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將建立和完善廣播電視節目綜合評價體系,對節目進行播前審核、重播重審、適時複審。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實施,歪曲、否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 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三)詆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 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散佈虛假信息,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 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於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八)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此外,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通過設立 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未成年人專門時段、未成年人節目 專區、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專員、 未成年人節目評估委員會等機制,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 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廣播電視節目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 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併合理安排播放時間、版面。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祖薇薇
編輯/喬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