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報名旅遊缺乏保障,省事或許不省心

通過微信羣、微信公眾號等社交平台報名參加旅遊活動,在很多人眼裏是比較“省事兒”的選擇,但實則缺乏保障,容易中招。有專家表示,線上銷售旅遊產品是一種發展趨勢,有關部門要加以規範、加強監管,旅遊企業應堅守品質,消費者需保持警惕、理性消費。

參加微信公眾號組織的旅遊活動,被安排進入未開放地區遊覽、不穿救生衣就坐船;通過抖音報名參加低價遊,旅行社承諾全程無自費,行程中導遊卻強制遊客參加自費項目;預訂網絡“旅遊攻略”裏的旅遊產品,不想卻進了一個“黑旅遊團”……

近期,文化和旅遊部部署開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整治行動,嚴查“不合理低價遊”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目前公佈了三批專項整治行動指導案例。記者從中梳理發現,多個案例涉及社交網絡平台。

報名方便,缺乏保障

通過微信羣、微信公眾號等社交平台報名參加旅遊活動,在很多人眼裏是比較“省事兒”的選擇,但實則缺乏保障,容易中招。

2020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接到遊客張女士舉報,師某通過在微信公眾號發佈旅遊線路產品,招徠、組織24名遊客參加“青海邂逅柴達木之行”半自駕遊活動。在旅遊行程中,組織者安排遊客到未開放地區遊覽、在未穿救生衣的情況下乘坐船隻,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師某未辦理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查處。

經手過類似案例的執法人員表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組織的旅遊活動,意味着組織者未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沒有專業的工作人員,也不會與遊客簽訂正規的旅遊合同,甚至所用車輛可能也沒有安全保證,一旦發生問題,遊客大多取證難、維權難。

社交網絡平台上的某些“旅遊攻略”同樣可能給遊客“挖坑”,且更具迷惑性。一名遊客在搜索引擎中看到一篇“旅遊攻略”,其中包含了旅行社聯繫方式,於是聯繫預訂了旅遊行程,卻不料參加的是一個“黑旅遊團”,這是近日江蘇省常州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執法人員查處的一個案例。該攻略以普通旅遊者的口吻介紹旅遊玩法,並在其中提到兩位旅遊客服的聯繫方式和微信號。經查,該企業未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客服人員會將遊客分發給不同的地接旅行社。

記者瞭解到,此類案例當事企業多數為空殼公司,通過提供虛假信息註冊網絡賬號,發佈含有誘導內容的旅遊攻略廣告。這種模式存在多個“買客賣客”環節,旅遊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能已經被多次轉手,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未經許可“直播帶貨”旅遊產品

記者梳理指導案例發現,過去大多通過散發小廣告街頭攬客的不合理低價遊,現在把“陣地”擴大到各種社交網絡平台。

一名劉姓遊客投訴,其一行2人通過抖音報名參加哈爾濱雙人雙飛五日遊,團費共999元。旅行社承諾全程無自費,且承擔往返機票費用。但是旅遊行程中,導遊未經遊客同意增加購物場所,並且強制遊客參加2000元每人的自費項目。經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賠償遊客每人2000元。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直播帶貨”旅遊產品也需警惕。江蘇無錫走着瞧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抖音等平台,以“直播帶貨”等方式銷售“貴州黔行走着瞧6天5晚”等包價旅遊產品,無錫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通過向平台技術方發函協查等方式取得了證據,案件查辦歷時5個月。

很多老年遊客生活節儉,旅遊經驗少,又喜歡刷短視頻平台,他們是不合理低價遊的主要“踩坑者”。通過各地案例可看出,老年遊客尤其要警惕這些類型的旅遊產品:以“健身舞比賽”“廣場舞大賽”“紅歌大賽”等名義組織的低價遊,以“政府補貼”為名組織的低價遊;收取押金的“零團費”旅遊、途中補收團費的“零團費”旅遊;購買電器贈送旅遊、充值購物卡贈送旅遊、辦理會員卡贈送旅遊、購物滿額贈送旅遊等。

這類型的旅遊團,以“特價”“零團費”來誘騙遊客參團,在旅遊過程中,導遊可能會以各種理由誘導或變相強迫遊客參加高額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並通過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誘導或強迫遊客購物來獲利。

看資質、籤合同、對公轉賬

“線上銷售旅遊產品是一種發展趨勢,有關部門要加以規範、加強監管,旅遊企業應堅守品質,消費者需保持警惕、理性消費,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旅遊市場才會變得更加有序。”無錫市旅遊業協會會長王潔平表示。銷售旅遊產品的電商平台、社交媒體平台需要對平台內容加強監管;另一方面,遊客被坑了之後也要及時投訴,維護自身權益。

河北經貿大學旅遊學院院長高宏認為,各類微信羣、QQ羣為一些個人或企業非法組織旅遊活動提供了便利,同時因為更加具有隱蔽性,加大了監管難度。監管部門應該積極使用新興技術,加大線上監督和打擊力度,正規旅行社也應重視和加強線上業務,建立社交羣和粉絲羣,適應新的消費方式。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建議:對於在網絡上完成的旅遊產品交易,務必看資質、籤合同、對公轉賬。在報名、繳款和簽訂旅遊合同前,務必查驗所選擇的產品是不是出自正規旅行社,服務方是否持有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質材料;購買產品時一定要簽訂正規、簽章齊全的旅遊合同,合同要明確細節和雙方權利義務,對於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條款,要在補充約定中註明真實意圖;要對公付款,款項要匯入旅行社的對公賬户,儘量避免匯入銷售人員的個人賬户,不要以“發紅包”的方式支付團款,交付團款後索要發票,切勿聽信“上車簽約”“上車付款”或只能開收據之類的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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