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祝福視頻成產業鏈,20秒的祝福售價達幾十萬元?近日,南都記者調查發現,短視頻、電商平台等都可見提供這一類服務的商家,不同明星的祝福視頻被明碼標價,價格可達十幾萬元。南都記者注意到,涉及企業或品牌的祝福視頻中,商家均要求避開“代言”等字眼。多位從業者表示,此類祝福視頻並非廣告代言。然而,實踐中,已有不少明星因為拍攝類似視頻而捲入輿論風波。
明星祝福視頻明碼標價,已有成熟產業鏈
以“明星祝福視頻”“明星祝福語VCR”等作為關鍵詞搜索,南都記者在某電商平台發現不少提供該類服務的店鋪。
這些店鋪大多聲稱系“真人實拍”“一手資源”,並表示業務範圍廣泛,從生日祝福、婚禮賀詞,到開業慶典、產品上線、企業宣傳,皆可定製。南都記者隨機進入搜索頁面排名靠前的兩家店鋪,發現其月銷量都過百,最高月銷量超過了700單。
在一家店鋪客服向南都記者提供的《明星祝福vcr名單》中,涵蓋了多名藝人,價格從兩千到十幾萬元。客服告訴南都記者,接單的流程是顧客提供30-50字左右的詞,先付款,店鋪再去對接藝人,若藝人審核後無問題即可錄製,一般次日到7日內能交付視頻。
在客服提供的樣片中,祝福語包括“祝某某企業、公司、項目越辦越好、生意興隆、紅紅火火、產品大賣”等,此外還包含幾句該公司或項目的宣傳口號,如“xxx你值得擁有”“xxx,就選xxx”等。
南都記者注意到,除電商平台上的商家外,還有軟件專門提供定製明星祝福視頻服務。名為“WishR”的主頁上已入駐多名藝人,皆明碼標價。在商家版祝福視頻訂單的提交頁面上,除了商品或品牌名稱、聯繫方式、視頻文案等基礎信息外,還需上傳企業資質信息,如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和產品檢測報告。
在傳媒領域工作的劉先生告訴南都記者,“請明星幫忙拍視頻、拍照,這件事早就有了,產業鏈是近幾年才形成的。”從業者張先生也表示,“2018年這個產業才漸漸得到認可。”
因為工作關係,劉先生和許多藝人或者經紀人相熟。他曾接受朋友的委託,請明星幫忙為朋友拍攝祝福視頻,身邊也有不少經紀人以此為副業。劉先生表示,作為友情幫忙,視頻一般不會產生費用,“要給也是象徵性地給”。
劉先生介紹,目前,明星祝福視頻產業鏈已有成熟的運作模式。“通常首先是藝人和經紀人錄製視頻,再由經銷商分發,分發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客户交的錢取決於認識的是幾級代理,如果代理等級較低,中間的費用可能會更高一些。”
業內稱“祝福”不同於“代言”,有藝人錄製祝福視頻不挑活
南都記者注意到,涉及企業或品牌的祝福視頻中,商家均要求避開“代言”字眼。多位客服向南都記者表示,此類祝福視頻不是廣告,以“祝福”為準,僅可穿插一到兩句“不過分”的廣告語。
還有客服表示,這些“商業版”的祝福視頻使用範圍有所限定,僅能在如微信羣、朋友圈、線下門店等小範圍使用,不可進行付費推廣。軟件“WishR”的客服告訴南都記者,即使是在使用“同框”——這類明顯帶有推銷、推薦、打廣告意味的視頻時,也“需要註明為某某明星為xxx產品祝福,但不是推薦或代言”。
多位從業者認為,祝福視頻不同於產品“代言”。“代言是代言,祝福是祝福,兩碼事。一個代言可能要一兩百萬,祝福才多少錢?”業內人士張先生説。張先生自稱“明星祝福視頻創始人”,從2015年開始兼職做這行,目前,他手下有3名代理,可供客户選擇的藝人名單中有五、六十人。他主要通過朋友圈和短視頻平台進行相關推廣。
在傳媒領域工作的劉先生向南都記者介紹,對於“商業版”的祝福視頻,藝人們“會非常謹慎小心”。“一般會合理避開,説‘祝福’什麼的。首先從市場上來説,花幾千或者上萬塊就買到代言並不現實。另外,他們對這個產品也不瞭解,所以也不敢去隨便承諾。”
但在實踐中,要請明星為某品牌“祝福”,門檻似乎並不高。有不少從業者表示,不需要對商家資質等內容甄別。一位客服表示,“拍攝VCR不會挑廠家產品,代言有可能。”從業者張先生也稱,有的藝人“不挑活”,只要達到其制定的定價標準,“不管是什麼類型的祝福內容都可以錄。”其介紹,錄的比較多的是各種門店開業,還有酒廠、奶粉、面膜、培訓機構的宣傳等。
對於上述涉及品牌、企業的明星祝福,相關明星是否需要承擔廣告代言責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向南都記者表示,區分是否構成“廣告代言”的核心或關鍵,要看相關主體有無對特定商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
“只要是在參與錄製的視頻中,對特定的商品或服務,進行了效果、作用、性能等方面的證明、推薦行為,那麼,他即使沒有簽訂代言協議,也要承擔廣告代言人責任。”李俊慧説。
不過,李俊慧也表示,“對於純粹屬於‘祝福’類的視頻,比如,祝XX公司業績長虹,或祝XX產品熱銷,這種可能不宜認定為廣告。”
已有不少明星陷“祝福視頻”風波,律師稱應擔代言責任
南都記者注意到,儘管拍攝祝福視頻的藝人是否需要承擔廣告代言責任存在爭議,但在實踐中,已有不少明星因為拍攝宣傳視頻被網友“問責”。不少人表示,其是出於對明星的信任才購買相關產品。
7月,大量投資人在社交網絡上反映,在P2P平台“有利網”的出借金到期後遲遲未兑付。因曾給“有利網”拍過宣傳視頻,包括楊迪在內的多名藝人被網友“問責”。
7月24日,楊迪發表聲明稱,2017年7月電影宣傳期間,幫助宣傳方錄製了一些宣傳視頻,其中就包含“有利網”和“懶投資”。楊迪表示,其並非這兩個App的代言人,錄製視頻也未收取費用,將協助此次事件被欺騙的用户追究到底。楊迪還回復網友稱,“畢竟現在只是讓藝人錄視頻,不會帶着一大堆相關證書過來,以後都不錄了。”
前央視主持人董浩也曾捲入“祝福視頻”代言的風波。
4月27日,董浩發佈闢謠信息稱,收到網友私信詢問自己是否為某資金盤做代言廣告,他聲明自己從未接過類似的代言,而有商家企業利用其祝福視頻作為代言廣告。他表示,個人的祝福只是希望企業越來越好,對於沒有授權亂用肖像、視頻作為宣傳的任何個人和機構,其工作室會保留相關訴訟權利。
另一知名主持人杜海濤也曾因給P2P平台“網利寶”做宣傳,被網友“問責”。7月11日,杜海濤工作室回應,其曾在2018年通過廣告代理商進行拍攝中插廣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簽過代言合同,如今合作早已結束。
律師:加強規制推薦責任,明星也應潔身自好
南都記者注意到,除代言產品、錄製祝福視頻外,目前明星和商業品牌的合作,還有直播帶貨、“翻包”、街拍私服等多種形式。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米新磊表示,在實踐中,各種形式的商品推薦行為是否屬於廣告代言行為存在一定分歧。“如果根據廣告法的相關定義,實際上這些也應該納入廣告法管轄的範圍之中。”米新磊指出,目前,行政主管部門對於這些新興的推薦形式,監管方面相對比較寬鬆。其認為,如果在之後發展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比較多,這些形式將會得到進一步進行規制。
具體而言,廣告代言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例如,相關商品、服務出現問題,代言人是否可免責?
李俊慧向南都記者介紹,《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代言人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因此,廣告代言人,不論是明星,或是其他機構或單位,只要對他們未使用的產品或服務作推薦,其收取的廣告代言費用,就涉嫌構成‘違法所得’,如果其對參與的廣告明知或應知涉嫌虛假,依舊代言的,其據此獲得的收益也屬於‘違法所得’。”李俊慧説。他還指出,在直播帶貨形式下,明星的帶貨行為,也可以認定為一種“新型的銷售商”,與相應的直接銷售平台應承擔共同的產品質量責任。
日前,上海二中院終審審結了消費者訴“九球天后”潘曉婷代言“中晉系”理財產品涉虛假廣告索賠一案。因難以直接認定潘曉婷對涉案廣告為虛假廣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上海二中院最終未支持“中晉系”集資詐騙案中受害人的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