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場延期或停辦背後:醫藥會議為何成為灰色利益鏈?

  中新經緯8月7日電 (王玉玲)近期,多場醫藥學術會議公開宣佈延期。在醫藥反腐的大背景下,這釋放出什麼信號?

  多場醫學會議延期

  據中新經緯不完全統計,近期已有包括消化內鏡專業委員會換屆選舉會議暨第五屆學術年會、2023年西湖呼吸治療大會、第三屆全國慢病篩查與管理學術會議暨第十一屆全國肥胖與體重管理學術會議、SICOT中國足踝外科專家論壇、中華醫學會2023年全國肺癌學術會議等多場學術會議宣佈延期。

  從原因來看,有的直接表示因故推遲,有的表示為客觀因素,還有的則表示受杭州亞運會等因素影響。

  而從主辦方來看,這些宣佈延期和停辦的會議主要以行業組織或學(協)會為主,包括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SICOT中國部足踝外科學會、四川省老年醫學學會、中華醫學會及中華醫學會呼吸分會等。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SICOT是國際知名的矯形與創傷學術組織,SICOT中國部成立於1992年;四川省老年醫學學會是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省屬一級社團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中華醫學會是中國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官網顯示,截至目前,中華醫學會已經擁有近70萬名會員、89個專科分會、478個專業學組,加入了42個國際性/區域性醫學組織,並與4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副省級城市地方醫學會保持着密切的合作。

  這些學術會議的延期停辦,有的較為突然。“下午的省級年會,早上通知不開了。”“週末的會突然停了,省級的年會呀,説停就停,不知道該怎麼辦了。”有醫藥代表在社交平台評論稱。

  陝西省山陽縣衞生健康局原副局長徐毓才認為,延期與最近越來越趨緊趨嚴的反腐有關。他對中新經緯分析稱,由於目前很多政策還不夠明確,哪些情況算違規哪些不算,很難把握,所以一些學(協)會要“避風頭”,乾脆停下來觀望。另外,現在醫療機構在普遍清退講課費,舉辦學術交流活動的專家不能前往,也是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徐毓才也表示,有一些行業學(協)會,可能自己覺得有明顯不規範,所以就乾脆暫時停止。

  協會、學會也在整治之列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國家衞生健康委等14個部門今年5月聯合印發的《2023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下稱《要點》)中,在整治行業組織存在的不正之風問題中提到,重點是各級各類行業組織或學(協)會在工作或推進業務主管部門委託事項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問題,尤其是以“捐贈”、學術活動、舉辦或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攤派,為非法輸送利益提供平台,違規接受捐贈資助等問題。

  學(協)會在醫療行業中扮演了什麼角色?徐毓才表示,行業協會、學會在學術推廣和交流過程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也可以作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聯繫醫藥企業的紐帶,並可以接受贊助支持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但有一些機構管理不規範,起到了不好的作用,在近年查處醫藥購銷領域腐敗問題中發現了一些問題。

  在2008年就曾經歷醫藥反腐,如今在某外企擔任醫藥代表大區負責人的張萊(化名)對中新經緯表示,作為這個行業的“元老”,部分行業學(協)會是醫藥企灰色產業鏈其中一環,但此前對其監管卻相對較少。

  至於具體的操作方式,張萊介紹稱:“比如某公司的銷售額是一個億,推廣費用預算是5%,但是通過正常辦學術會議走勞務支出沒有辦法消耗完這些費用,就會通過學協會。學協會召開會議,廣泛招商,企業贊助,但實際操作和受益的是醫院人員。這是正常的辦會流程,但其中也有非法利益輸送。”

  雖然部分學(協)會在醫藥灰色產業鏈中扮演了中間者的角色,但也並非毫無痕跡。“現在税務信息都是透明的,只要查學(協)會的增值税發票和實際支出情況,很容易揪出問題。”張萊説道。

  中新經緯在裁判文書網統計發現,根據案例判決,部分行業組織或學(協)會曾與行受賄有所關聯。

  四川攀枝花市婦幼保健院特檢科原主任伍文霞受賄一案中,醫療設備銷售人員唐某在舉證中透露,2016年12月攀枝花醫學會超聲專委會在攀枝花賓館召開年會,他作為贊助商之一來參加了這次年會,並請伍文霞他們科室參觀儀器。此後,唐某在第二天到達會場後就給她打電話,二人到達房間後,伍文霞收受設備回扣15萬元現金。

  河北厚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博主雷家茂向中新經緯分析稱,醫學會和醫療機構的結合較為緊密。從實務來看,過往有判例顯示有些受賄對象自身是某醫院或某科室的領導,以醫學會的名義來收取賄賂。

  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如果某醫院、某單位或者某醫藥企業利用醫學會來收受賄賂,那這個時候醫學會就相當於在幫助收受賄賂,則醫院與醫學會可以成立單位受賄罪共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從判決實務來看,雷家茂指出,過往即使判決與醫學(協)會有關,判決時也往往直接定位背後的人跟單位,因為醫學(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或者單位,個人也有具體的任職單位,若個人為該單位的領導人員,則往往視為該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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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琨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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