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是第一生產力,如何將前沿科技轉化為實際生產力是關鍵所在,其中就涉及技術轉移。技術轉移是指製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
那麼,目前我國較為常見的技術轉移形式有哪些呢?
今天,我們就來説説科技轉移的正確打開方式吧~
1、知識產權所有者自行實施(技術孵化)知識產權實施是產權所有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大部分企業為了使產品和經營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的地位,一般對企業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自行實施。我院也有一些知識產權所有者利用自身優勢和經驗,創造條件自行實施,有一些研究所科技人員個人辦公司和研究所辦公司成功的案例,其中核心技術的掌握者科技人員起關鍵作用。知識產權所有者熟悉技術,對專利實施的可行性有充分把握,自行實施成功率比較高。
2、允許他人實施(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服務、技術秘密轉讓等)知識產權所有者依法獲取一定的報酬,把知識產權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他人實施。在知識產權所有者對市場需求和變化難以把握、缺乏足夠的資金和資源,或允許他人實施獲得的收益顯著大於自行實施的情況下,採取允許他人實施的形式實施知識產權。允許他人實施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獨佔許可。在一定區域內技術接受方對所購得的技術享有獨佔的使用權,技術供應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該地區使用該項技術進行生產和銷售活動。考慮獨佔許可時,一定要充分論證,謹慎許可,以保證獨佔許可獲取最大的經濟收益;
(2)排他許可。技術接受方在一定區域內享有對所授權技術獨佔的使用權,第三方無權使用該項技術進行生產和銷售活動,但技術供應方仍保留其在該地區生產和銷售運用此項技術的產品的權利;
(3)普通許可。技術接受方有權在某區域使用被購得的技術,但同時技術供應方仍保留在該區域使用該技術或將其再轉讓給第三方的權利;
(4)分許可。技術接受方有權在指定區域內將購得的技術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方;
(5)交叉許可。這是一種雙方相互授予價值相當的互惠的技術使用權,雙方的權利可以是獨佔的,也可以是非獨佔的。
3、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聯合研發、技術併購等)知識產權所有者以擁有的產權技術入股方式實施轉化,即知識產權所有者出技術,其他各方出資產、資金,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在以此種方式實施轉化時,合作雙方應對知識產權進行價值評估,以便作價,必要時,應該進行公證。合同約定的權益分配要簡潔、明瞭,不可產生歧義,以避免因權益分配問題發生爭議。一般來講,貢獻越大,權利越大、收益越大;風險越大,收益越大。
4、申請國家計劃實施按照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知識產權所有者可以申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設立的推廣實施計劃,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國家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等實施其知識產權,以獲得必要的經費支持和組織協調支持。申請國家計劃實施時,一般還要選擇實施的主體——合作伙伴企業。可以採取允許他人實施中的幾種許可方式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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