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税率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201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78號公告,決定調整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税率。2020年1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徵收反傾銷税。其中,韓國的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在該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税率為8.9%,其他韓國公司適用的税率為88.7%。

2020年1月22日,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HANWHASOLUTIONS CORPORATION)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韓華化學株式會社於2020年1月1日吸收合併韓華Q CELLS高新材料株式會社,合併後於2020年1月6日更名為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請求由變更後的公司,即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在該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税率,並提交了合併合同、董事會會議紀要、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紀要、變更登記證明、更名前後的股東情況、管理層人員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户信息、經當地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韓國大使館認證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在規定時間內,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未提出異議。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的公司名稱變更符合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後關於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經營管理、生產能力、供應商關係和客户基礎等均未發生重大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由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HANWHASOLUTIONS CORPORATION)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在對原產於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8.9%的反傾銷税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任何以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88.7%的反傾銷税率。

本公告自2020年6月5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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