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山市文旅局發佈一則關於當地山嶽型景區有償救援的文件,並面向社會徵求意見。這份文件明確,旅遊者不遵守當地旅遊景區遊覽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屬地政府完成救援後,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
近年來,户外探險獲得了很多愛好者的推崇和熱捧,與此同時,由此引發的緊急救援等事件也不斷增多。除探險者人身安全外,户外緊急救援的費用到底應該怎麼算,是免費還是有償,有償的話又該如何計算等,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黃山的這則文件對有償救援的適用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再一次引發相關討論。
旅遊活動須遵循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統籌發展與安全,野外探險旅遊更是如此。這已是基本常識。旅遊者野外探險旅遊中,若人身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主體須及時履行危難救助義務,民法典和旅遊法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其中旅遊法更是將法定救助義務的保護範圍進一步擴展到旅遊者的財產安全。
與之相應,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以組團、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形式組織團隊旅遊、自駕旅遊、徒步騎行等野外探險旅遊活動的,經營者、召集者、組織者應當具備必要的導向與聯絡、應急與救護等工具和設備,並以明示方式告知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注意事項,這是民法典明文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當然要求。因此,野外探險旅遊遇險時,旅遊者有權依法請求相關主體及時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和法定救助義務。
野外探險旅遊時,旅遊者應對自身安全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若旅遊者違反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則應承受損害自擔等相應不利後果。旅遊者在進行野外探險時須依法而行、量力而行。任性盲目探險,不僅會將自己的人身安全置於險境,也會浪費公共救援資源。
值得指出的是,法定救助並不簡單等同於免費救助,法定救助和特定情形下旅遊者自負相應救助費用也並不矛盾。在旅遊法和旅遊方面的相關地方性法規中,確立旅遊者探險遇險時救助費用分擔規則,不僅有利於對探險旅遊行為進行合理引導,也有利於實現旅遊者請求救助的權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的法定救助義務、全體納税人對公共救援資源的公平共享三方面價值的平衡,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旅遊法明文規定,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先救助後追償,探險旅遊者遇險接受救助後須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相應費用,實現了應急處置救援和事後追償制度的有機結合。這一旅遊救助費用分擔規則體現了民法權利、義務與責任協調統一的法治思維,有利於提高公共救援資源利用效率,更好發揮政府的作用。野外探險旅遊者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調統一的法治思維,是實現探險旅遊活動中各方利益平衡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