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開始,美國密蘇里州人工智能專家斯蒂芬·泰勒及其團隊成員,聲稱他們提交的飲料固定器和信號設備的兩項裝置是一個名為Dabus的人工智能系統獨立開發的,該研究團隊向多國提出申請,要求承認人工智能作為發明人,且給予發明專利保護。這引發了全球監管部門、產業機構和學界的高度關注。
人工智能(AI)生成發明是否可以作為一種新的技術方案?所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發明都可以授予專利嗎?會發明創造的人工智能可以成為像人一樣的權利主體嗎?當前,人工智能的發展促使我們不斷加深對專利法律制度和價值的思考。
人工智能生成發明與擴張中的專利保護範圍
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大大提升了技術創新與發明創造的能力。在世界範圍內,將人工智能生成發明作為專利權授予的考察範圍,已是大勢所趨。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在已知的遺傳編程、人工神經網絡和機器人科學家領域,人工智能獨立產生技術成果已經屢見不鮮。第二,縱觀專利制度的演進和發展歷程,其調整範圍是一個不斷擴張的過程:因為專利制度的本質是一種回報性壟斷,關係科研工作與產業應用的投資與收益。作為一種有效的激勵機制,將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納入專利法調整範圍,將有助於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促進智能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價值的實現。第三,如果專利法排除保護人工智能生成發明,更多的企業和研究者將通過商業秘密的方式維護自身利益,這對試圖利用技術的人與保守秘密的人而言,都因風險和壁壘的存在,產生了較高的成本。
並非所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發明都應被授予專利
人工智能獨立生成的發明被授予專利,在法律規範層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滿足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較之於人力,人工智能對大數據和算法的應用能更有效整合數據資源,挖掘隱藏的信息和關聯性,探索同實體經濟更多元的互動形式,因此其計算能力和創新能力更為突出;二是在法律規定的授予專利例外範圍之外。法律排除“違背公共利益”和“某些特定領域的技術發明”作為專利權客體,比如以人工智能技術開發的賭博算法、對人體胚胎進行的克隆和編程等技術都受到禁止;單純作為科學發現、智力活動和規則以及疾病診療方法的人工智能技術也不能被授予專利,因為其壟斷的設置會造成技術的進步與社會發展的障礙。
由於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發明的過程可能面臨數據隱秘性和算法可解釋性問題,增加了“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判斷的難度,所以不同國家和地區也在紛紛探索更加科學合理的審查標準。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12月31日發佈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343號公告,設立專節規範人工智能、“互聯網+”、大數據以及區塊鏈等的發明專利申請問題。美國採用了虛擬測試創新法,歐洲專利局通過技術屬性測試以應對人工智能創新問題。這些標準目前還未達成一致,但是都強調了技術特徵在具體領域的展開,排除單純作為算法的發明被授予專利。這維持了專利制度保護研發者和生產者利益,同時有利於促進社會進步,實現利益平衡。
人工智能作為專利權主體應被審慎考慮
人工智能可以獨立發明創造,是否可以作為專利權的享有者呢?有人結合“猴子自拍版權糾紛”和“北京互聯網法院否認人工智能作為版權主體判決”等案件進行類比,也有人進行主體性倫理反思,試圖尋找答案。
知識產權設立的目的在於保護人們的創造性勞動和智力成果。專利制度較之於著作權具有更強的功利主義傾向,即追求社會發展的目的,以及逐漸弱化的人格屬性。目前國際範圍內關於人工智能主體地位的討論與制度設計已漸趨理性,較之於馬上規定人工智能的公民身份或者主體資格,各國更加關注如何妥善解決企業、產業、政府以及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經就人工智能生成專利展開調查研究,以協調日益突出的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同既有的專利制度之間的衝突。與人工智能相關的專利制度完善,已經成為人工智能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正在積極發展數字經濟,並尋求增強在技術標準和規範秩序層面的競爭力。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雖然沒有給出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申請和授予專利的直接和詳細規定,但是相關的制度設立和法律實施細則、審查制度已經體現出極強的時代回應。這就要求以更加審慎包容的態度,對與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相關的專利制度作出安排。具體的制度舉措可以是多元的,但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產業和經濟發展以及有利於數據流動和科技安全的價值導向,將是人工智能生成發明專利制度佈局的重要使命。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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