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此青綠》被抄襲 舞蹈作品維權難在哪裏?

  中新網北京5月25日電(記者 袁秀月)看過今年央視春晚的人,對於舞蹈詩劇《只此青綠》應該都不陌生。最近,這部舞劇因為被抄襲引起熱議,對方不僅照搬《只此青綠》的服化道和動作元素,還打上“原創”二字。

  其實,《只此青綠》並非孤例,舞蹈節目被侵權屢屢發生,而維權卻不易。舞蹈作品如何維權,維權難在哪裏?

《只此青綠》被抄襲 舞蹈作品維權難在哪裏?

圖為《只此青綠》演出劇照。演出方供圖。

  照搬還標原創?

  浙江少兒頻道致歉!

  “下午浙江的朋友發給我一段‘原創’舞蹈《雙香徑》的視頻,我一看……真心希望大家能夠尊重原創!”5月22日,《只此青綠》總編導周莉亞在微博發文,直指舞蹈《雙香徑》抄襲《只此青綠》。

《只此青綠》被抄襲 舞蹈作品維權難在哪裏?

微博截圖

  作為以《千里江山圖》為藍本創作的爆款舞劇,《只此青綠》不僅登上央視春晚,在全國巡演時更是場場爆滿,帶起一股“青綠熱”。

  據媒體報道,在舞蹈動作的編排上,《只此青綠》編導針對繪畫的靜態特徵,設計出靜待、望月、垂思、獨步、險峯、卧石等造型動作。在服裝設計上,主創團隊翻閲大量宋代畫作與文獻後,復刻出具有宋代美學特徵的服飾樣式。

  而這些特徵在《雙香徑》中亦有體現。5月22日,浙江電視台少兒頻道的視頻號發佈一條舞蹈節目視頻《雙香徑》,並介紹是“第二十一屆中國茶聖節原創舞蹈”,取材於蘇軾的《遊徑山》。從視頻中可看到,其舞蹈動作和服裝設計與《只此青綠》極為相似。

《只此青綠》被抄襲 舞蹈作品維權難在哪裏?

  短視頻平台截圖

  《只此青綠》的總編導周莉亞、韓真對媒體表示,該節目對《只此青綠》幾乎是照搬,服化道、動作元素幾乎99%相似。更重要的是,對方還打上“原創”二字。獲悉抄襲事件後,周莉亞曾去視頻號下留言,不久後,發現自己被拉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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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少兒頻道發佈《雙香徑》舞蹈視頻

  5月23日,浙江電視台少兒頻道發佈致歉申明,稱該舞蹈節目是委託杭州視界演藝服務公司策劃、編排和演出,已下架該視頻,並已積極聯繫《只此青綠》的權利人,希望得到諒解並妥善處理。

《只此青綠》被抄襲 舞蹈作品維權難在哪裏?

短視頻平台截圖

  律師解讀:判斷兩部舞蹈作品是否實質性相似是侵權的關鍵

  近年來,大眾對於小説抄襲、音樂抄襲等漸漸熟悉,對於舞蹈作品抄襲相對陌生。一般而言,法律上認定舞蹈作品侵權抄襲的判斷標準都有哪些?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娛樂法律師徐曉丹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判斷兩部舞蹈作品是否實質性相似是侵權的關鍵,其比對標準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量:選擇對比樣本;靜態和動態結合比較;兩段舞蹈的背景音樂、舞美、燈光、演員服裝等是否近似;剔除一些舞蹈通用動作,僅比對獨創性的部分。

  徐曉丹稱,從視頻中明顯可見,《雙香徑》的舞蹈整體動作設計和服化道等元素相似度極高,侵犯了權利人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又細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到《雙香徑》這個舞蹈,可以説是涉嫌侵犯了《只此青綠》原創舞蹈作品的幾種權利,包括權利人的署名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雙香徑》對《只此青綠》的部分改動,涉嫌侵犯了修改權或改編權。

  當創作者發現被侵權後,應該如何維權?徐曉丹建議,當發現侵權行為時,權利人首先要固定證據,聯繫侵權人,要求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侵權人未能及時承擔上述民事責任或雙方就侵權賠償等相關事宜未能達成一致的,權利人應當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通過委託律師向侵權人寄發《律師函》、提起侵權之訴等法律途徑來解決。

  舞蹈作品被侵權屢見不鮮

  維權難在哪兒?

  近年來,舞蹈作品被侵權時有發生,尤其隨着綜藝節目的發展,節目中的舞蹈版權糾紛不斷。

  2020年,《青春有你2》中的訓練生林小宅在初舞台表演了舞蹈“美少女變身”,隨後有網友發現,該節目的舞蹈涉嫌抄襲舞邦導師兔子的原創編舞《美少女戰士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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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宅工作室道歉

  2019年,關曉彤與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在浙江衞視《王牌對王牌》中合作演出《千手觀音》。之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發文稱,王牌版《千手觀音》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且還存在署名錯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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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聲明

  “其實這麼多年,舞蹈圈都會遇到這個問題,你的動作、你的結構被抄襲,很難維權。我們之前也有《永不消逝的電波》的‘漁光曲’、《杜甫》的‘麗人行’被抄襲。”周莉亞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

  抄襲很容易,維權很麻煩且成本較高,再加上版權保護意識薄弱,這也使得舞蹈圈侵權現象頻發,很多時候都不了了之,要麼就是“先上車後補票”。

  舞蹈作品維權難在哪兒?徐曉丹認為,舞蹈作品維權的難點之一在於創作者難以自證其為著作權人。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明確了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然而對於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卻無明確規定,對著作權人的認定造成一定的困擾。一般認為,編導屬於舞蹈作品的作者,因為其創作、設計、編排了舞蹈的一系列連續動作、姿勢和表情,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法中‘創作作品的自然人’。而編導這一稱呼只具有職位性質,如果舞蹈動作的創作者另有其人或多人或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主持創作的作品,仍應視該參與創作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

  徐曉丹表示,難點之二在於侵權作品遍地開花,有培訓機構以此宣傳、教授舞蹈盈利的,抄襲進行商演的,參加各項比賽的,發佈視頻進行網絡傳播收割流量的等等,不勝枚舉,如要一一打擊侵權,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精力、財力。難點之三便在於維權過程艱辛曲折,維權成本較高而取得的收效難以匹配,或維權時間較長,權利人疲於應對。

  徐曉丹認為,無論維權的困難大小,在舞蹈界侵權、抄襲之風頻發的今天,還是需要適時出現一些知名的、有一定影響力的維權成功案例來帶動行業的正向發展,扼制違法侵權行為,保護原創作者的同時也將會促使產生更多、更優質的原創舞蹈作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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