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如今在人們的生活中已不可或缺,但近來熱炒的啓用無人飛機送快遞,仍吸引了很多人的視線。古代快遞又叫“急傳”,它在中國出現的時間相當早,秦漢時期,全國已有成熟的快遞網絡;隋唐以後,對快遞不快、泄密等違規行為已有嚴厲的懲罰措施。
古代“快遞員”被稱為“健步”“郵人”“驛足”“遞夫”——
“日行五百里,走及奔馬”
有信史可考,快遞在中國上古周代時便已出現。據《周禮·秋官》記載,當時周王朝的官職中,便設置了主管郵驛、物流的官員“行夫”,對其職責要求是,“雖道有難,而不時必達”。實際上,早在商朝已有近似於快遞的馹傳制度,並已在殷墟甲骨文中得到證實。
古代快遞,主要用於政令、軍情的傳遞,民間使用遠沒有現代廣泛。古代最原始最主要的快遞方式之一是 “步傳”,即靠人工步行投遞。這在周代叫“徒遽”,與用郵車投遞的“傳遽”正好相對。
步傳又叫“步遞”。“遽”與“郵”、“驛”、“館”、“置”意思差不多,都是郵傳、速遞機構。如春秋時,齊桓公在齊國大路上,每30裏設一個“遽”,漢代則30裏設一“置”。
“健步”是古人對快遞員的最常用稱呼之一,《通鑑》注稱,“健步,能疾走者,今謂之急腳子,又謂之快行子”。健步其實就是郵差,不同時代叫法也不同,秦代叫“輕足”,漢代叫“郵人”、“驛足”,宋代叫“遞夫”,明清叫“驛夫”……。據《隋書》記載,陳末隋初有一位叫麥鐵杖的“投遞員”,“日行五百里,走及奔馬”,曾由京城夜送詔書到徐州,“夜至旦還”。
古代郵件有嚴格的保密措施——
“大小二篆 ,皆簡策所用”
如何保密,也是古代快遞業非常重視的問題。為了預防中途泄密,被人拆看或偽造,古代採取了不少特殊的手段。
以秦代為例,當時有嚴格的交接和登記制度。《行書律》中規定:“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輒相報也。書有亡者,亟告官。”同時對投遞員的素質也提出了硬性要求:“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即老弱和不誠信的人,不能擔任投遞員。
防止泄密最重要的手段是密封。在秦代,文書都是寫在竹簡上,所以傳遞之前都會將郵件捆紮妥當。在結繩處使用封泥,並蓋上相關印璽,以防私拆;寫在絹素上則要裝入書袋中。
到了漢代,封裝工具和手段更加豐富,外封套有函、篋、囊等,根據物件的形狀、大小,分別裝入不同的包裝袋中。其中,“函”為一種小木盒,用來裝簡牘,上有木板蓋,刻線三道,鑿一小方孔,用繩子紮好後,方孔處要用封泥封好。
在唐代,公文郵件的封裝通常要用囊封,尤其是密奏,更要囊封。封泥不僅有保密的作用,還有等級之區別。一般最高五封,最低三封。封泥越多,表明郵件越重要,所用的速遞工具就要考慮緩急。
宋代,郵件保密制度和技術更為完善和進步,出現了“字驗”、“數遞”、“色遞”、“字遞”、“物遞”等多種先進的保密手法。
清代郵件封發、保密和防損工作做得更好,有“重封入遞”、“木匣入遞”、“絹袋封發”、“彙總封發”、“長引隔眼”等多種裝封手段。清代在速遞奏摺一類的重要郵件時,還有專用的封裝程序,使用“封桶”、“報匣”、“夾板”等封套,外人是絕對看不到的。
唐代“快遞”果品水產——
“一驛過一驛,驛騎如星流”
魏晉時期,中國出現了第一部專門的郵政法規,即魏國由陳羣等人制定的《郵驛令》,這在中國郵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到了隋唐,快遞業更為發達,由於大運河的開鑿,水路快遞更為突出。在李隆基(唐玄宗)當皇帝時期,全國大約有1639個驛站,其中水驛260個,陸驛1297個,水陸相兼驛86個。有學者推算,盛唐時期,從事驛傳的工作人員約有2萬多人,其中驛夫17000多人。唐代詩人岑參《初過隴山途中,呈宇文判官》寫下了親眼所見:“一驛過一驛,驛騎如星流;平明發咸陽,暮及隴山頭……”
唐時已開始流行用快遞運送水產、水果。當時平原郡(今山東境內)進貢的螃蟹,便是使用快遞。據唐段成式《酉陽雜俎》記載,這種蟹是在河間一帶捕捉的,很貴重,在當時一隻價值一百錢。為了保證是活的,每年進貢時都用氈子密封起來,捆在驛馬上速遞到京城。
中國快遞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快遞業務是給楊貴妃送荔枝,詩人杜牧是這樣寫的:“長安北望繡成堆,山頂千門次第開;一騎紅塵妃子笑,無人知是荔枝來。”唐玄宗李隆基為討寵妃楊玉環歡心,使用快遞,從遙遠的南方向北方的長安送荔枝。這在今天已不算什麼,但在當時太奢侈了!
在古代,快遞主要為皇家、達官貴人服務。明代于慎行的詩句“六月鰣魚帶雪寒,三千里路到長安”,寫的就是快遞鰣魚之事。
秦漢“投遞員”統一着裝——
“驛馬三十里一置,卒皆赤幘絳韝雲”
如今的郵政投遞員都統一穿着墨綠色的工作服,秦代以水德自命,色彩上“尚黑”、數字上“尚六”。當時的車同軌一律為“輿六尺”,用於快遞業務的馬匹則是“乘六馬”;上等投遞員的着裝都是黑色。
到了漢代,黑色不受歡迎,投遞員穿紅色工作服。《後漢書·輿服志》記載,東漢驛卒有特殊標記,“驛馬三十里一置,卒皆赤幘絳韝雲”,即頭裹絳紅頭巾、膀戴絳紅套袖。另外,身上還揹着“赤白囊”,即一種紅白相間的專用郵包。
在南宋,供職當時快遞公司“斥堠鋪”的,朝廷會發給春、夏、冬三季衣服。
除着裝外,秦代對郵件快遞的要求也有明確説法。《行書律》中規定,“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勿敢留,留者發律論之”。這句話的意思是,寫有“急”字的郵件(文書)要立即傳遞,不能有片刻耽誤,普通郵件當天送出即可,不能積壓。如果不及時投遞,要依法懲罰。
古代“快遞”最快“程限”——
驛馬“日行500裏,16驛”
漢代繼承了秦代的做法,“五里一郵,十里一亭”。在“五里一郵”基礎上,又於交通要道上,隔30裏建一“置”,即所謂“改郵為置”。
置,即“驛置”,又叫“傳置”。用於傳遞緊急文書,當時的郵驛機構已有專用車,這種專用車叫“傳車”。當時,用車快遞叫“傳”,用馬速遞稱“驛”。
馬肯定比馬拉着車跑要快多了。所以,東漢以後,車輛被逐漸淘汰,馬成為快遞的主要交通工具,這叫“馬遞”,這時傳遞文書的機構多稱“驛置”。在投遞過程中,一般是“換馬不換人”,投遞員一般跑完全程。
古代快遞對里程、速度都有具體的規定,這叫“程限”。
秦漢時期步遞一般都是短途,平均每個時辰要走10裏,這是對普通郵件的要求,當天送完。如果用傳車,一般每天要行70裏,最多每天可行二三百里。騎馬的話,對速度的要求是“日行四百里”,這是當時的速度極限了,即古人眼裏所稱的“至速”。
隋唐時期對陸路的驛速則有這樣的程限:傳馬日走4驛,乘驛馬日走6驛,按每30裏一驛算,日走120裏至180裏。如果是急件,要求日馳10驛,相當於跑300裏。更急的,如送赦書,則日行500裏,日行約16驛。
宋代的快遞“急腳遞”,是在步遞和馬遞基礎上創立的,最早記載出現於宋真宗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急腳遞並非人力的步遞,也是一種馬遞,要求日行四百里。元代的急遞鋪,更接近今天的快遞公司,程限與宋代一樣。
泄密快遞信息將被嚴懲——
“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
由於古代快遞多為政令、軍務一類,如果快遞變成慢遞,或將郵件遞錯、丟失等,都將被嚴懲。
秦代規定,如果拆看或偽造文書,未能察覺,罰二甲,即《法律答問》中所謂“發偽書,弗知,貲二甲。”
《唐律疏議》規定,“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凡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百。”打板子算是最輕的處分。
在唐代,快遞送晚了,或是不依驛道行走(枉道),也要被處罰,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是處死。如果在投遞過程中出現稽程,將根據時間的長短、公文的性質、引起的後果,作出相應處罰。
所謂“稽程”,就是耽誤快遞。唐律規定,“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如果是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户口軍人城戍者,絞。”
對失密或私拆、損壞、丟失郵件,唐代也有相應處罰規定。當時禁“漏泄”、“稽緩”、“遺失”、“忘誤”,其中對泄密處罰最厲害,《唐律疏議》(卷九)中規定,“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
私拆郵件的,《唐律疏議》(卷二十七)規定,“私發官文印封,視書者杖六十,制書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密坐減二等,即誤發視者各減二等,不視者不坐。”
此後,各朝代對郵遞違規的處罰規定,均與唐朝差不多。
最後還要提一下的是,古代官方投遞員都持有牌符一類的信物,也就是相當於通行證的馳驛證件,“一證通行”,大大減少了快遞過程中的人為耽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