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一男子在行竊時曾被毒蛇咬傷,但賊性不改,再次行竊同一地點時被電擊傷。7月16日,益陽市赫山區法院通報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郭劍(化名),1980年出生,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於2012年4月刑滿釋放。
同年8月底,郭劍夥同他人到一工廠配電間行竊,用氧割設備將變壓器的外殼割開,竊取裏面的線圈後離開。嚐到了甜頭後,次月,郭劍再次到該配電間行竊時被毒蛇咬傷,被同夥送往醫院治療。
10月11日,傷愈後的郭劍與同夥再次潛入該配電間行竊,在拆取設備時,被電擊傷倒地,之後被巡邏的保安發現並報案。
經物價部門鑑定,郭劍等人因盜竊電纜、破壞變壓器,造成該廠經濟損失6.9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郭劍夥同他人採用破壞性手段進行盜竊,致使公私財產毀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且郭劍系主犯、累犯,對工廠造成的經濟損失,郭劍與另兩名同案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