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為單身女性服務的交易條件,不公平也不合理。
近日,廣州女生柚子(化名)向媒體反映稱,她通過平台預訂了天河區一酒店公寓的單人房,但是平台客服隨後來電稱,酒店反饋因附近正在掃黃行動,不能接受單身女性單獨入住,要求她取消訂單。
單身女性不能單獨入住酒店——這個規定聽上去,帶着一股濃濃的陳腐味道。其匪夷所思的程度,簡直讓人懷疑自己是否身處21世紀。從什麼時候起,女性連單獨住酒店的權利都沒有了?
毫無疑問,這就是對女性的歧視。正如網友所説的:為什麼單身女性不可以住,單身男性就可以?單身女性是犯了什麼錯?掃黃行動,掃的是違法犯罪行為,而不是單身女性。無論如何,女性都不該為此“背鍋”。
當然,歧視女性只是這一特定事件表現出的結果,更本質的問題,則是商家對某一特定人羣的歧視,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
女生柚子已經在網絡平台定了房間,那麼,商家要求退房,就是單方面破壞了雙方訂立的合同,理應承擔相關責任。另一方面,商家有沒有權利拒絕為某一羣體的消費者服務?要看有沒有正當理由。比如,有的商家規定,衣着不整者不得入內;有的商家將大吵大鬧、行為不端的消費者請出店鋪……這些都是不違背法律法規、具有合理性的做法。
但是,掃黃行動與單身女性入住酒店,純屬八竿子打不着的關係,因此把所有單身女性拒之門外,明顯不合理,實際上侵犯了這一羣體的消費自由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而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為單身女性服務的交易條件,不公平也不合理。
此前,北京曾發生一例歧視消費者的“醜女案”。當時,某酒吧拒絕一位女性入內,理由是其容貌不佳,因而被這名女子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該酒吧在拒絕顧客進入時具有容貌歧視的主觀意識,構成了對該名顧客人格權的侵害,使其自主選擇服務經營者的權利受到侵害。
同樣的,規定女性不得單獨入住,不但侵害了女性自主選擇服務經營者的權利,背後還暗含着對女性的污名化。因為商家給出的理由是掃黃行動,那麼,是不是意味着單身女性就必然跟掃黃有所聯繫呢?這也涉嫌侵犯女性的人格權了。
我國提倡男女平等這麼多年,女性幾乎在各個領域都能頂起半邊天,偏偏還不能單獨住個酒店。這樣的奇葩事,讓人難以置信。這個鍋,和掃黃行動無關,只能是無知短視的商家自己來背。學會尊重女性,尊重消費者,涉事的商家顯然還有很多功課要做。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土土絨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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