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針對遊艇產業地方性法規將施行

原標題:首部針對遊艇產業地方性法規將施行

首部針對遊艇產業地方性法規將施行

漫畫/高嶽

□ 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遊艇業被稱為漂浮在水上的“黃金水道”。隨着海南自由貿易港及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加快建設,極具海南特色的遊艇產業逐漸成為旅遊新寵,同時也面臨不少體制機制障礙。

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近日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遊艇產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設總則、產業發展、檢驗登記和航行、遊艇租賃、服務與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56條,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法規,是國內第一部針對遊艇產業的地方性立法,也是海南省第一部以促進產業發展為主要出發點的創制性立法。

破解遊艇產業發展痛點

隨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遊艇正成為娛樂休閒新消費品。作為島嶼省份,海南具有發展遊艇產業得天獨厚的資源優勢。

海南省遊艇產業起步較早,經過多年發展,海南已經成為我國遊艇產業發展最具活力的省份之一。截至2022年2月底,海南已建成運營13個遊艇碼頭,2289個泊位。全省登記遊艇有效保有量1180艘,同比增長64.8%,約佔全國的18%。持有遊艇駕駛證的操作人員5521人,新增量同比增長46.86%。

此外,海南省現有遊艇俱樂部及相關企業約755家,同比增長72.2%,涵蓋製造、維修保養、培訓、銷售等產業,產業鏈條基本完善。2021年接待出海遊客超100萬人次,同比增長49.8%。遊艇租賃消費保持高速增長。

當前,海南省遊艇產業已經形成一定的產業規模,基本實現遊艇產業鏈上中下游全覆蓋,遊艇碼頭等基礎設施日趨完善,政策創新不斷激發市場活力,遊艇產業整體發展勢頭迅猛。然而,與世界其他自由貿易港相比,海南遊艇產業發展仍存在不少痛點難點問題,亟須加強制度供給,促進產業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支持海南設立遊艇產業改革發展創新試驗區,發展遊艇旅遊,放寬遊艇旅遊管制,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產業體系。

為此,《條例》應運而生,以促進產業發展為出發點,堅持問題為導向,精準施策,加強頂層設計,積極打造國際化、便利化、法治化的遊艇產業發展營商環境。

建立遊艇統一執法機制

《條例》開宗明義指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遊艇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遊艇產業的服務和保障水平,建設海南遊艇產業改革發展創新試驗區。

同時,依照“全省一盤棋”,統籌推進的總體思路,建立政府領導協調機制,凝聚發展合力。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遊艇產業發展促進工作,建立遊艇統一執法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遊艇產業發展促進工作協調機制。

《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全省遊艇綜合服務“單一窗口”,促進遊艇相關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通共享,推動遊艇監管服務一體化。還提出優化服務管理措施,提升服務效能。明確支持簡化遊艇檢驗手續、優化遊艇出入境管理、遊艇操作人員培訓考試發證管理等。

為了培育和壯大產業市場要素,夯實產業基礎,《條例》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規劃頂層設計,強化資源要素保障,多角度支持和鼓勵遊艇產業創新式發展。

《條例》規定,省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遊艇產業發展規劃,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全省遊艇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區實際,編制遊艇產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同時,圍繞遊艇產業全鏈條的各個環節,從資金支持、研發設計製造、消費產品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人才教育、科技創新、交易服務、會展招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支持和促進措施,為產業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在此基礎上,《條例》還作了細化規定,在資金支持方面,將遊艇產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在基礎設施保障方面,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公共遊艇碼頭、下水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在金融支持方面,鼓勵金融機構對遊艇企業提供貸款、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放寬遊艇登記主體範圍

建設海南自貿港,要把制度集成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創造出更大的體制機制活力。《條例》結合海南遊艇產業發展實際,推出多項制度創新。

《條例》制定遊艇相關標準和規範。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在遊艇設計、製造、檢驗、運輸、服務等方面依法制定標準和規範,保障產業的健康發展。

為提升國際化程度,《條例》放寬遊艇登記主體範圍,規定除了中國公民、法人和組織以外,在海南工作並取得居留許可證的境外人員所有的遊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申請辦理登記。

與此同時,《條例》規定從境外購買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且擬申請辦理登記的遊艇,船齡可以放寬至五年。核定的乘員定額數可以放寬至二十九人。

《條例》明確支持持有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國家和地區遊艇操作人員證書的,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髮核定期限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在規定水域短期內駕駛遊艇的,依照有關規定,無需換證。

為解決遊艇銷售期間的試駕問題,《條例》規定遊艇銷售期間需要試駕的,遊艇銷售經營者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試駕遊艇、人員、水域應滿足相關要求。

為回應行業內對遊艇夜航的需求,打造海南城市“夜經濟”新名片,《條例》規定具備夜航條件的遊艇,應當在符合條件的水域內開展夜航活動,遊艇所有人、遊艇俱樂部及遊艇租賃業務經營人要具備夜間救援保障能力。

鑑於遊艇出海航行,屬於高風險領域,有必要採取措施強化安全保障,《條例》規定遊艇所有人、遊艇俱樂部或者遊艇租賃業務經營人應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遊艇租賃業務經營人還應當為租賃遊艇乘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加強遊艇產業綠色發展

近年來,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調研發現,海南遊艇租賃行業中小從業企業備案難、備案標準未統一、同質化競爭嚴重等問題依然突出,整個遊艇租賃市場秩序尚需進一步規範。為此,2019年12月,海南印發《海南省遊艇租賃管理辦法(試行)》。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遊艇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正式實施。

為進一步促進遊艇租賃業持續健康發展,《條例》支持遊艇租賃新業態發展。規定遊艇租賃的從業條件,建立備案管理制度。規範遊艇租賃經營行為,規定遊艇租賃業務經營人應當履行公示服務項目、配備操作人員、建立救援服務體系、建立租賃信息管理系統等義務。

《條例》還強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市場監管責任,實施信用監管,定期開展遊艇租賃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及時公佈考核情況。針對違反遊艇租賃經營活動要求的行為,設置相應的處罰,懲戒違法經營行為,促進遊艇租賃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優質發展、創新引領、開放包容、生態集約以及保障安全,這是海南發展遊艇產業的原則。《條例》提出,加強遊艇產業綠色安全有序發展。明確推廣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規範遊艇碼頭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落實遊艇租賃業務經營人、遊艇俱樂部和遊艇碼頭經營人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條例》還要求,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整合水上應急救助資源,加強搜救經費、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保障。遊艇俱樂部及遊艇租賃業務經營人應當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和能力建設,提升抗風險、保安全的能力。(邢東偉 翟小功)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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