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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還是彭于晏?
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這起“假代言”案件,二審認定兩家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彭于晏肖像權的侵犯,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彭于晏22萬餘元。
彭于晏“被代言”
闢謠後仍被蹭熱度
“我們萬康,簽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權!今後,我們每一款產品上都會出現彭于晏的照片!”2019年12月21日,萬康公司舉辦品牌招商大會,負責人黃某在招商會上慷慨激昂地宣佈了這個“好消息”,並將印有彭于晏照片的相關產品進行公開展示。
某微信公眾號當天即推文,“萬康簽約最自律的男神彭于晏”,並附上涉及彭于晏的多張代言圖。
在發現被侵權的情況後,彭于晏工作室於2019年12月21日發佈闢謠聲明,澄清彭于晏與“萬康”品牌無任何形式的合作。然不實代言信息仍在微博、微信等各大平台傳播。
彭于晏發現澄清無果,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康”品牌運營方萬康公司與品牌權利人裕美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公證費等費用共計100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萬康公司利用彭于晏的肖像和影響力進行產品推廣,以達到其商業目的,對相關不實消息在相關自媒體上出現乃至擴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萬康公司與裕美公司共同構成對彭于晏肖像權的侵犯,故一審法院責令兩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在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及中國青年報上針對此事發布致歉聲明,並賠償彭于晏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維權支出費用等共計22萬餘元。
萬康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但結合彭于晏肖像的商業價值以及萬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及影響等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對一審確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賠償數額予以認同。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素人”也要小心“被代言”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任明豔指出,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是自然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肖像進行損害、玷污。
任明豔法官提醒,隨着電子商務的不斷髮展,商家的“代言人”選項已經從知名藝人等逐漸轉向一些具有特定身份標籤的“素人”,公民若發現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犯,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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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中國青年報、上海法治報、上海一中法院
編輯丨譚偉
值班主任丨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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