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陳琳)近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指南》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指南》針對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一是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該負責人表示,“二選一”是社會公眾對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台經營等不合理限制行為的概括性説法。《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因此,《反壟斷法》規制“二選一”行為的前提是實施該行為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指南》明確了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同時,《指南》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台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台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二是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上述負責人表示,“大數據殺熟”是社會公眾對互聯網平台利用大數據和算法對用户進行“畫像”分析,從而收取不同價格等行為的概括性説法。《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指南》還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關於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台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實踐中,如果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王俊 校對 李項玲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