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區塊鏈運用熱下的冷思考

近年來,區塊鏈作為一項新興信息技術,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關注。根據維基百科的釋義,區塊鏈是一種分佈式數據庫技術,通過維護數據塊的鏈式結構,可以維持持續增長的、不可篡改的數據記錄。早在2008年,比特幣創始人中本聰在《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先進系統》一文中便詳細描述瞭如何創建一套去中心化的電子交易系統。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完善, 區塊鏈技術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體維護、公開透明等特點,成為新時代信息技術的代表,掀起了互聯網的二次革命。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強調,要加強區塊鏈、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突出工作重點,狠抓任務落實,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設水平,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不僅能提高審判質效,推進訴源治理,優化解紛資源配置,還能與誠信體系建設相結合,加強誠信建設。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也存在一些問題,諸如:運用區塊鏈技術取證的真實性和隱私保護,取證平台資質合法問題等。因此,對於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我們不僅要看到其能發揮的優勢,更要提前關注有可能帶來的問題,並提出對策,確保合法合規地運用。

區塊鏈技術在法院的應用情況

據筆者瞭解,國內提供區塊鏈技術的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杭州等地,比較知名的有北京中經天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趣鏈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數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複雜美科技有限公司等。全國政法系統各單位也正緊鑼密鼓地在區塊鏈技術運用方面進行探索,尋求與上述技術服務公司的合作,目前主要的應用場景是電子證據存取及版權保護。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的判決中首次對採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原告藉助浙江數秦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網平台對被告的侵權網頁予以取證,法院支持了原告採用區塊鏈作為存證方式,並在判決中闡述了區塊鏈存證的技術細節以及司法認定尺度,開啓了用區塊鏈處理法律糾紛的先例。

隨後,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進行法律確認。杭州互聯網法院也於2019年9月18日上線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平台,用區塊鏈存證技術解決電子數據存證與舉證問題。

2018年12月2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正式上線天平鏈。2019年12月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天平鏈”應用接入技術管理規範新聞發佈會,宣佈“天平鏈”已完成跨鏈接入區塊鏈節點19個,完成版權、著作權等9類25個應用節點數據對接,該院受理的萬件案件全部上鍊,上鍊電子數據超過1000萬條,跨鏈存證數據量已達到上億條。

2019年3月30日 廣州互聯網法院“網通法鏈”智慧生態信用系統正式上線。由此,我國三家互聯網法院都相繼建設了互聯網區塊鏈存證平台,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浙江湖州地區,2019年8月,德清縣人民法院聯合縣公證處、大數據局,打造“清雲存證”法務電子存證平台,對破產數據賦權固證。目前,已有6起破產案件運用該平台存證。

就現有經驗來看,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集中在電子證據存證、版權保護與交易等方面,通過固證和確權為司法裁判提供準確且高效的依據。

區塊鏈技術在法院的應用場景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服務領域應該有着廣泛的應用場景,對於助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也是十分有利的工具。特別是當前,法院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背景下,法院應該充分藉助區塊鏈技術,拓展司法服務平台的服務功能,大力推進訴源治理。

證據上鍊提高訴訟質效。針對傳統司法審判過程中取證難、存證難、認證難等問題,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網絡維權案件中文章、圖片、音頻、視頻等電子證據的確權和取證領域,加快構建“區塊鏈 司法”模式,利用區塊鏈技術防偽造、防篡改的優勢,可大幅提高證據的可信度和真實性。探索利用區塊鏈加密算法與共識節點的特點,通過與公證處和司法鑑定中心的服務系統對接,法官對實時上鍊的司法鑑定報告和公證書真偽核驗溯源查詢。法官在篩選和辨別證據真偽過程中,可直接認定已被區塊鏈技術核驗的證據材料,可減輕認定證據的難度,提高訴訟質效。

民事主體鏈上籤訂合同。推廣利用區塊鏈技術運行智能合約,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實現多個主體間的協作與一致行動。探索在勞動合同、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簽署中廣泛運用智能合約,方便多個民事主體跨區域簽署合同。在民間借貸中,針對借款合同不規範、有漏洞、有歧義及簽名真實性等問題,運用身份認證、電子簽名及區塊鏈技術進行簽約,可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和合同自動履行率。合同履行出現問題時,智能合約可直接作為裁判證據使用,解決虛假訴訟和證據審查採信問題。

數字著作權上鍊確權。在我國,作品創作完成便取得著作權,但著作權最重要的環節就是確定誰是著作權的主體,通過註冊登記維護作者權益,是知識產權保護意義所在。但是通過第三方註冊登記需要一定的時間週期,並不一定能做到保護作者權益。運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數字著作權發佈的同時就固定了時間,確定了著作權,從而保護了著作權人的權益。

訴前糾紛化解上鍊。探索將區塊鏈技術運用到網絡調解中,為當事人跨區域或者不方便到現場的糾紛解決提供便利,實現線上同步調解,打破空間束縛、節約時間成本。調解全過程音視頻信息可同步留存,通過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直接上鍊,並進行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並予以在線司法確認。一旦協議內容到期得不到履行,可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曝光和徵信查詢。針對當前執行曝光模式中信息單一、不準確,傳播速度慢、更新效率低等問題,利用區塊鏈技術連接各類聯盟節點,通過多主體上傳、更新曝光信息,提高曝光信息的傳播速度和準確性。在失信企業和個人履行相關義務後,利用區塊鏈技術可在鏈上及時更新、查詢徵信。通過形成鏈上徵信共享平台,供金融、司法機構對客户和當事人進行徵信查詢,可確保徵信的準確度和傳播速度。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運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區塊鏈技術作為一項顛覆性技術,正在引領全球新一輪技術變革和產業變革(《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儘管區塊鏈技術在電子證據、版權保護等方面的適用,有利於實現真實性與完整性的驗證,節約訴訟成本,但這一技術並非完美無缺,具體到司法領域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法律法規存在滯後性。社會飛速發展,新鮮事物不斷湧現,區塊鏈技術目前正處於高速發展的階段,而法律法規從立項、制定到發佈往往需要經歷漫長的過程,由此就導致社會對這項技術的認知尚未理性普及,法律層面的認定和定性還比較模糊,對於規範流程的各類規章制度都處於亟待補全的階段(《區塊鏈司法存證應用白皮書》),由此也容易引發後續一系列的問題。

存證的真實性和隱私保護問題。電子數據具有量大、實時性強、易篡改、易丟失等特徵,因此在利用區塊鏈技術存證過程中容易出現存證真實性及隱私保護的問題。相比較傳統的存證方式,如公證存證、第三方存證、本地存證等,本質上都由一方控制存證內容,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存證方式,去掉了中心化這一特點,一旦存證人惡意存證,便會侵犯真正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去中心化存證的情況下,一旦遭受攻擊,容易造成存證數據丟失或被篡改,也易造成信息泄露等問題,給權利人的隱私保護帶來一定的難題。

取證平台的資質問題。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以事實為依據,而事實的認定主要就是依靠證據。證據不僅要真實,而且獲取的手段也必須合法,一些證據還必須是具備一定資質的機構提供才是合法有效的,比如鑑定意見、公證文書、勘驗、檢查報告等,都需要專業機構或者部門出具。那麼,通過區塊鏈技術進行取證的平台是否需要具備相關資質?該資質的獲取又該由誰來賦予?(比如經司法部批准,北京中經天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了電子物證司法鑑定中心)目前,提供區塊鏈技術服務的公司也是魚龍混雜,區塊鏈技術的運用畢竟有一定的技術門檻,不排除一些公司只是炒作概念而根本不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即便具備技術能力,其取證的過程是否有效運用了該技術,存在串通作假等情況或許也難以避免。

法院對取證的採信問題。證據認定往往需要確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而電子證據因量大、原件認定困難等原因往往無法對案件起到強有力的支撐作用。如上文提到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保全網平台對被告的侵權網頁予以取證,獲得杭州互聯網法院支持採用。但在成都法院判的另一個案件中,保全網的取證未被採納。由此可見,現階段利用區塊鏈技術取證最終還是需要法院來最後認定和採信。那麼法院是根據取證平台的資質結合取證內容進行判斷,還是要進一步對取證技術本身是否達到要求也一併進行審查,如果要審查技術標準,法官是否具備這樣的能力?

聯盟鏈的建設問題。目前區塊鏈的形態主要是三種:聯盟鏈、公有鏈、私有鏈,而政府部門、政法機關等單位運用的形態一般都是聯盟鏈。由於區塊鏈的最大特點之一是去中心化,其應用的重要價值是打通數據壁壘,實現信息共享,促進多方協同合作。比如目前運用較多的存證取證,一般就需要在法院、公證處、鑑定中心、律師事務所等設置節點,並形成電子證據流轉審核的平台,從而實現數據存證、全網監測、在線取證、司法出證等功能。因此,區塊鏈作用的發揮不能只靠一個單位去實現,而是聯盟節點越多越好,比如司法區塊鏈生態的建立需要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政務等機關部門,以及律所、公正處、鑑定機構、金融機構乃至企業、個人等多節點共同推進,才能真正發揮其優勢和功能。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運用中的建議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給司法證明體系帶來了巨大改變,但同時如上文所述也帶來了不少新的挑戰,因此如何解決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適當發揮司法審判的主動性。法律法規的制定通常需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作為對現有複雜社會現象的抽象規制,雖然結構嚴謹但存在滯後性,這就導致了社會變化初期產生了法律空白地。對於區塊鏈技術來説,雖然目前已有《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進行規範,但對於區塊鏈技術應用導致的權益糾葛,並沒有清晰內容的法條可供援引。由此對於運用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法律問題,在法律法規相對不完善的情況下,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尊重立法者原意,探明法律規範意旨的基礎上,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分析數據法律關係、論證法律結構,運用自由裁量權合理劃分各方責任。(夏紀森,臧志宏:《論區塊鏈應用的社會風險與法律治理》,載於《常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0卷第1期)同時,也可通過各類指導活動比如區塊鏈技術的講座、培訓等,快速彌補法律缺位而導致的規則模糊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通過將已審理的區塊鏈典型案例進行遴選彙編,形成指導案例,規範各級法院參照裁判要旨定分止爭。

普及私有鏈確保存證的真實及隱私。針對區塊鏈技術帶來的真實性及隱私問題,現有技術開發運營了私有鏈及混幣機制。相較於公有鏈數據透明度高、參與方多的特點,私有鏈是由某個組織或機構控制其寫入權限的區塊鏈,嚴格限制參與節點的資格。而混幣機制則是通過隱藏區塊鏈交易雙方的交易過程,使攻擊者難以準確分析不同地址之間的交易關聯,進而增加了確定交易者身份的難度。(侯嘉斌,李軍:《衝擊與重塑:區塊鏈治理的法律之維》,載於《學術爭鳴》,2019年3月)

司法審判領域,筆者認為相較於混幣機制,私有鏈的引入更為合適,法院可聯合技術服務公司,開發適用司法審判的私有鏈,設置參與節點的必要資格條件,防止惡意存證人存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隱私性。同時,私有鏈的引進也可解決取證平台資質問題,在參與節點的資格設置過程中,明確取證平台的資質要求,由行業協會或所在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掌握平台名單,從而確保取證平台的合法合規性。

利用監管科技統一裁判尺度。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為證據的存取等帶來了巨大的變革,同時也如上文提到的,目前的法律法規處於滯後狀態,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同案不同判等裁判尺度不統一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引入監管科技這一概念。監管科技是由監管主體引入先進的科技手段來提升監管能力,可以對接現有的各項政策法規制度,注重事前事後風險。(侯嘉斌,李軍:《衝擊與重塑:區塊鏈治理的法律之維》,載於《學術爭鳴》,2019年3月)。司法領域引入這一做法,可供監管主體及時歸納總結區塊鏈技術運用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問題,如證據的引入、存取等,同時可由科技公司與一線法官組成監管主體,如此便可在監管過程中選取典型案例,由本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出台指導性意見,為法官提供裁判指南,統一裁判尺度。

加強多方合作完善聯盟鏈建設。筆者認為,司法領域的聯盟鏈建設應當建立在私有鏈的基礎上,聯盟鏈本身是屬於私有鏈的一種,因此司法領域聯盟鏈的建設首先由諸如法院、公安機關、公證處等首先建立各自的私有鏈,在此基礎上形成共同管理的聯盟鏈,每個機構負責管理其中的一個節點,並且讀寫數據和發送交易的權限僅交由該機構負責。參與者只享有查閲的功能,以確保利用區塊鏈技術加固的證據內容傳播速度和質量。

綜上,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目前集中於取證、存證、示證等方面,技術的革新顛覆了傳統司法取證模式,區塊鏈的技術與理念值得肯定,但同時對其存在的問題(比如隱私保護問題)也需揚長避短,配備技術支持,加強多方合作。相信不久的未來,區塊鏈技術定會在司法領域大放異彩。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課題組成員:周文霞 高炯 章麗美 孟振華 董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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