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重農抑商的真實性探討——分析重農抑商的制度性原因與得失
大家好,我們的逸仙談歷史又來了,今天起我們一起來分享歷史知識,也許你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收穫哦。
在春秋以前,土地雖然也是私有制,但那是奴隸主的土地,農奴沒有人身自由,也不具備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全國絕大部分的生產生活和消費資源全部都在奴隸主貴族手中,不論是土地的繼承,土地的販賣,甚至是各種生產商品的交換,都在貴族範圍之內進行,所以土地兼併總體而言的並不會給社會帶來多大危機,只是對一部分的貴族有着積極重要的生存意義。
我們都認為傳統社會是農業佔主導,而且基本的國策是重農抑商。原因在於當時經濟結構十分單一,生產力低下。農業作為整個社會,似乎是唯一的生產領域,必須引起重視,而商業某種程度上並不生產資源,而是倒賣資源,造成各地的物價差額過大,進而引起地區社會安全秩序問題。
古代的經商輝煌時期——貴族社會下的商業發展
商人的倒賣行為,有可能使政府無法獲得常規税收,進而必須要對工商業進行打擊,以穩定當時的生產秩序,這種説法固然有道理,但卻並不是傳統封建時代重農抑商的全貌,要想了解重農抑商的全貌,我們必須要從商人的地位以及商業的發展説起。
他們更多的並不是,為了自己而進行商業貿易,而是為了一個集體,一個族羣,所以這一時期除了各個部落和邦國自身能夠生產的必要物質所需之外,對外交換,尤其是商業貿易交換,成為當時很多部落和城邦的主要發展方向,雙方交貨的東西大多都是對方缺乏的物質生產產品,這一時期的商業是倍受推崇的,而且商業貿易的範圍十分廣大,並不侷限於鄰近的部落城邦。
重農抑商的來源,儒家的保守看待與法家的令行禁止——長達千年的先進與保守
説到重農抑商,其實這並非根源於儒家思想,至少在最初的儒家思想體系當中,對於商人和商業貿易並不排斥,對於孔子學生中的一些商人,孔子甚至表揚有佳。在一些時候還認為商業的適度發展可以促進社會經濟的恢復與民眾的安居樂業。實際上,真正提出重農抑商的是法家,主要通過各國的強有力的行政體制,對這一法令進行保證,並影響此後2000多年的歷史。
雖然儒家認為適度的商業發展有利於社會穩定,但是發展過快同樣使儒家這羣學者們也摸不到頭腦,而法家的改革者則明確意識到農業對於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商業過度繁榮導致農業萎縮,但法家並不是要消滅一切商人,一切商品交換。法家尤其是商鞅曾明確提出將國有資源徹底收歸國有,而不再有商人進行倒賣掌握。
這是一個國家發展繁榮的基礎,國有資源不應落到私人手中,而在其他的基礎社會服務行業當中,法家也明確提出了限制政策,這一限制並不是禁止,兩者是不同的概念。舉一個例子,秦國政府在商鞅變法以後,鼓勵商業發展,但是商業發展必須以政府為主導,不能進行自由經濟體系之下的私人貿易,這既保證了商業不會過度繁榮,同時也能保證秦國農業不受商業的倒賣損害。
為了進一步保證農業利益,秦國的一切社會福利還與農業掛鈎,比如説產生了農爵制,奮力耕作,從事農業生產的人並不會因為其生產作物的週期長,利潤少而流向賺錢快的商業領域,在秦國咸陽成為商業繁榮的大都會時,秦國依然能夠保證自身的農業生產可以維持強大的軍事輸出。
重農抑商的內在區別與封建時期的應用
在秦國時期,商人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官商受到國家的肯定扶持,一部分是私商,他們通常會編户管理,並且入籍三代不能改,私商的社會地位是很低的,他們經常被政府徵發戍邊,一些私有商人甚至形同罪犯,在漢代也延續了秦王朝時期對私有商人的社會地位處罰。
他們的後代不能進入官學,不能與世人平起平坐,這其實也是對農業和商業兩大發展領域的一種平衡,從事艱苦的農業勞作,可以擁有社會地位,而從事商業貿易,則必然要在社會地位方面做出犧牲,漢朝基本繼承了秦朝的統治框架,對於商人,也採取極為類似的態度。在休養生息時期,對於商人的販賣並不加干涉,主要是因為在當時社會物資奇缺,必須要依靠商品流動去彌補受災地區的困境。
進而催生出了很多富甲一方的大地主大商人,其中的一部分受到國家的重視,將它們作為官商對待,甚至一些人登堂入室,成為皇帝的顧問。在税收,農業,商業等方面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向商人徵收個人所得税,來填補漢朝反擊匈奴的持續財政虧空,這些商人所得税更多的也是對私商徵收,對於官方認可的商人,官方則對他們採取各種優待措施,保證他們在各地販賣物,獲取利潤,並交給國家。
這些官方商人並不一定代表全部官營行業,更多的是受政府許可的商業販賣,而鹽鐵酒和大量的自然資源則完全淪為官營,這些都是當之無愧的國家資源,漢朝投資者尤其是漢武帝,也絕不會把這些特權交給官方承認的商人手中。
同時,重農抑商政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那就是處於政權穩定的考慮。政權發展的不同時期,重農抑商的政策,它的執行程度也有所不同。在王朝建立初期,大多數王朝都實行重農重商的政策,既能迅速恢復農業生產,同時也能保證商業販賣照常進行。為的就是儘快盤活國家經濟,增加國家税收。
在王朝統治中期,往往會進行重農抑商,因為商業利潤很大,相比農業而言,往往會導致商業貿易的過度繁榮,從而危及國家税收。而到了王朝統治末期,不論是地方地主豪強大商人還是國家官僚,都在一門心思的經營商業,將土地商業化,通過數百年的土地兼併,從農民的手中獲得土地,並將其作為商品,從而導致社會矛盾最終爆發。
重農抑商的制度原因與得失
重農抑商最根本的社會原則其實是來源於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在私有土地之下,皇帝是名義上天下土地的全部擁有者,但實際上是掌握在大大小小的地主手中,為了維持整個政權的穩定和地主階級生活的主要來源,土地被各地主官員的貴族所看重,這就與第二次農業革命鐵器牛耕之前的社會現實有很大區別。
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以後土地的所有者既可以是官僚貴族,也可以是地主農民,相比農民,其他三者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可以利用,對於土地的兼併,也會出現各種方法方式,而農民不再像農奴一樣,完全是土地的附庸者,不存在失去與獲得土地的可能性和現實,但是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他們就只能走上一條極為危險的道路,從而導致社會動盪。
從自然環境下來看,我國一直是一個幅員遼闊,平原眾多的國家。對於農業的生產十分重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商業貿易的需求,不如西方希臘羅馬居民那樣強烈,因為他們更多的是要通過商業貿易換取生活的必需品,而我們沒有這種十分明確的生活急迫感,所以重農抑商在環境影響,社會發展方面也有自身的社會合理性。
也正是因為這一種傳統體制之下的社會合理性,使得中國沒能進入資本主義萌芽時代,除了宋朝之外,所有的封建王朝農業經濟佔總體經濟結構中都達到了90%以上,而税收則幾乎是100%,商業無法完全從社會體系當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大支柱,契約精神,商業文化以及創新意識也無法跟進。在近代的競爭中,成為了我們最大的歷史包袱。
喜歡的小朋友一定要多多説説自己的意見,我們一起來討論,分享自己的觀點,説的不對的也要指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