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廣電總局正式回覆問詢,不存在封殺鄭爽的文件,無相關信息

由 戚國慶 發佈於 八卦

從2021年1月中旬開始,鄭爽被“封殺”的消息在網絡上到處都是,她甚至被稱為“史上被封殺最猛最全面的藝人”,緊接着還曝出一些劇組要對鄭爽進行天價索賠的傳聞。

對此,筆者寫過好幾篇文章進行駁斥,且一直堅持的觀點是,所謂鄭爽被“封殺”起碼在法律和行政層面上是不存在的。一些劇組以鄭爽被“封殺”為理由向她索賠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原因很簡單,鄭爽確實由於兩個孩子的問題和錄音片段的問題被輿論廣泛批評,但是在法律上,她沒有違反我國任何一條法律。

孩子是生在美國,在美國這是合法的。所謂“棄養”只存在於2019年10月份的錄音片段裏,而且這個錄音還是被人為剪輯過的,在法律上沒有效力。鄭爽實際上從2019年12月就開始了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努力。

所以,有些強力媒體在描述鄭爽的錄音時用的詞是“曾欲棄養”,也就是説,她曾經想過不要孩子,但並沒有那麼做,在美國撫養權官司的法庭上鄭爽也正面承認了這件事。但是,我們也知道,這種只存在於想法的東西在任何國家都不是犯法的。

説簡單了就是,鄭爽沒有違法,如果有的話,她就不會那麼自由,更不會在2月11日還能飛往美國打官司。

所謂鄭爽被“封殺”只是存在於輿論層面,網友們舉例説某某強力媒體都批評鄭爽了。請注意,你也知道,那是媒體,媒體可沒有定罪權更沒有執法權,也許在輿論上鄭爽一時處於弱勢,但在法律上她和普通人沒有兩樣。

在網絡上和筆者堅持同樣觀點的網友大有人在,其中有一位叫陳世清的經濟學家不僅長期關注了這件事,還親自向有關部門發出《信息公開申請函》。

這個有關部門就是掌握影視演員“生殺大權”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陳世清的文件是2021年3月2日寄出的,他以製片人身份申請公開信息內容主要有兩條:公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封殺”演員鄭爽的文件,(如果有的話)公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封殺”演員鄭爽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應該在4月4日之前回復陳世清先生。

2021年3月31日,陳世清先生收到了國家廣電總局的正式回覆文件,文件中主要內容有四項:

1,告知陳世清先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機構和名稱已經發生變動,電影行業的管理已經劃歸國家電影局。

2,陳世清申請公開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封殺”演員鄭爽的文件”信息不存在,原因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沒有製作該信息。

3,陳世清申請公開的另一個信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封殺”演員鄭爽的法律依據,由於沒有這個文件存在,自然也就無需公開。

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向陳世清發送了一份附件,內容是《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頻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簡單説就是網絡上流傳的“劣跡藝人封殺令”)

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正式回覆信息我們可以得知,第一,鄭爽沒有被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下令“封殺”。第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有關文件規定的“劣跡藝人”是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主創人員。

現在問題明確了,鄭爽一方面不屬於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規定的“劣跡藝人”,另一方面也沒有被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封殺。

肯定有網友不服,説之前不是有國家廣電總局的“文件”指責鄭爽嗎?

那個所謂的“文件”筆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早就明確指出了,那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下屬的學術媒體《廣電時評》,性質是媒體,不具備行政權限。

打個也許不恰當的比方,你在班裏當班長,班主任可以撤掉你的班長職務,可如果宣傳委員在黑板上寫你不配當班長,是不會影響到你的班長職務的,他沒有那個權限。

那麼,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正式回覆文件是否意味着鄭爽可以復出了?是否意味着她的那些影視劇可以順利播出了?

筆者只能説,很遺憾,鄭爽的復出並沒有那麼簡單,她雖然沒有被行政文件明令“封殺”,但她也確實造成了一些不良的輿論,對社會的公序良俗造成了一定影響,因此至少在短期之內是不太可能復出的。

至於鄭爽拍攝的那些影視劇是否能夠順利在電視台播出,那和鄭爽沒有關係,那需要劇組或製片方和電視台去談,播不播出由電視台自由裁定,他們願意播和不願意播都不違法。

對於鄭爽來説,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回覆對她最關鍵的作用是另外一個地方,那就是想找鄭爽索賠的劇組並沒有法律依據。

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封殺”文件,法院不可能支持索賠方,網絡截屏、自媒體報道和網友評論,那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總之,還是筆者一直堅持的那句話,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