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普法
先來玩個“大家來找茬”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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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那些
讓人防不勝防的“山寨秀”嗎?
想吃“康師傅”卻買到“康帥傅”,
想喝“脈動”卻買到“脈劫”,
想用“藍月亮”卻買到“藍月殼”
……
近年來,
各種打擦邊球的“山寨”行為,
讓消費者難以分辨,
如果在購買時不加留意,
一不小心就會踩“坑”。
這不,
最近就有消費者投訴
遇到了“掛羊頭賣狗肉”的
“山寨演出”。
近日,號稱“大型人偶童話劇”的舞台劇《冰雪奇緣》遭“山寨”質疑。據報道,該劇的演出傳單上醒目地使用了電影《冰雪奇緣》中“艾莎”與“雪寶”的人物形象,英文標識“FROZEN”亦與電影標題十分接近。這些介紹讓人很自然地將演出與電影《冰雪奇緣》聯繫在一起,但部分網友在觀看後卻反饋“上當受騙”:演出內容大相徑庭,音樂也完全走樣,整個演出“極不尊重原著”,卻又“盜用別人圖片做宣傳”。對此,客服以“我們演的是這個故事,但我們是一個兒童劇”為説辭,迴避了媒體提出的該劇是否得到正版授權的提問。
借“名牌效應”招攬消費者,
這種情況並不鮮見。
在演出市場上,
有人“山寨”別人的演出,
還有人“山寨”別人的“臉”。
不少人因跟明星“撞臉”而走紅,
走紅不是壞事,
但如果為了
實現“吸睛”和“吸金”的目的,
故意以假亂真,
那就比較危險了。
早在2015年,歌手汪峯因“草根歌手”丁勇使用其姓名及照片在微博進行營利性宣傳,以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為由將丁勇訴至法院;2017年,一名“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歌手伍佰進行表演被粉絲識破,伍佰通過經紀公司發表公開聲明,請粉絲們謹防受騙,“月光伍佰”隨後發文道歉;隨着網絡直播的興起,有些主播在直播間也當起了“山寨明星”,2021年7月,一名長相酷似演員林心如的主播,模仿紫薇失明的橋段,求粉絲給她刷“火箭”治眼睛,被網友吐槽“如此見錢眼開,不如瞎着”……
除了“山寨演出”“山寨明星”,
還有“山寨景點”也讓人“驚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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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版“獅身人面像”
山寨版“埃菲爾鐵塔”
山寨版“兵馬俑”
……
一眾“山寨景點”粉墨登場,
粗製濫造的外形令人啼笑皆非。
從“山寨食品”到“山寨演出”,
從“山寨明星”到“山寨景點”
……
層出不窮的“山寨現象”,
從法律視角該如何解讀?
雖然都是“山寨”,但是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的“山寨”行為,涉及的法律問題並不相同,不能籠統概括為某一種侵權行為。
關於“山寨演出”:
“山寨演出”是否侵權,難以一言以蔽之,要個案論證。以上述“大型人偶童話劇”為例,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劇本、舞台設置和海報等均可能構成受保護的權利客體。司法實踐中,關於如何認定著作權侵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中規定,侵權認定基本規則為: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在先作品的相關內容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被告在創作時接觸過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且被告不能舉證或者説明被訴侵權作品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權。上述“大型人偶童話劇”中的海報、舞台及人物設置等均與電影版《冰雪奇緣》非常類似,且《冰雪奇緣》非常知名,因此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關於“山寨明星”:
如上述“月光伍佰”的案例,可能涉及到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權和名譽權。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專有的對於通過繪畫、照相、雕塑、錄像、影視等形式在物質載體上再現自己外貌形象的人格權。肖像權保護的是基於自己影像的被“人為再現”的權利,也就是禁止針對性的模仿行為。在民法典實施前,構成肖像權侵權以商業使用為前提;在民法典實施以後,這一前提不存在了,這也是重視肖像權保護的舉措。此外,如果“山寨明星”在其仿冒行為中,還有貶損明星形象等其他侵權行為,如醜化等,則可能侵犯明星的名譽權。
關於“山寨景點”:
如上所述山寨版“獅身人面像”、山寨版“兵馬俑”情況,則要分為兩個方面來看,第一個是“山寨”國內的景點,第二個是“山寨”國外的景點。關於“山寨”國內的景點,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建築物也屬於其保護的客體,因此可能涉及到侵犯著作權;但如果涉及到“山寨”古代建築,會有超過作品保護期限這一問題;此外,釐清權利主體也是個難點。關於“山寨”國外的景點,我國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規定了建築屬於文學藝術作品不能隨意複製。因此,未經許可也不能複製國外的景點。
關於“山寨產品”:
根據商標法規定,如上所述“康帥傅”“脈劫”等可能涉及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康帥傅”“脈劫”是非常典型的“傍名牌”行為,也就是通過近似的商標試圖造成混淆,導致消費者發生錯誤購買的行為。上述行為侵害了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打破了商標指示商品服務來源的指示性。
如果消費者感覺“上當”
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維權手段,包括:(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對“山寨現象”
進行引導和規制?
事實上,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體現了法律對私權保護與促進創新之間的平衡。關於規制“山寨行為”,可以通過“邊打擊,邊鼓勵”的方式推進。“打擊”是指加強懲處力度,提高侵權成本;“鼓勵”是指規範市場活動,強力推崇、普及商業“原創”價值觀。此外,消費者在規制“山寨現象”中也扮演着非常核心的作用,提高識別力、明確拒絕“山寨”產品服務會使得此類經營者失去生存的土壤,長久以往其結局就是逐步地消失。
感謝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沙仁高娃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