本來想向英國借款3500萬英鎊(合白銀1億兩),英國則打算與法、德組成銀行團,聯合向中國提供貸款。另一邊俄國態度強硬,要求獨攬貸款。1895年5月初,由於當時日本還未表態歸還遼東半島,清政府考慮到還需要俄國的支持,只好決定不向英國借款,僅在參與干涉還遼的俄、德、法三強中分攤借款。俄國則表示,反對“三強分攤”,堅持獨家包辦。但實際上俄國財力不足,需要藉助法國等國力量。為此,5月20日,俄方向清政府提出新方案,貸款不再由俄政府出面,改由銀行承辦。最終,確定由6家法國銀行和4家俄國銀行共同承擔這筆貸款。

  7月6日(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十四日),由中國駐俄代表許景澄在聖彼得堡同上述法、俄銀行代表簽訂了《四釐借款合同》,俄國財政部長維特、外交大臣洛巴諾夫出席。合同規定:借款總額為4億法郎(合白銀1億兩),其中俄國銀行承擔1.5億法郎,法國銀行承擔2.5億法郎;按九十四又八分之一(即94.125%)付款,年息4釐,以海關收入作擔保,分36年還清。(參考劉存寬:《維特與1895年中俄四釐貸款》,《黑龍江社會科學》2002年第3期)

  維特向沙皇尼古拉二世提出,為監督清政府償還“四釐借款”、方便在中國建鐵路等事宜,應成立一家銀行。就在《四釐借款合同》簽訂的第二天,維特即邀請參與借款的三位法國銀行家商談成立合資銀行。經過談判,9月30日,俄、法達成協議,決定由俄方聖彼得堡國際商業銀行和法方4家銀行(巴黎霍丁格爾公司銀行、巴黎荷蘭銀行、里昂信託銀行和國家貼現銀行)合資組建華俄銀行(亦即華俄道勝銀行),總行設在聖彼得堡,啓動資金為600萬金盧布(每股125盧布,共計48000股),法方出資5/8(375萬盧布),俄方出資3/8(225萬盧布),但8名董事中,法國只佔3名,俄國則佔5名,董事長為俄國公爵烏赫託姆斯基,總經理為俄國聖彼得堡國際商業銀行總經理羅特施泰英。

  華俄道勝銀行舊照

  成立銀行的章程在俄國擬就,並於同年11月23日在巴黎由法國的創辦人在俄國使館內簽署。12月10日,銀行章程獲得批准。(鮑里斯·羅曼諾夫:《俄國在滿洲(1892-1906年)》,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86頁)在性質上,當時俄國駐日公使羅生曾説,“華俄道勝銀行是一個政治、金融的混合機構,實際上只不過是一個略加偽裝的俄國財政部的分支機構而已。”1896年2月13日,華俄道勝銀行在上海設立第一家分行,同月起在遠東各國和地區設分支機構,在中國設分支機構最多,包括上海、北京、天津、哈爾濱、大連、滿洲里等地均有其分支。1897年在巴黎設分行。

  與此同時,甲午戰敗,李鴻章被停職(原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閒居北京賢良寺,閉門思過。

  1896年5月18日,沙皇尼古拉二世將舉行加冕典禮,俄國藉機邀請清政府派員參加,並指名最好是派李鴻章為“欽差頭等出使大臣”前往祝賀。1896年2月10日(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聖旨下來,“著派一等肅毅伯、文華殿大學士李鴻章,前往俄國致賀,以重邦交”。李鴻章先是推脱,接旨當日即上《籲辭使俄折》,以自己74歲高齡,傷病時發,“籲懇聖慈鑑臣衰疾,收回成命”。第二天光緒皇帝降旨,“惟赴俄致賀,應派威望重臣,方能勝任,該大學士務當仰體朝廷慎重邦交之意,勉效馳驅,以副委任,毋得固辭”。(《光緒實錄》卷382)李鴻章“只可強行”。

  李鴻章參加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禮與俄國沙皇二世合影 資料圖

  李鴻章一行於3月28日自上海啓程赴俄,4月30日抵達俄首都聖彼得堡。尼古拉二世特命財政大臣維特和外交大臣洛巴諾夫與李鴻章進行秘密談判,中方希望締結秘密同盟條約,聯合抗日,俄方則希望“借地築路”,想借此機會簽訂建築鐵路合同。雙方目標不同,談判並不順利。李鴻章擔心允許俄國“借地築路”會侵犯中國領土主權,遲疑不決;而在俄方看來,這是李鴻章“設置了種種障礙”,因此決定向李鴻章行賄,維特代表尼古拉二世許諾給李鴻章300萬盧布,誘使李鴻章答應“借地築路”。

  1896年李鴻章訪俄在下榻處與外交官的合影 資料圖

  1896年6月3日(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歷5月22日),李鴻章與俄國外交大臣羅拔諾夫、財政大臣維特簽訂《中俄密約》(即中俄《禦敵互相援助條約》),共6個條款,其中第4款關係“借地築路”:“今俄國為將來轉運俄兵禦敵並接濟軍火、糧食,以期妥速起見,中國國家允於中國黑龍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符拉迪沃斯託克。惟此項接造鐵路之事,不得藉端侵佔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其事可由中國國家交華俄銀行承辦經理。至合同條款,由中國駐俄使臣與銀行就近商訂。”(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三聯書店1958年版,第650-651頁。鮑里斯·羅曼諾夫:《俄國在滿洲(1892-1906年)》,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2-104頁。)

  關於李鴻章受賄的指控,被認為是有力證據的是《中俄密約》簽定後的第二天(俄歷5月23日),華俄道勝銀行董事會三名成員——董事長烏赫託姆斯基公爵、總經理羅特什捷英(羅特施泰英)、維特的助手羅曼諾夫簽定了一份《議定書》,內容涉及如何向李鴻章支付300萬盧布,財政大臣維特在這份《議定書》上面批示“同意”。《議定書》的內容如下(鮑里斯·羅曼諾夫:《俄國在滿洲(1892-1906年)》,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7頁):

  為便於進行關於開辦中東鐵路的談判,併為便於實現該項事業,華俄道勝銀行經理處特作如下規定:

  (1)撥出一筆總額為三百萬盧布的貸款,作為修築鐵路的自由支配費用。

  (2)撥出的款項只能在下述期限和條件下支付:(a)在得到清帝恩准將鐵路租讓合同交給華俄道勝銀行的諭旨和李鴻章殿下載明該項租讓合同的主要條款的文件後,可自由支配該款項的三分之一,即一百萬盧布的貸款;(b)在租讓合同簽字並完全生效、鐵路線完全確定並經中國主管當局認可後,可自由支配一百萬盧布;(c)在鐵路全都竣工後,可自由支配一百萬盧布。

  (3)將有關款項交給烏赫託姆斯基公爵和羅特什捷英自由支配。他們應照第2款規定,開具簡單收據,但無須承擔任何個人責任,即可支配本款。

  (4)將預定的撥款總額作為修建費用記入新開設的中東鐵路公司的帳目。

  1896年俄歷5月23日於莫斯科

  羅曼諾夫

  (簽字人:)烏赫託姆斯基公爵、羅特什捷英

  這份《議定書》由羅特什捷英親筆用法文寫在一張普通的紙上,並有維特所作的文字改正,但沒有任何機關用箋的痕跡。據説這份《議定書》當時“在李鴻章過目後,立即被財政部收藏了起來”。其原件保存於沙俄政府財政部檔案室(第51號卷第1部分內),1924年蘇聯學者鮑里斯·亞歷山大羅維奇·羅曼諾夫(B.A.Romanov)率先公佈。

  維特的確早有行賄的設想。早在華俄道勝銀行章程簽署之前,維特已在謀算穿過滿洲修築鐵路。他在1895年11月27日提交給沙皇的奏摺中,就考慮到“在這類情況下對清帝近臣的賄賂(其數額往往是極為巨大的)”,並提議允許他撥出“一筆適當的款子”供俄國駐北京公使支配。為了進行這些賄賂,維特推薦“華俄道勝銀行的一名代表(財政部的一名職員),此人同時又是俄國鐵路公司的代表”。沙皇當即批示“同意”。

  但根據這份《議定書》,還不能説李鴻章受賄。據其第一條,“三百萬盧布的貸款,作為修築鐵路的自由支配費用”,“自由支配費用”是含糊的。當然,有些東西可能不需要寫得明確無誤。按照前蘇聯學者鮑里斯·羅曼諾夫的説法,“事情是微妙的。這筆交易是複雜的。它沒有用一種與李鴻章有關的可靠方式加以確認。老頭子並沒有因在5月22日條約上簽字而得到分文。”而謀劃此事的俄財政大臣維特,在1907年寫的回憶錄中也明確説:“當時歐洲有人説,李鴻章似乎從俄國政府那裏收到了賄賂。其實沒有這回事。李鴻章當時在彼得堡沒有得到任何賄賂。李鴻章根本沒有談到什麼賄賂。”

  事情顯得撲朔迷離,但可以肯定,在出使期間,李鴻章沒有收受賄賂。那麼,在出使使命完成之後,李鴻章有沒有拿到這300萬或其中的一部分呢?

  鮑里斯·羅曼諾夫認為,“從銀行的觀點看來,這一文件是虛擬的,它僅具有歷史意義,而無須負責履行”。到了1896年8月28日(俄歷8月16日),清帝頒發了關於租讓權問題的上諭。9月8日,中俄簽訂了建築鐵路的合同。根據《議定書》,第一次付款期限到了。羅特什捷英和烏赫託姆斯基都認為“必須”立即付款,“否則這些中國人會認為自己上了聞所未聞的大當而從中作梗”。但是,若把錢匯到上海,“指明交給某人”,他們又怕這樣會“泄露機密,引起李氏一家惶恐不安,並使盟友們對我們冷淡起來”。於是,烏赫託姆斯基決定親赴上海,親手“如數付款”。9月3日烏赫託姆斯基打電報到雅爾塔,把這一切告訴了維特,並要求“預先從國家銀行撥出一百萬盧布”。維特回答説,不要着急,築路工程還沒有開始呢。關於款項的來源問題,維特糾正烏赫託姆斯基説:“付款應由華俄道勝銀行負擔。”

  鮑里斯·羅曼諾夫評論道:烏赫託姆斯基的觀點是從實質上看待事情的,而維特的觀點是嚴格遵守形式的。烏赫託姆斯基把一切都直接歸結為從國庫支出,維特卻辦理着需要合法佯裝的繁瑣會計手續。烏赫託姆斯基很清楚,鐵路的“債券基金”就是國庫對鐵路預算的補貼,維特則在修正這一説法。從銀行觀點看,無疑應當遵守付款期限。可是從政治上看來,暫緩時日是較為謹慎的。事實上,5月23日議定書第4款完全是虛擬的,而它的其餘各款則已按照政治上需要的程度得以實現了。根據財政大臣的吩咐,李鴻章就要得到從俄國國庫資金中支出的頭一個一百萬盧布了。但這已經拖延甚久,而且俄國同時又提出了一項新要求。另外的兩個一百萬李鴻章則根本沒有收到。維特認為,李鴻章自己應當為得到這筆錢而操心設法,並提出交款的方式。

  鮑里斯·羅曼諾夫這裏的敍述比較含糊,對於李鴻章到底有沒有得到第一個100萬沒有明確説明。但似乎應該是指並沒有得到第一個100萬。至於沒有得到第二、三個100萬,則非常明確。按照維特的設想,“付款應由華俄道勝銀行負擔”,而不是直接從國庫支出。實際上,中俄修築鐵路合同簽定後成立了中東鐵路公司並招商認股,“維特與公司董事會就公司向俄國政府償付滿洲的勘查費用達成了協議,這筆款項確定為四百萬盧布。……維特在向李鴻章付款時遇到了一些難處,他想省去此事中的繁瑣會計手續,就請準了一道不得公佈的諭旨,設置了一項他自己直接掌握的‘特別’基金,它後來被稱作‘李鴻章’基金。”該基金的內容是:

  諭財政大臣。

  根據朕業已批准的《中東鐵路公司章程》第九節,並依照卿與該公司已經達成的協議,公司從俄國政府得到四百萬盧布的貸款,即交通部在滿洲勘查鐵路方向之費用。公司應在卿規定的期限償還還款。

  朕最為仁慈地吩咐卿從上述四百萬盧布的收款中扣出三百萬盧布作為特別基金,以抵補與授給中東鐵路租讓權有關的費用,而一百萬盧布則為國庫收入。然後,上述三百萬盧布的基金現款應在國家銀行或某傢俬人銀行中(由卿酌辦)立一特別户頭,該項基金的支出每次均須經朕特許,否則不得動用。

  此諭不得公佈。

  尼古拉(簽字)

  (維特親筆注有)1896年12月20日於皇村。財政大臣、御前大臣謝爾蓋·維特。

  根據這份沙皇諭旨,1897年1月31日,中東鐵路公司董事會下屬的財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從與中東鐵路公司股票價值相當的應得進款中,首先提取三百萬盧布存入華俄道勝銀行,供財政大臣支配。”同年3月15日,該委員會又作出從股票資金中提取300萬盧布,開立特別賬户,供財政大臣支配的決定。

  但是,沒有其他材料表明,維特批准了從中提取100萬盧布交給李鴻章。也沒有材料可以證明,李鴻章在何時何地收取了這100萬盧布。後來,維特在寫回憶錄的時候,説1898年旅大租借交涉中向李鴻章、張蔭桓行賄是自己“在同中國人的談判中唯一的一次對他們行賄”([俄]謝·尤·維特著、張開譯:《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的回憶》,新華出版社1983年版,第111頁。),那就等於否定了此前300萬盧布行賄的事實,也就意味着李鴻章其實並沒有得到第一個100萬盧布。

  但是,鮑里斯·羅曼諾夫又説,1900年義和團暴動使滿洲鐵路全線遭到了嚴重破壞,“同1897年夏季的第一個一百萬一樣,如今也打算讓這第二個一百萬取得‘特別的意義’。在新的國際政治局勢下,維特又想在這一回給第二個一百萬增加負荷。”還説,1900年9月,烏赫託姆斯基抵達上海,找了李鴻章(當時在天津)的兒子李經方,李經方“兩次‘痛責’烏赫託姆斯基,‘沒付第二筆款子’(按照1896年5月23日莫斯科議定書)”。這些敍述,似乎又説明李鴻章是收受了“第一個一百萬”的。1900年9月25日維特給烏赫託姆斯基的電報中説:“李氏妄自向我要求,説我沒有履行諾言,這是完全不對的。因為所發生的事件破壞了李鴻章本人的全部承諾,並給我們帶來了巨大損失。”針對維特的話尼古拉批道:“當然。”這就是説,俄方高層不僅不願意付錢,還反過來指責李鴻章破壞承諾並給俄方帶來巨大損失。

  綜合言之,李鴻章在1896年簽署《中俄密約》的過程中並沒有收受賄賂,第二年是否收到了“第一個一百萬”則不能確定(按照疑罪從無原則應被視為沒有受賄),沒有收到第二、三個一百萬盧布則可以肯定。

  當時的100萬盧布,約值71萬兩銀子。

  李鴻章接受俄國50萬兩/盧布是否屬實?

  關於第二個指控,事情起因是:

  沙俄為了其在遠東、太平洋的利益,繼1896年獲取在滿洲修建鐵路的權利之後,還希望得到一個不凍港及在遠東獲取更大利益。

  1897年11月,德國強佔膠州灣。事發不久的11月23日,俄外交大臣穆拉維約夫便提議“用艦隊佔領”遼東半島的大連灣,遭到在遠東外交事務上有很大發言權的財政大臣維特的反對,但沙皇支持採用武力。隨即,從12月中旬起,俄國以“助華拒德”為由,陸續派太平洋分艦隊的軍艦進駐旅順口。俄方打着“保護中國”、“幫助中國人擺脱德國人”的幌子,並表示只是“暫泊”過冬,並無他意,“只要德國人撤走,我們就撤走”。

  然而,到了1898年2月中旬,沙俄作出了正式要求清政府租借旅順、大連灣以及由中東鐵路修一條支線直抵旅順口的決定。3月3日,俄國駐華代辦巴甫洛夫(或譯巴百羅福、巴百諾福)到清政府處理外交事務的總理衙門,向清政府正式提出上述兩個要求。3月4日,清政府下令,以駐德公使許景澄為頭等欽差大臣,赴俄談判旅大之事,駐俄公使楊儒協助。3月16日,俄拒絕與許景澄在俄京談判旅大租借問題,改由俄駐華代辦巴甫洛夫在北京直接與清政府談判,並限定中國在3月27日按俄方要求訂約。同時,俄國又向旅順增兵,向清政府施壓。

  中東鐵路示意圖

  此時,國內羣情激憤,反俄聲浪高漲。清政府內部,大臣們唯恐擔責,相互推諉,以消極退避對待,形勢日趨緊張。到3月20日,有旨派李鴻章和户部左侍郎張蔭桓與俄方交涉。根據後來公開的沙俄外交部檔案,為了順利達到目標,俄方採取了向李、張二人行賄的辦法。

  21日,俄國財政部駐北京的代表璞科第向財政大臣維特發出密碼急件電報,稱“今天我得到代辦(即巴甫洛夫)的同意,和李鴻章及張蔭桓作機密承諾,允許他們,假使旅順口及大連灣問題在我們指定期間辦妥,並不需要我方的非常措施時,當各酬他們銀五十萬兩。”當時李、張二人“均申訴自己的地位非常艱難並述及官吏階級憤激心情。向皇帝上了無數申請書,勿對我國要求讓步”。同日,俄駐華代辦巴甫洛夫也發出密電,告知“與璞科第一起極秘密地”向李鴻章及張蔭桓行賄之事。

  24日,巴甫洛夫再次發電補充交待,希望在27日“簽訂條約以後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項。請將此事命令璞科第”。

  25日,財政大臣維特給璞科第發出密電,交待“當事情順利辦妥”,即依照21日密電內容,“可付款百萬兩。此外,我更撥您五十萬兩作同一事件必需的其他支付。此宗款項可與巴夫(甫)洛夫商議後開支,如時間容許,可先徵求我的同意。”

  27日,俄國指定簽約期限已到,清政府派李鴻章與俄國駐華代辦巴甫洛夫在北京簽訂了《旅大租地條約》。同日,巴甫洛夫從北京發出密電,“對旅順口及大連灣當局送禮及補助金共需二十五萬至三十萬兩,請給璞科第以適當的命令”。

  次日,維特密電璞科第,同意按其和巴甫洛夫要求支付。同一天,璞科第向維特報告:“今天我付給李鴻章五十萬兩(按北京習慣所用市平銀重量),計值四十八萬六千五百兩(按銀行所用公砝兩重量折算);李鴻章甚為滿意,囑我對您深表謝意。”璞科第還説,“同時我當電告羅啓泰”(羅啓泰即羅特什捷英,或譯羅特施泰英,為俄國聖彼得堡國際商業銀行總經理、華俄道勝銀行總經理),但他“沒有機會將款交給張蔭桓,因為他非常小心”。

  再過一天,即29日,巴甫洛夫密電匯報説“允付李鴻章的五十萬兩昨天已照付”,標示事情“十分秘密”。(《紅檔雜誌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張蓉初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7-210頁)

  從上述北京和莫斯科的往來密電來看,向李鴻章行賄50萬兩銀子,是21日承諾,27日簽約後,28日即兑付了的。事情是璞科第經手,他和巴甫洛夫都向維特報告了此事。璞科第和巴甫洛夫言之鑿鑿,又是在密電中彙報辦事經過,似乎沒有證據説明兩人撒了謊。因此,李鴻章在旅大租借交涉中受了賄,恐怕已無可分辯。

  在1909年出版的俄財政大臣維特的回憶中,維特回憶了整個經過,表明沙皇不聽從其意見,違背1896年他主持的和清政府簽訂的即中俄《禦敵互相援助條約》,他提出辭去財政大臣職務但被挽留,他擔心英國和日本介入,而沙皇卻不讓步,形勢緊張,“當時的情況是:皇帝陛下不會讓步,如果締結不成關於將關東州租借給我們的條約,那麼我們的部隊就要登陸;要是對方抵抗,就會發生流血事件。這時,我插手此事了:我打電報給財政部的代表科季洛夫(後任駐北京公使),請他去見李鴻章和另一名官員張蔭恆,以我的名義勸告他們施加影響,使我們提出的協定被中方接受,同時我答應贈給他們各一份厚禮:給李鴻章五十萬盧布;給張蔭桓二十五萬盧布。這是我在同中國人的談判中唯一的一次對他們行賄。”科季洛夫即前文之璞科第,1905年至1908年任俄駐華公使。

  關於行賄金額,維特回憶中説是50萬盧布,鮑里斯·羅曼諾夫則説“付給了李鴻章六十萬九千一百二十盧布五十戈比”。按50萬兩銀子值70萬盧布計算,609120.5萬盧布也就是差不多50萬兩銀子,與璞科第報告中按銀行砝碼計算的48.65萬兩也差不多,因此維特的回憶不準確。

  李鴻章克復蘇州戰圖,清人繪,絹本設色

  當然,李鴻章在旅大租地交涉中受賄的疑點不是沒有,比如有人認為,説李鴻章收到50萬兩銀子後“甚為滿意”,並請向維特“深致謝意”,“這一繪聲繪色的情景在中文資料中得不到任何印證,像李鴻章這樣一位長期主持清廷外交決策且爵位顯赫的大臣,是否會因貪戀錢財以致淪落到如此境地,實在值得懷疑。”(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鴻章、張蔭桓的“受賄”問題》,《學術界》2003年第2期)或認為:“從材料看,這筆錢是付了的,問題是落在誰的口袋裏。須知這些俄國佬也不一定是清廉之輩。”(袁偉時:《晚清大變局中的思潮與人物》,海天出版社1992年版,第318頁)這些看法也有一定道理,但按史學研究的基本規範,直接證據優先於間接證據,沙俄檔案是直接證據,具有優先性;從情理所做的推測,無法否定直接證據。因此,在旅大租地交涉中受賄50萬兩銀子這個問題上,李鴻章好像無法擺脱指控。

  參考書目

  1.〔蘇〕鮑里斯·羅曼諾夫:《俄國在滿洲(1892-1906年)》,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

  2.〔俄〕謝·尤·維特著、張開譯:《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的回憶》,新華出版社1983年版。

  3.《紅檔雜誌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張蓉初譯,三聯書店1957年版。

  4.《李鴻章全集》第16冊,“奏議十六”,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5.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三聯書店1958年版。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烈日當頭”:李鴻章的東南自保乾的漂亮!

  網友“孤獨”:是否是名義上的受賄,還是實質上的受賄。先有行賄的目的,然後才有協議的簽署。可以説李受賄是事實,只是機緣巧合、啞巴吃黃蓮有苦説不出而已。

  (1970-01-01)


  韓國法院認定,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為接班三星賄賂朴槿惠。視覺中國 圖

  8月25日,韓聯社報道稱,在當天下午的庭審中,韓國法院認定,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為接班三星賄賂朴槿惠。李在鎔獲刑5年。

  據環球網報道,韓國法院當天對李在鎔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在鎔被指控涉嫌行賄、挪用公款、轉移資產、隱匿犯罪收入和作偽證5項罪名,其中行賄是這5項罪名的核心。

  自李在鎔2月28日被起訴以來,這場“世紀審判”已經過去了178天。

  去年11月,韓國檢方突擊搜查了三星電子在首爾的辦公室。

  據中新網報道,同年12月,韓國國會通過彈劾總統朴槿惠的決議,憲法法院受理彈劾案。獨立檢查組正式啓動調查,三星集團被指存在賄賂行為,接受檢方調查。韓國檢方指控,三星集團副會長李在鎔涉嫌向總統朴槿惠及其親信崔順實行賄433億韓元(摺合人民幣約2.49億元)或意圖行賄。李在鎔被指向崔順實控制的基金會和公司提供資金,促成合併案,順利接班三星經營權。特檢組於2017年2月17日逮捕李在鎔,2月28日對其正式上訴。

  李在鎔受賄案的正式審判從2017年4月7日開始,到8月7日的終審為止,其間共進行53次審判。包括週末在內,平均2到3天進行一次審判,如此集中的審理方式是十分罕見的,也提升了法院的審判效率。由於案件複雜,爭論焦點較多,證人也多達59人。

  在最終庭審中,李在鎔被特檢組提請判處有期徒刑12年。除行賄罪以外,李在鎔還被控貪污、隱藏在海外的資產、隱瞞犯罪所得以及作偽證。

  據海外網,早前韓國《國民日報》報道,涉嫌行賄的李在鎔若被法院判決存在不正當請託,朴槿惠的受賄人身份將很有可能成立。因此李在鎔獲刑5年的判決結果,無疑會直接影響朴槿惠案10月份的宣判。

  現年49歲的李在鎔是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的長子,也是唯一的兒子,從小就作為三星未來掌門人被培養。從韓國國立首爾大學畢業後,他在日本獲得MBA學位,並在哈佛大學深造5年,能講一口流利的日語和英語。

  資料顯示,李在鎔23歲就進入家族企業三星集團,2009年被任命為首席運營官,2010年升任三星社長,2012年出任三星集團副會長。在李健熙心梗住院後,他便以非官方的身份擔當起了臨時會長的職務,2016年9月入主三星電子董事會。

  韓聯社報道,今年7月份,李在鎔的淨身家達到72億美元,位居韓國富豪榜第二位,僅次於其父李健熙。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強”:金錢與法治的角力!

  (1970-01-01)


  吳周春

  “貪字、錢字使我厚顏無恥、膽大妄為,徹底墮落、鋃鐺入獄成為必然。”廣東電網公司原總經理吳周春懺悔道。吳周春作為黨員領導幹部,且長時間主管電網企業,不僅沒有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反而因心理失衡突破了底線,處心積慮、膽大妄為地操控着手上的“高壓線”進行權力尋租,他的一系列做法不能不説是精心佈局、隱蔽非常,可終究還是觸了“高壓線”。

  2014年2月13日,吳周春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廣東省紀委立案審查。2014年5月14日,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周春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經查明,吳周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926萬元,美金3萬元。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吳周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心理失衡,防線失守

  由最初的羞羞答答變成了後來的主動索賄

  “什麼好事都讓他趕上了。”熟悉吳周春履歷的人這樣説道。

  1984年6月,剛滿30歲的吳周春被任命為湛江供電局局長,成為廣東省最年輕的地級市供電局長。1991年5月,組織上調吳周春任廣州市供電局局長,此時他未滿40歲。從湛江起步,一路順風順水,2005年後歷任廣東電網公司總經理、南方電網總經理助理、南方電網國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吳周春主管電網企業長達25年。

  電力行業資金、技術密集,建設、管理項目較多,而一把手統管全面,有一定的議事決斷權。批負荷、做工程、建電站、建大樓、賣設備、買保險等,可進行權力尋租的機會不在少數。因此吳周春剛到廣州供電局任職時,社會上就有很多老闆通過各種途徑、抓住各種機會認識吳周春。

  眼看那些認識的老闆住別墅、上酒樓、坐名車,吳周春的心理出現了失衡,他坦白了自己心理的變化軌跡:“他們所賺的大筆財富有不少是我一個電話、一個招呼、一個表態得來的。我心裏很不平衡,權錢交易、等價交換,既然你憑我的權力得到財富,要你一些也屬正常。”吳周春似乎為自己伸手索賄找到了一個聊以自慰的理由。

  思想防線的自我棄守,貪慾的毒草就會瘋狂生長。“我第一筆賄賂金就是在這個時候收取的。”當時他猶猶豫豫、忐忑不安,但並未事發,自覺心定,就這樣吳周春走上了墮落的腐敗之路。吳周春放鬆學習,逐漸偏離了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什麼政治學習、黨性修養、廉潔自律都被置之不理,什麼黨紀黨規、制度流程、集體決策也都成了擺設。

  慾望是一個無底洞,當過去的政治抱負蜕變為現實的斂財目標之後,吳周春對金錢的慾望就如打開的閘門,一泄如注。“見錢眼紅,有送即收,不收白不收;不送即要,不要白不要”,吳周春撕下了最後一層遮羞布,由原來的羞羞答答變成了後來的主動索要,且花樣盡出、不擇手段:兒子辦公司、回家省親拜祖、購買股票、購置房產等都可以成為他索取賄賂的藉口,從數十萬到幾百萬,伸手即要。

  長期佈局,曲線斂財

  以借錢炒股、合夥炒股為名索取關係户鉅額賄賂

  吳周春的權力尋租立足長遠,利益輸送有期權化的特點。能進入吳周春核心利益圈的人並不多,在5人左右,且都交往時間長、關係相對穩定。比如賀某,吳周春就與其保持利益關係長達20餘年。

  1991年5月,吳周春從湛江供電局調任廣州供電局局長不久,就經人介紹認識了賀某。賀某文化程度不高,開始是做水電安裝的,但因儀表堂堂,出手闊綽,在廣州電力系統圈內頗得人緣。賀某通過請吃喝、陪吳周春的家屬旅遊等手段,很快贏得了吳周春的青睞。

  吳周春視賀某為“鐵桿盟友”,甘心為其在電力系統內牟取巨大利益鋪路搭橋。凡是賀某安排的飯局,吳周春都會親自出席,他實際上成為了賀某拉關係、攬業務的一張名片。賀某利用吳周春的影響力承接了大量電力方面的生意,如設備物資採購、電力工程施工等,即使像增加變壓器負荷或線路容量這樣的難辦之事,賀某也能輕而易舉地辦成。據統計,僅在廣東電網招標的物資供應這一塊,四年內,賀某及其企業獲得的採購合同額度就達17.19億元。

  毫無疑問,賀某也成為了吳周春不折不扣的“提款機”。為了支持吳周春的兒子在廣西南寧經商,2007年賀某不僅現金支付215萬元為其購買寫字樓,還一次性支付500萬元作為公司啓動資金。

  吳周春不僅擅長長期佈局,而且非常注意斂財方式的隱蔽性。為了規避風險,他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以借錢炒股、合夥炒股為名索取關係户的鉅額賄賂。具體做法是,吳周春以某隻股票將會升值為由,要求得到過他幫助的關係户借錢給他兒子炒股,而事實上一概由關係户全資入市,贏則大部分歸己,被套牢或虧損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曾有一次,吳周春通過某種渠道獲知一家股票將在短期內上漲,聯繫曾獲得過他照顧的某電器公司老闆陳某,以兒子炒股缺少資金為由要求陳某出資支持,最終股票收益300萬元,吳周春獲取了其中的200萬元。後來吳周春又以購買某三隻股票為名,先後向多個業務往來的老闆“借款”,其中索取某保險公司推銷經理楊某200萬元、某電器公司老闆陳某300萬元和某信息技術公司老闆李某資金975萬元。

  精心設計,操控中標

  91個評標結果被人為更改,涉及金額達67億元

  在吳周春擔任廣東電網總經理兼工程項目物資採購招標領導小組組長期間,他採取“兩手互博”的方式使集體決策成為擺設,讓自己的“關係户”在物資設備的採購中獲得較大份額。他一手製訂物資採購招標領導小組集體決策程序,宣稱招標要經集體研究;另一手又採取內部文件會籤形式,要求最終中標結果須經自己批示才算數。

  吳周春最終審批的合同金額達477.75億元,其中91個標的評標結果被人為更改,涉及合同金額達67.49億元,嚴重違反了《招投標法》及有關規定。與吳周春關係密切的賀某、陳某和李某等人則順利得以中標,獲取了不當利益。

  間接授意也是吳周春操縱招投標慣用的手段。吳周春到廣東電網任職之後,對公司的招投標制度和流程進行了梳理和調整,實行分級授權。一些招投標的權力看似下放了,但吳周春卻通過點頭或搖頭的肢體語言進行幕後操控,其“點頭”表示“不同意”,搖頭才表示“同意”。不按套路出牌,讓人頗費心思,為了防止吳周春在招投標的終審會上“點頭”,不少參與招投標的公司不得不通過各種途徑向他示好。

  吳周春還“巧設”門檻,為利益輸送者所在公司量身定做標準。對一些邀標議標項目,吳周春有意將“公司業績”作為入圍門檻,卻對業績評估不作科學界定,完全以所謂“領導認可”作為終評標準,導致圍標串標現象突出。廣州某電器公司老闆陳某,因為得到了吳周春的關照,多次獲得廣東電網的物資採購合同,其中最大一筆合同金額達到5000萬元。為感謝吳周春,陳某在四年之間,分多次賄送其人民幣達500萬元。

  看似對工程質量要求嚴格,實則擔心工程事故牽出腐敗問題,吳周春行事極為謹慎,對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的隱患果斷地採取措施。曾因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吳周春不僅嚴詞斥責了負責此項電力工程的文某,還退回了其賄賂的40萬元現金,並最終將其淘汰出局,以絕後患。

  吳周春還非常注意隱藏個人真實意圖,他表面上對所有企業參與投標一視同仁,實則是考慮安全性,避免槍打出頭鳥。為了維護其侄女婿作為法人代表的某公司的業務份額,在吳周春的授意下,該公司在招投標的名單中長期保持中等偏上位置,不冒尖、不打眼,同時又確保該公司代理的電器產品中標份額達到總份額的20%,穩居同類產品的前列。吳周春如此“用心良苦”,但終究還是沒有逃過黨紀國法的制裁。

  案件剖析

  “高壓線,摸不得。”這句話每個人都清楚,對電力行業的人來説,更應該作為警句來謹記。這“高壓線”就是底線,道德底線、職業底線、慾望底線……作為一名領導幹部,更應該有底線。

  但吳周春卻突破了底線,他膽大妄為操縱招投標,設計各種手段去操控不能碰的“高壓線”,導致其退休後仍被調查,最終鋃鐺入獄、晚景淒涼,其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客觀地説,吳周春在工作上還是做出了一定成績,但為何喪失黨性原則、私慾膨脹,最終墮落為腐敗分子呢?

  思想上變質,行動上就會隨之“一瀉千里”。吳周春放鬆學習,長期忽視黨風廉政建設,個人黨性黨紀教育嚴重淡化,同時又被社會上形形色色的誘惑所影響,他收受的第一筆賄賂就是從心理失衡開始的。吳周春的合法收入,本足以讓他過上光鮮體面的生活,但他卻仍四下伸手,撈取不義之財,可見慾望是一個無底洞,如果陷入貪慾無法自拔,就會在腐敗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對此領導幹部一定要慎之又慎。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吳周春心存僥倖,自以為長期佈局、曲線斂財就能萬無一失,當得知組織在調查自己時,他仍不老實交代,還向“老闆朋友”統一口徑,企圖掩蓋事實、矇混過關,最終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也是咎由自取。吳周春的墮落警示,作為一名領導幹部,必須時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增強黨性修養,永遠對黨忠誠,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事業觀,努力做到“心不動於微利之誘,目不眩於五色之惑”。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朋友”:13年

  網友“名堂訕多”:工程領域不改革,查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網友“我擦擦擦”:電氣寫成電器,我也真服了這些記者的常識

  網友“放飛心情”:電力反腐終於開始了……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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